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实务指南医疗损害与司法鉴定实务

第六辑·伤情·伤残·赔偿 · 第26篇

伤情鉴定的三层门槛,分别连着三种法律后果

作者:何宇律师

"打了一架,算轻伤还是轻微伤?"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时决定了治安处罚、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三条线的走向。而三条线的门槛并不重合,把它们当成一条刻度,是当事人最常见的误判。

标准体系与三个层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把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二级)、轻伤(一级、二级)、轻微伤。它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原则。

标准中的数值条款看似机械,实则各有要件。随手举几组常见条目:

损伤条款要点等级
肋骨骨折 2 处以上5.6.4 b轻伤二级
椎骨骨折/脊椎脱位5.9.4 d轻伤二级
尾椎脱位5.9.5 f轻微伤
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 4.5cm 以上5.2.4 a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瘢痕累计 8cm 以上—轻伤二级
面部软组织挫伤5.2.5 c轻微伤
四肢躯干挫伤面积 15cm² 以上5.11.4 a轻微伤
牙齿脱落或牙折 2 枚以上—轻伤二级
脾破裂须手术治疗5.7.2 c重伤二级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
阴囊皮肤创口或瘢痕累计 4.0cm 以上5.8.4 i轻伤二级

附则里两条规则尤其容易改变结论:一是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较高的条款评定(如面部 3cm 加头部 6cm 创口,可按头部 8cm 的条款评轻伤二级);二是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此外,若虽有外在暴力但与本次损伤后果无因果关系,依标准相关解释不应给予损伤程度评定。

三条线,三种后果

治安线:造成轻微伤,通常落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行政拘留、罚款与民事赔偿可以并行。

刑事线:《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轻伤二级是常见的入罪门槛,轻伤与重伤之间则对应法定刑幅度的跃升。一起案件中,若鉴定从轻伤二级改为重伤二级,量刑区间会整体改变——这也是重新鉴定在刑事案件中格外重要的原因。

民事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条线不以构成轻伤为前提——没到轻伤,也完全可能有赔偿义务。

还有一层程序差异:刑事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如抽血、验伤)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涉及的是另一套申请与配合规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把费用该由谁出弄清楚,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担心成本而放弃鉴定。

正当防卫与伤情鉴定的交叉

互殴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这是常见判断;但这一表述不能无限外推。若只是轻微推搡、拉扯,或为摆脱对方拉扯、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中,初中生遭多人霸凌持刀反击被认定正当防卫,体现的正是"防卫起因与力量对比"的综合判断。

在这类案件里,伤情鉴定的作用不只是给损伤定级,还要能与案情互相印证:损伤部位、方向、数量与双方陈述的加害方式、先后顺序是否吻合。解释不通的地方,往往就是需要补充调查的地方。

要点速查

本文依据的公开规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及其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