髌骨骨折术后急性心梗死亡:医学评鉴主要责任、人民调解590985元
病程可确认12月3日髌骨骨折内固定,次日02:25出现胸痛、气促、低氧及呼吸衰竭,09:34心内科明确急性心肌梗死。两条记录间相隔7小时9分钟,不能只凭间隔认定这期间没有检查、治疗或存在同等时长的延误。 案件阶段:已有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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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截至2026年10月12日所见材料整理。鉴定、判决和调解分开标注;一审判决不等于已生效,约定赔偿不等于已到账。
病程可确认12月3日髌骨骨折内固定,次日02:25出现胸痛、气促、低氧及呼吸衰竭,09:34心内科明确急性心肌梗死。两条记录间相隔7小时9分钟,不能只凭间隔认定这期间没有检查、治疗或存在同等时长的延误。 案件阶段:已有调解协议。
鉴定指出,长期精神疾病及持续用药使患者具有噎食风险,但送检材料未见噎食风险评估,医院对进食过程的观察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病情监护和专科衔接不足。意识、瞳孔、肢体运动、生命体征及血压血糖记录不充分,未及时组织神经内外科会诊,转院前状态和交接材料欠缺。转入重症后插管、降颅压等措施本身获鉴定认可。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鉴定认可患者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治疗依据,但指出术前未进一步以影像明确脑灌注状况,风险评估不充分。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鉴定指出,转入后未及时请普外科等会诊,增强CT等进一步检查与病情分析不足。灌肠排出少量粪便不能充分证明危险梗阻已经解除,免疫联合化疗前对急腹症的鉴别不够。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鉴定认为首次手术操作欠谨慎,吻合入路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术后臭味引流液已提示异常,肠瘘发现不够及时,部分连续病程记录缺失亦影响对早期变化的判断。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患者入院Caprini评分7分,属于极高危,应该给予基础预防措施,物理预防措施和药物预防措施,应该给予抗凝治疗。抗凝治疗可增加患者出血性并发症风险,因此在治疗前以及治疗过程中应注意对患者出血风险进行评估,并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医方没有进行出血风险的评估,没有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抗凝药物及合适剂量,存在用药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2024年3月21日,患者因“胸闷、憋喘1.5小时”至医方急诊科就诊,病史包括“睡眠中出现胸闷、憋喘,不可平卧,伴大汗”,医方有行心电图、心肌标记物、凝血功能、血常规等检查,结果为肌钙蛋白、升高,血象异常,血钾高,血肌酐1133.86umo1/L,异常心电图,医方未予重视,仅临床诊断为胸闷。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本案患者2025年3月15日入院时,主诉突发胸痛4+小时,血压86/64mmHg,具有突发疼痛的高危胸痛症状和低血压的高危体征,评分应该≥2分,为高危,应当按照疑似AD的患者诊断流程进行。医方将诊疗思路局限于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未能及时安排主动脉CTA等的检查,存在鉴别诊断不到位的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医方对患者存在多种基础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术前未请内分泌科、心内科等专科会诊,未准确评估手术对患者血糖以及心脑血管的影响,术后予请心内科会诊但未见心内科会诊记录单,心内科会诊意见无法明确;入院时未及时告知患者存在胆总管结石、胆管炎急性发作、高热,合并有血糖异常、心功能不全等基础疾病,病情严重复杂;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入院后患者意识及肢体运动障碍等病情加重,医方高度怀疑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所致,建议行脑血管造影排除颅内动脉瘤及脑静脉畸形(如可能一起行动脉瘤栓塞治疗),医方既已考虑动脉再次破裂可能,却未积极复查颅脑CT以进一步评估颅内出血的确切变化情况;结合07-28颅脑CT提示左侧额颞叶片状高密度影,最大横截面约6.7×3.6cm,左侧侧脑室受压,中线结构向右侧移位,不排外患者存在术前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的情形;医方对进展型颅内破裂动脉瘤患者病情评估欠充分,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儿有多次发生腹股沟斜疝的病史,且本次发生疝后未发生呕吐、血便等,说明疝入小肠并未发生严重缺血,在转入医疗机构B腹股沟斜疝经轻柔触诊可回纳,也证实手法可以复位。