原因力不是责任比例:鉴定人与法官各自在回答什么
"鉴定写了参与度 70%,是不是全部赔偿都要打七折?"这是赔偿谈判里最常被误用的一句话。它把两个不同主体、不同性质的问题压缩成了一个数字。
两个问题,两套语言
鉴定人回答的是事实因果问题:在医学与法医学层面,这次诊疗过错(或外伤)对最终损害后果的贡献有多大。它处理的是疾病、体质、外伤、诊疗行为之间的作用关系,输出是原因力分档或百分比区间。
法官回答的是法律归责问题:在法律上,被告应当为这个后果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它除了看因果贡献,还要看过错程度、法定义务违反的严重性、双方举证情况、是否存在法定减责事由,以及公平与政策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4 号把这条界线画得很清楚:鉴定意见写明损伤参与度 75%、个人体质因素占 25%,但法院没有按七五折计算赔偿。理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是"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年老、骨质疏松是客观身体状态,不是法律上的过错。医学上的"贡献占比",不等于法律上的"可归责比例"。
这个区分有很强的实践含义:抗辩方如果只拿参与度做减扣主张,而没有指出患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主张通常难以成立;反过来,主张全额赔偿一方也不能因为"体质不算过错"就忽略真正的减责事由,例如明确拒绝治疗、擅自离院、未遵医嘱导致的损害扩大。
分档是怎么来的
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给出的分档,本质是一组反事实条件句。把"假如没有该过错"代入,损害必然不会发生、很可能不会发生、仍较大可能发生、仍必然发生,分别指向不同档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习惯使用完全、主要、次要、轻微责任的四档表述,且通常不设"同等"档;两套话语在转换时容易出现偏差,读鉴定意见时先确认它引用的是哪套体系。
分档争议最大的地方,是"多大的过错对应第几档"缺少可操作的换算表。同样是延误脑出血救治,患者基础状态、就诊时的时间窗、可及的治疗手段不同,结论可能落在主要或次要。这也是当事人感觉"像开盲盒"的来源。可做的不是猜结果,而是把推演过程逼出来:鉴定是否列明了基础疾病的进展速度、是否评估了及时处置的预期获益、是否排除了其他并发因素。缺少这些,意见书里的百分比就只是一次专业判断的表述,而非可复核的计算。
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资质边界
曾有行政处罚案例涉及这样的情形:鉴定机构评出了九级伤残,却同时给出了"48%—55%原因力"的区间,后者被认定超出其登记的业务范围。伤残等级评定与因果关系分析属于不同的鉴定事项,机构执业范围、鉴定事项与法院委托事项三者需要对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要求机构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法院发出委托只是程序起点,不会临时扩张鉴定许可。
对当事人的意义是:拿到意见书后除了看结论,还要核对委托事项、鉴定事项、执业范围、鉴定人组成与签名。这些形式要件一旦有问题,比争论百分比本身更有杀伤力。
三种数字不要混用
| 数字 | 谁给出 | 回答什么 | 能否直接换算成赔偿额 |
|---|---|---|---|
| 损伤参与度/原因力 | 鉴定人 | 医学因果关系中的贡献比例 | 不能,需经法律归责审查 |
| 责任程度(责任比例) | 鉴定意见或法院 | 过错在责任分配中的分量 | 通常作为重要参考,非唯一依据 |
| 赔偿责任比例 | 法院 | 被告实际承担的份额 | 是判决结果 |
另有一层:刑事程序中,参与度与罪责的关系更松散。多份无罪判决显示,即便鉴定认定医方负主要责任、参与度较高,法院仍要独立审查行为严重程度、过错能否落实到具体个人、死因是否具有唯一性、证据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民事上赔 85%,刑事上并不自动等于有罪。
质证时问哪几个问题
- 意见书是否说明了分档所依据的反事实推演?
- 是否列明并排除了基础疾病、既往损伤、患方行为等竞争性因素?
- 引用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与鉴定事项是否匹配?
- 委托事项、鉴定事项、机构执业范围是否一致?
- 结论性用语("主要原因""同等原因")之后,是否附有可核查的事实与文献依据?
要点速查
- 参与度是医学因果判断,责任比例是法律归责判断。
- 体质因素不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意义上的过错。
- 指导案例 24 号确立了"不因体质自动打折"的规则,但不排除真正的过失相抵。
- 伤残评定与原因力分析是不同鉴定事项,需核对执业范围。
- 民事高比例责任不能直接推出刑事有罪。
本文依据的公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4 号;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第 7.3 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