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实务指南医疗损害与司法鉴定实务

第四辑·病历与证据 · 第20篇

病历审查在鉴定中的真实位置:专家会不会逐页看

作者:何宇律师

很多当事人花大量时间把病历逐页标注、做成厚厚的对照册,期待鉴定专家逐字读完。真实情况更接近另一种:专家面对的是有限的听证时间、一套待回答的问题,以及一摞未经整理的材料。材料怎样被组织,往往比材料有多厚更影响结论。

专家在找什么

鉴定意见书要回答的问题通常是固定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有无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及相关期限。专家读病历,是为这几个问题找事实支撑,而不是给整份病历打分。

因此,有效的材料组织应当围绕"规范—行为—后果"三段展开:

把这三段做成一张对照表,专家在有限时间内就能抓住争点;把三百页病历原样送进去,关键的一次危急值接收记录可能就淹没在体温单里。

病历审查的三层用途

层次审查内容对结论的影响
完整性送检材料是否齐全、时间线是否连续决定能否受理、结论可信度
规范性书写、补记、签名、时限是否符合规范形成过错评价的候选事实
真实性数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时间逻辑是否成立影响材料采信与举证责任

行业检查中反复出现的一个现象是:随机抽取的病历里,存在书写与规范性问题的比例相当高。这说明"查出问题"并不稀奇,稀奇的是把问题与本案损害关联起来。一份罗列了二十处瑕疵的清单,如果二十处都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对赔偿的贡献可能为零。

一个易被忽略的反向风险

病历既是患方的证据,也是医方的证据。对医方而言,"做了但没写"在鉴定中约等于"没做";对患方而言,若只挑对自己不利的片段提交,而忽略其中记录的患方不配合、拒绝检查、擅自离院等内容,一旦对方补全材料,反而会削弱整体可信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类事实几乎只存在于病历中。专业审查应当把有利与不利材料一并列出,提前评估,而不是等对方拿出来再被动应对。

提交材料前的一张自检表

  1. 送检清单与目录是否一一对应,页码连续、可快速定位。
  2. 时间轴是否覆盖从就诊到结局的全部节点,缺口是否有说明。
  3. 每个主张的过错点,是否都标注了规范依据与病历出处。
  4. 客观资料(原始影像、检验、护理、麻醉、收费、日志)是否随附。
  5. 是否列出对己方不利的材料及应对理由。
  6. 死亡案件是否单独说明死因材料与尸检情况。
  7. 委托事项与提交材料是否匹配,避免"问的是 A、交的是 B"。

听证会上如何用好有限时间

听证会的核心是把专业争点摆到台面上。与其复述情绪与经过,不如准备三句话:哪一个时间点、哪一项规范要求的动作缺失、该缺失导致什么机会丧失。专家提问时,能够直接回答"记录在册第几页、时间几分"的一方,通常更能影响意见书的事实基础。

至于专家提问采取"背对背"还是"面对面",各有利弊:前者减少当场冲突,后者便于就分歧即时澄清。无论哪种形式,把书面意见事先按上述三段式整理好提交,都比临场发挥可靠。

要点速查

本文依据的公开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