医方在未行规范手法复位的情况下急行手术治疗,存在手术适应症把握欠慎重,手术时机欠适当,应属不当,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重症阶段抗菌药调整不规范。初期病原未明时加用万古霉素有依据;两次血培养均为大肠埃希菌且血药浓度超过参考上限后,未尽早停用,增加肾功能已受损患者的用药负担。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判决引用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医院对极早产儿诊疗存在过错,原因为次要,但没有完整转录哪项诊疗行为违反规范。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鉴定结合术后视力恶化与手术的时间联系及解剖部位关系,认为不能排除医方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文书没有进一步确定某一次牵拉、切割或电凝损伤,因此应保留这一评价强度,不改写成术中切断视神经。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入院后,医方给予降糖、降血压、抗血小板聚集、稳定斑块、改善循环、抑酸护胃等对症治疗。诊疗期间医方存在对病情评估不足,对于疾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沟通不充分、住院诊疗期间对病情观察不到位、对于急性脑卒中疾病治疗欠规范、向上级医院转诊不及时的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右侧椎动脉V4段见约8mm×13mm瘤样扩张,予以支架辅助+多枚弹簧圈后栓塞,11:45结束手术,术后持续替罗非班6m1/h泵入。被鉴定人住院期间检查发现右侧椎动脉V4段动脉瘤可能,无临床症状,可择期介入治疗;而被鉴定人不稳定性心绞痛诊断明确,临床症状明显,医方未对心脏病的问题进行影像学检查,诊断及治疗不充分;行脑动脉瘤手术时机欠妥,且术前抗血小板治疗不充分,医方诊疗行为欠规范。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2023-11-7患者入院后,医方根据患者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胸部CT等辅助检查结果,初步诊断肺占位性病变、肺良性肿瘤?存在限期手术适应证。但术前病程记录、术前小结及术前讨论记录中,均未见针对患者2023-11-5脑MRI检查结果的相关记载、讨论和处置记录,或邀请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如神经内科、影像科等)。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儿于2025年11月30日12:47经阴道分娩出一男婴,新生儿无哭声,无呼吸,肌张力松弛,肤色苍白,心率80次,1分钟阿氏评分1分,5分钟0分,10分钟0分,医方给予相关抢救措施,但对新生儿窒息复苏不规范,如:①濒死儿应第一时间进行气管插管,建立有效通气。 案件阶段:已获司法确认。
患儿经历胎头吸引失败后剖宫产,出生时已无有效呼吸、肌张力低下、严重心动过缓。死因报告发现广泛头皮血肿、顶骨骨折和颅内出血等,提示分娩中的机械作用与损伤相关。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当事人系2023年12月30日21:03以枕后位剖宫产娩出,Apgar评分8-9-9分,21:14患儿因“生后呻吟11分钟”入院医方,查体:T37.6℃,体重3.85kg,神志清,精神欠佳,哭声弱,口唇红润,呼吸促,双肺呼吸音粗糙,可见三凹征,心率180次/分,血气分析提示呼吸性酸中毒,诊断为“新生儿呻吟、新生儿感染、新生儿酸中毒、高乳酸血症、低钾血症”,予以新生儿特级护理、入暖箱、加强呼吸道管理、箱内吸氧、抗感染等对症治疗,随着患儿病情进行性加重,于23:19给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12月31日9:30予以气管插管,10:36应用肺表面活性物质,10:38升级抗生素,12:13报危急值:G-,诊断新生儿败血症,川求去茎20235临芬J81只15:10医疗机构B转运组到达、予萸换气管插管、调整呼吸机参数,16:48再次给予肺表商活性物炭、19:40输血、患儿病情持续危重,18:30、20:05、20:30心率下降、脉氧测不出、子吸氧、气燕复苏、心脏按压、1:10000肾上腺素1ml静推、经积极抢救无效,21:01宜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但医方在患者存在可使围手术期肺部并发症发生概率增加的不良因素,呼吸内科会诊亦建议择期手术的情况下,在患者入院次日即为其实施骨科手术,手术时机把握不严谨,可使术后感染风险升高;对患者围术期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术后患者出现间断发热、高烧不退,炎性指标升高,经物理降温及药物退热效果不佳,04-25下午发生休克,医方未及早请会诊并尽快完善相关检查了解其发热和休克的病因致使延误诊治、治疗效果不佳,围术期抗感染治疗方案及后期抗休克治疗不规范,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SF/T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7.3.4款之规定,系同等原因。