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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67

腹腔感染未准确评估、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案例

患者腹痛加重并高热、心动过速,后进展为昏迷、低氧和感染性休克,转入上级医院后多次心脏骤停并死亡。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概述患者,男。2025年3月22日15时01分患者因“左下腹痛10小时余”就诊医疗机构B急诊内科,经相关检查,诊断:胃肠炎。16时32分患者因“腹痛伴腹泻、恶心呕吐12小时”入住该院,经专科检查,初步诊断:胃肠炎、肠道感染、急性胃炎、肠道菌群失调。入院后予头孢他啶消炎、护胃、止痛等治疗。22时45分现腹痛未见缓解,伴出冷汗,改一级护理、禁食、告病重、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等治疗。3月23日经多科会诊后,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当日患者因“腹痛加重1小时”就诊医疗机构C急诊外科,经体格检查,初步诊断:1.消化道穿孔?2.感染性休克,后患者触摸颈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示心室静止,立即胸外心脏按压、呼吸机机械辅助通气、抗感染等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二)医疗机构B诊疗行为的分析人民卫生出版社《急诊与灾难医学》第4版急性腹痛中指出,引起急性腹痛的原因很多,不同疾病可表现为不同部位的腹痛。左下腹痛常见疾病有乙状结肠扭转、左侧输尿管结石、乙状结肠及直肠癌梗阻等。

该患者2025年3月22日15时01分就诊时主诉为“左下腹痛10小时余”,查血化验报告:总蛋白86.2g/L、球蛋白43.3g/L、总胆红素23.1μmol/L、直接胆红素12.6Hmol/L、尿酸465Hmol/L、肌酐107Hmol/L、葡萄糖8.16mmol/L、钠136mmol/L、氯97mmol/L、淀粉酶50U/L、白细胞3.07×10⁹/L、中性粒细胞百分率0.2%、淋巴细胞百分率97.9%、血红蛋白129g/L、红细胞平均体积81.6f1、血小板381×10⁹/L、超敏C反应蛋白123.77mg/L。全腹部CT平扫诊断提示:升结肠肠壁增厚,周围脂肪间隙密度增高;

降结肠部分周围脂肪间隙稍模糊;请结合临床,建议进一步检查;附见:左肾低密度灶。体格检查:体温37.4℃,脉搏138次/分,血压104/54mmHg,左下腹部疼痛等,医方诊断:胃肠炎。16时32分入住该院,专科检查:T38.6℃,P136次/分,R18次/分,Bp88/57mmHg,神志清,精神可,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明显干湿性罗音,腹平软,肝脾肋下未及,脐周压痛,无反跳痛,余腹无明显压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阴性等,医方初步诊断“胃肠炎、肠道感染、急性胃炎、肠道菌群失调”。专家组复读3月22日全腹部CT平扫影像资料,分析认为:升结肠肠壁增厚,周围脂肪间隙密度增高;

降结肠部分周围脂肪间隙稍模糊,无游离气体等消化道穿孔直接征象,医方影像学诊断合理。根据患者当时症状、血化验、全腹部CT检查及体格检查,医方未准确评估患者疾病状态(严重感染),初步诊断“胃肠炎”诊断不全面,存在过错。医方急诊期间未用药,立即住院处理,符合诊疗常规。

《急诊与灾难医学》第4版急性腹痛中诊断不明的腹痛的治疗中指出,未明确诊断前,慎用吗啡类镇痛药,适当选用解痉药。2025年3月22日入院后医方予间苯三酚注射液止痛等治疗,符合对腹痛原因尚不能明确病因者对症适度治疗的处理原则。19时20分患者目前腹痛未见缓解,疼痛评分6分,伴出汗,予曲马多注射液(不属于吗啡类镇痛药)肌注。医方予间苯三酚注射液止痛,患者腹痛仍不能缓解,医方在住院的情况下临时使用曲马多注射液符合治疗原则。19时23分胸部+全腹部CT平扫报告:1.两肺上叶感染考虑,请结合临床,建议治疗后复查;2.升结肠肠壁增厚,周围渗出较今日前片明显;降结肠部分周围脂肪间隙稍模糊;盆腔少量积液;