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再出血时止血升级不及时。12月28日21:35再次呕血,局部止血效果欠佳,未进一步考虑鉴定所述三腔二囊管等止血措施。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术前讨论结论记录书写内容包括主持人姓名及职务(职称)、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术前准备尤其是特殊的术前准备内容、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医方在拟行甲状腺全切术前进行了术前讨论,记录中提到术中注意保护喉返神经,但具体未提及注意避免损伤甲状旁腺,未制定预防甲状旁腺损伤并发症发生及其发生后的相关具体预案措施,未记录术中仔细辨认甲状旁腺的情况及切除甲状腺后是否检查切除物中有无甲状旁腺,如不小心将甲状旁腺切除,确认后应将切除甲状旁腺组织切成薄片或颗粒,种植于术区范围内的胸锁乳突肌或带状肌内。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对手术的治疗方案及风险告知欠充分、术中对视神经的保护措施不足。表现在:(1)患者术前增强MRI提示该患者框内肿物较大,肿物与视神经粘连紧密,手术损伤视神经的风险极大,但医方术前未行多学科会诊(如神经外科等)以制定个性化的手术方案。(2)手术知情同意书仅为一般性告知,未向患者及家属特别告知“视神经损伤导致视力丧失(包括永久性损伤的可能)”;同时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未提及有替代手术治疗方案如微创内镜经鼻手术,在医方不具备微创手术条件下,未告知可至上级医院进行该手术治疗,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探查缝合切口出血,予滑线带牛心包垫片加固缝合效果差,重新阻断循环,将升主动脉切口外加涤纶毡片严密缝合,再次开放循环后,探查切口无明显出血,但切口与右房室沟之间活动性出血,遂再次阻断循环,行主动脉瓣环扩大修补加右房分流术,开放循环后心脏自动恢复心跳,停机顺利,予鱼精蛋白中和肝素、仔细止血等处理。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虽患者入院时无典型症状及体征,但结合炎性指标异常升高与01-03异常肝功能指标,以及01-04患者胆囊炎超声声像,右上腹压痛及墨菲氏征(+),医方既已考虑与胆囊炎有关,却未尽早完成CT检查明确诊断并转入专科治疗,直至01-06确诊急性结石性胆囊炎时患者病情较前进展,出现腹部胀满感,皮肤、巩膜黄染,上腹部压痛、反跳痛;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术中操作欠谨慎:根据术后临床症状(持续腹痛、腹胀);腹部CT检查所见(左肾周间隙积液(血),腹腔积气,左肾盂扩张积水);二次手术记录(左输尿管中段平肾下极水平局部组织粘连,松解粘连后见输尿管局部损伤,置入双J管),确证患者存在左侧输尿管损伤,而术前未见肾及输尿管存在明显异常,据此分析,医方行左侧腹膜后肿瘤切除术中操作欠谨慎,致左侧输尿管医源性损伤。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法院审查了村卫生室输液用药及患儿异常出现后的处理。患儿输液后抖动、抽搐,接诊者将其作为发热反应给予退热药,异常未缓解,急救处理与转诊经过成为关键证据。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现有鉴定是死亡原因鉴定,发现严重冠状动脉狭窄基础上的急性心肌梗死,没有独立认定某项具体医疗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调解协议。
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告知。法院指出,孕妇有糖尿病、肥胖、甲减、瘢痕子宫等因素,且检查不完善,医院应比一般产妇给予更高重视,风险解释应更具体。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关于医疗过错(1)患者入院后的初步诊断成立。但临床医生对“脂膜炎、腹腔感染”的复杂性、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完善必要的相关检查,甚至“大便常规”这样的基础检查都没有完成。在“脂膜炎、腹腔感染”病因不明、临床资料没有提示结肠症状的情况下实施“胃肠镜检查”,检查时机选择不当,不排除引起引起肠道的次生损害的可能。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骨折内固定术中发生新增神经损伤。鉴定认定左腓总神经医源性断裂;之后影像提示神经紧邻内固定处连续性不清,外院进行探查、神经瘤切除及神经吻合,为确认损伤提供依据。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病情检查评估欠充分:患儿因发热症状就诊,医方未及时行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炎症指标检测,未及时行胸部影像学摄片检查,如鉴定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可建议到外院进行检查。医方在鉴别诊断、危重症早期识别方面存在不足,对患儿病情变化的警惕性不足。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据当事人的长期医嘱显示:地塞米松注射液(1m1:5mg)肌肉注射、bid,使用时间为2025-08-1118:12至2025-08-2209:50;患者费用清单显示地塞米松注射液剂量为5mg,共计10支。前述内容说明院方使用地塞米松注射液促胎肺成熟在使用时间、剂量上均不规范(详见《妇产科学》促胎肺成熟相关内容介绍),存在缺陷,但这与患儿当事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确。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发热、右上腹痛及明显炎症指标异常时,感染来源评估和住院收治衔接不足,复查已考虑肝脓肿,却未及时落实连续治疗。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手术应急预案及备用瓣膜准备不足。法院查明,在主动脉瓣机械瓣不能置换时,医院未准备生物瓣,需要临时到其他医院获取,不能排除由此延长手术时间的可能。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患者近60岁,既往有高血压、脑梗塞、血糖升高病史(遗留左侧肢体力量差),曾2次行冠脉PCI术,提示患者自身合并基础性疾病较多。一方面,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具体死亡原因及自身重要脏器基础性病变程度以及在本次颅脑术后病情演变过程中起到的联合/辅助作用情况不详,对本次鉴定完整评价医院诊疗行为及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程度具有一定不利影响,患者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责任归属需由法庭审理明确。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延误患者脑梗死的诊治。(1)虽然医方在患者2024年01月27日入院后告知患者存在心脑血管意外及脑梗死、脑出血等病情变化可能,但现有送检病历材料中,未见医方针对患者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相应预防措施和观察防范。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根据提供的病历材料,被鉴定人患者具有贫血、糖尿病、低蛋白血症等多种易感染因素,2022年6月23日因外伤致左股骨远端骨折就诊,医方在以下方面尚存在过错与缺陷,在外伤、疾病基础上增加了感染风险:①未就其全身状况较差给予充分的关注,没有及时纠正低蛋白等;②实施的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时间较长,术中未追加抗菌素;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术前评估不全面。发病24h内的急性前、后循环大血管闭塞患者,经过临床及影像筛选后,当符合现有循证依据时,均推荐血管内取栓治疗。虽然患者进行了常规CT检查及MR检查,但未行灌注显像充分评估患者情况。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关于医方腰椎穿刺术诊疗合理性的分析《神经病学》(第9版)有关腰椎穿刺相对禁忌症的描述:严重的高颅压、明显视神经乳头水肿、临床诊断颅后窝占位性病变等均有引起脑疝的潜在风险,临床上应谨慎评估腰穿的风险与获益,如必须进行腰穿,应尽量少地采集CSF,并使用降颅压药物有效降低颅内压。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⑤于2024-10-07经追问受伤经过,发现患者在首诊医院未行破伤风注射,予以立即破伤风被动免疫制剂应用;⑥2024-10-11晚患者出现张口困难、下颌关节疼痛,考虑破伤风可能,给予拆除VSD可见脓性渗出液,次日予手术彻底清创同时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多点注射;⑦患者于2024-10-13转外院继续予镇静、镇痛、控制痉挛、抗感染及营养支持等对症支持治疗后病情好转出院。