建议随诊复查;附见:左肾低密度灶。22时45分患者现腹痛未见缓解,伴出冷汗,医方改一级护理、禁食、告病重等治疗,之后加用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3月23日经多科会诊,建议:患者考虑“结肠穿孔、感染性休克”,患者需急诊手术,手术风险较大,建议予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美罗培南加强抗感染后,立即120转上级医院进一步就诊等。2时15分患者腹痛,伴高热,伴恶心,无呕吐,予出院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诊断:1.腹痛待查:肠穿孔?2.感染性休克;3.胃炎。2时39分接到危急值通知:血常规+CRP报告:白细胞0.84×10⁹/L,患者已转院诊治。

专家组分析认为:入院后医方仍未准确评估患者疾病状态(严重感染),仅予头孢他啶抗感染治疗,未覆盖导致腹腔严重感染常见致病菌,抗生素使用欠规范。经治疗后患者腹痛未缓解,复查CT提示病情进展,医方未及时采取进一步处理,如一级护理、心电监护、抗生素升级、抗休克治疗、专科会诊等措施,后续处理不及时,存在过错。

(三)医疗机构C诊疗行为的分析2025年3月23日2时39分患者因“腹痛加重1小时”就诊医疗机构C急诊外科,体格检查:体温39.0℃,脉搏147次/分,呼吸10次/分,收缩压131mmHg,舒张压107mmHg,意识昏迷,氧饱和度52%,查体不配合等,医方初步诊断“1.消化道穿孔?2.感染性休克”,予一级护理、禁食、心电血压氧饱和度监护、吸氧等治疗。2时44分患者触摸颈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示心室静止,立即胸外心脏按压、人工通气、肾上腺素针等治疗。2时48分予气管插管、吸痰,2时50分接呼吸机机械辅助通气。经多科会诊,完善血液检查后,医方予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抗感染等治疗。

之后患者多次颈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搏动恢复。6时41分患者颈动脉搏动消失,经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等,患者心电图呈一直线,7时11分宣布死亡。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当时病情危重,多次颈动脉搏动消失,生命垂危,医方以抢救生命为优先,抢救及治疗措施未违反诊疗常规。

(四)患者死因分析患者死亡后未做尸检,具体死亡原因不明。鉴定专家组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并进行现场提问,根据目前医患双方提交的医学资料分析,其死亡原因考虑为严重腹腔感染引起的感染性休克导致多脏器衰竭。

(五)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根据目前医患双方提交的书面资料及医学影像学资料,专家组分析认为:

患者最终因腹腔感染严重引起的感染性休克导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患者自身腹腔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治疗难度大,预后不佳。医疗机构B存在未准确评估患者疾病状态(严重感染),抗生素使用欠规范,后续处理不及时的过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治疗效果。综上,患者死亡与自身病情严重及医疗机构B上述的过错均有关,两者作用相当,其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医疗机构C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综上分析,医疗机构B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医疗机构C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近亲属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医疗机构A及其医务人员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方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一、医疗费:3869.38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1天*100元/天)。

三、营养费:30元(住院1天*30元/天)。

四、护理费:223.55元(住院1天*223.55元/天)。

五、误工费:223.55元(住院1天*223.55元/天)。

六、鉴定费:10000元。

七、交通费:患者的交通支出已涵盖在医疗费中,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合理交通费,不予支持。

八、死亡赔偿金:1721760元(86088元/年*20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虽提供了赡养证明和当事人2020年的住院病历,赡养证明仅表示当事人当前劳动能力弱,当事人未满60周岁,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患方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不予支持。

十、丧葬费:69105元(138210元/年*6个月/12个月)。

十一、材料打印费:属于诉讼中的辅助性支出,不属于损害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以上费用合计1805311.48元,综合被告医疗机构A的过错对于当事人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医疗机构A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根据各方过错酌定被告医疗机构A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以上合计927655.74元。

综上,原告诉请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缺乏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缺乏依据部分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患方损失927655.74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