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充分告知义务之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7.3.3之规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建议为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16%-44%,是否妥当供委托方审理裁定参考。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院方于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4日对被鉴定人行灌肠医疗行为,灌肠之前未告知被鉴定人灌肠的目的、方式及其并发症等,院方存在医疗措施告知不充分的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住院期间,医方对患者本次妊娠的特殊情况:珍贵儿,未足月胎膜早破时间长,极早产、极低体重儿可能性大,新生儿并发症多、预后差等虽有多次医患沟通,但从医疗行为分析,对于这样的特殊病人、特殊病情,入院后长期医嘱为二级护理(胎膜早破就应该是一级护理,未足月胎膜早破更应该是一级护理)、医生三天一次查房记录,体现医方对患者病情认识不充分,仅做了一般化处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2025年9月26日因“突发意识不清9小时”入院,入院时44岁,未见既往高血压病史,医方应查找导致脑出血的血管及病因;在行CTA检查示颅脑动脉局部显影纤细后,应进一步DSA(血管造影)检查排除隐匿的动脉夹层动脉瘤等,明确病因并对因治疗。同时,9月29日医方转入记录诊疗计划包括“病情进一步稳定后,行脑血管造影进一步评估血管情况”,但在患者病情相对稳定期间,医方仍未行DSA检查,送鉴材料中亦未见该检查利弊风险的告知及家属拒绝的记录,直至患者死亡均未明确出血的病因。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急性颈髓损伤早期评价及治疗不足。未见ASIA分级,鉴定认为甲泼尼龙冲击治疗剂量、用法不符合本案评价依据;次日病程记录缺失,不能体现四肢肌力进行性下降的连续观察。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本例患者死亡后未行病理检验,不能在法医病理性层面明确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尤其患者自身多发脑动脉瘤,对完整评价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缺陷、不足及过错存在一定影响。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听证会调查核实情况分析推断的临床死亡原因为椎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死亡。 案件阶段:已有调解协议。
分析认为:心电图变化提示下壁心肌梗死可能,医方未做V7-V9,V3R-V5R导联以明确有无正后壁、右室心肌梗死,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及心肌酶学变化,应考虑患者存在急性心肌梗死,但医方未向患方建议行急诊冠脉造影+冠脉介入治疗,并在取得家属明确知情同意后实施冠脉造影检查(必要时行PCI治疗),以致延误心脏介入治疗时机,未尽到谨慎注意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术前准备不充分。球囊压迫术前应当完善头颅MRI及CT检查,重建图像显示Mecke1腔形态及大小。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医方术前未进行头颅CT/MRI检查,术前准备不充分。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2025年2月18日,患者因“查体发现多囊肾13年余”入住医方诊治,有手术指征,选择“腹腔镜辅助左侧多囊肾去顶减压+被膜剥脱术”可行,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告知可选治疗方案及相关风险,尽到告知义务,手术过程顺利,术后第1天病情稳定时停心电监护符合常规,但患者术后出现发热、反复腹泻、感染指标异常,医方未积极寻找原因、送检病原学及影像学检查,在患者大量液体丢失时液体复苏不到位、抗生素治疗欠积极,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由于睾丸扭转的预后与扭转的程度、持续时间密切相关,必须准确地与其他阴囊急症进行鉴别,及时正确处理。因为任何就诊、诊断以及治疗的延误都有可能导致患侧睾丸的丢失。睾丸扭转后的器官幸存、功能保留与扭转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密切相关,第一时间诊断,急诊手术探查是关键。接诊医生一旦怀疑睾丸扭转的诊断,就应当充分告知患方疾病特殊性、积极劝导配合手术探查,强调“宁可矫枉过正,也不要贻误战机”。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根据《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2019)》,溶栓成功的患者应在溶栓后2~24h内常规行冠状动脉造影并IRA血运重建治疗(I,A)。根据送鉴的手术影像资料所示,医方开始行冠状动脉造影的时间为2024-10-2723:46,距离溶栓时间已远远超过24h,故医方在溶栓成功后未及时进行冠脉造影检查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对睾丸扭转的患者,医疗机构若能早期诊断,或在睾丸扭转不能排除的情况下,及早进行手法复位或者手术探查,缓解精索血流梗阻,很大程度上能够恢复睾丸的部分功能。Gatti等认为睾丸扭转早期治疗的最佳时期是扭转后4-8h,扭转超过12h则50%失睾,若超过24h则90%失睾。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患者身高182cm,体重为105kg,属于肥胖体型,在既往长期抗凝(华法林等)治疗的情况下,依然存在下肢深静脉血栓(腘静脉及胫后静脉血栓形成)、右侧肺动脉栓塞,提示抗凝不足,血栓栓塞并发症风险高,而医方针对该患者复律前后予以标准剂量(依诺肝素钠注射4000iuq12h)抗凝略显不足,且医方对于该病人的特殊性及风险性未充分告知并记录在案,风险告知欠充分。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入院当天20:10在静脉麻醉下予胸主动脉分支覆膜支架置入术+心血管造影术治疗,术中释放部分支架时被血流冲击至胸腹主动脉处,支架下段未释放部分位于双侧肾动脉位置,反复尝试推回支架至胸主动脉未能成功,考虑释放支架后会造成腹腔内多脏器缺血,遂立即开腹取支架,开腹时血压低至30mmHg左右,经输血、补液及升压等治疗后,患者血压逐渐恢复正常,考虑到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决定暂不继续行胸主动脉腔内隔绝治疗,术后转入ICU予对症支持治疗。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子宫下段剖官产术目前属于产科领域中相对成熟、安全的手术方式。因子宫在盆腔中的解剖位置邻近膀胱、输尿管、直肠等脏器,且孕晚期随着子宫体逐渐增大,膀胱被向上向前挤压,术者在手术前需熟悉解剖关系,下推膀胱分离腹膜反折时应轻柔、谨慎操作,以免造成膀胱损伤;术中缝扎止血时应准确把握缝合深度,避免伤及膀胱。医疗机构A在患者剖官产术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者系肺恶性肿瘤晚期,存在肝转移、骨转移,处于血液高凝状态,川求实整[2026临察6写具备静脉血栓栓塞症高危因素,院方虽进行了VTE基础预防,但未针对该高危因素开展规范的血栓预防干预,未告知患者相关血栓风险并指导预防。在患者症状未得到明确缓解、病因未完全明确情况下,院方对患者病情的凶险程度评估不足,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亦未及时建议患者向上级医院转诊进一步诊治。 案件阶段:已有调解协议。
患者活动后突发气喘,咳粉红色泡沫痰,医方考虑为急性左心衰,当时测脉氧65%,应予加强呼吸支持(如有创通气、氧气面罩正压通气),一级医院无有创通气条件,可予氧气面罩正压通气,而医方仅予吸氧,抢救措施不规范。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及专家现场调查,未见医方对患者及家属详细沟通告知介入治疗方案或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且对于大脑中动脉重度狭窄的患者仅予阿司匹林肠溶片而未行双抗治疗,医方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依据送检材料,结合医患双方听证会上的陈述,本机构司法医学鉴定专家认为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但在诊治过程中也存在过错:(1)医方对腰大池引流的适应症掌握欠妥。对患者颅压高的情况下腰大池引流引发脑疝的风险预估不足。患者持续颅压增高,于9月19日行腰大池引流,术后患者症状加重,出现脑疝。(2)对患者腰大池引流的风险告知不足。腰大池引流术作为治理手段,应当就手术本身的获益和风险向患方进行告知,病历记录显示没有针对腰大池引流术进行充分告知。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关于医疗机构A患者因“咳嗽、发热1天,惊厥1次”于2024年12月28日入医疗机构A(以下简称医方)急诊就诊,医方根据被鉴定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等,对患者考虑临床诊断“惊厥原因待查;高热惊厥;电解质紊乱;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喘息性急性支气管炎”无原则错误,但医方存在病原学检查不完善、病情观察重视不足及告知欠充分,医方未尽谨慎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严重过敏反应识别和急救准备不足。没有证据证明配备相应抢救药械,患者出现严重过敏性反应后未及时识别,缺少鉴定要求的针对性救治。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术后即时运动异常未及时联系手术原因。早期仅考虑水肿,影像及必要探查不及时;超声发现局部异常后,仍未及时结合钢丝走行识别神经卡压,解除压迫偏迟。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以上从手术部位及时间关联性上认为,患者肠瘘与医方盆腔病损切除手术操作有关,根据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本案鉴定机构现有材料考虑可能原因有:①手术直接损伤,②器械热损伤,③“囊肿壁局部与直肠系膜粘连,界限欠清,囊壁表面可见似肉芽的纤维结缔组织生长,富含血供”,手术分离后受血供、感染等影响直肠易穿孔。其中①②属于医疗过错,③属于患者自身因素(脓肿复杂、手术固有风险大)。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关于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本案中,患者于2024年12月8日以“咳嗽、咳痰、气短4天”为主诉就诊于医疗机构A,入院时存在双侧胸腔积液、肺气肿合并肺大疱、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等,其自身病情较为危重,入院后次日即死亡,说明被鉴定人病情危重、转归迅速,其最终死亡系自身疾病的发展及转归所致,即自身疾病为患者死亡的内在根本因素。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患者孕39周坚持要求行剖官产术,术前医方已充分告知有发生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并发症的可能,患方签字同意手术。出生后,医方按新生儿护理常规,于9:50开出新生儿护理,应按每小时一次巡回并记录,医方仅在11:11分记录一次和16:24记录两次,缺少四次新生儿护理记录,医方对患儿病情变化观察欠缺,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医院相应的医疗水准;(5)患方在外院拒绝积极ECMO治疗的不利影响因素;(6)患儿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诸多问题难以在法医病理学层面给予明确。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介于轻微~次要原因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2024年3月20日,患者在局麻下行肠系膜上动脉造影+经颈静脉肝内门腔分流术+胃冠状静脉栓塞术。术中见肝右静脉显示正常,门静脉主干及肝内分支显影清晰,一条粗大迂曲胃冠状静脉起自脾静脉主干,向食管胃底走形。术中应用15-40Interlock弹簧圈对曲张的胃冠状静脉进行栓塞未能成功释放,应用10-153枚游离弹簧圈进行栓塞后缓慢注入组织胶与碘化油混悬液12ml栓塞。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专家组分析认为:入院后医方仍未准确评估患者疾病状态(严重感染),仅予头孢他啶抗感染治疗,未覆盖导致腹腔严重感染常见致病菌,抗生素使用欠规范。经治疗后患者腹痛未缓解,复查CT提示病情进展,医方未及时采取进一步处理,如一级护理、心电监护、抗生素升级、抗休克治疗、专科会诊等措施,后续处理不及时,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者于2022年12月18日14时许办理住院,入住病房后院方根据门诊检查末梢血糖:Low(具体不详),即予50%葡萄糖注射液20ml静推,复测血糖6.8mmol/L,仍为正常,且患者仍意识不清,并经询问病史患者既往“脑梗死”病史多年,院方此时应高度注意患者有无急性脑梗死,但仍未对脑梗进行鉴别、请相关科室会诊或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及相应治疗。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7.1.2之规定医方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术前未充分复核既往病理和临床分期。患者直肠病变经内镜治疗后再次入院,医院未对既往病理进行会诊、充分明确分期即选择根治性直肠前切除,术后标本未见恶性肿瘤组织。鉴定认为诊断及手术指征有依据,但具体治疗方式的评估和选择不足。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者,因“呕吐”于2023年11月17日在医疗机构A儿科门诊就诊。现病史:呕吐频繁,吐后有痰鸣,精神欠佳,乏力,在外未处理,急来诊。体格检查:精神欠佳,腹胀,西医诊断:肠套叠?腹股沟直疝?。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意见:右上腹包块考虑肠套叠声像图伴周围淋巴结增大肠管扩张肠间隙积液。外科门诊查体:肠鸣音亢进,闻及气过水声;彩超:右上腹探及一混合性包块,横切呈“同心圆”征。诊断:肠套叠。给予空气灌肠,肠套叠复位成功。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产妇孕期存在甲状腺功能减退、血糖高、BMI:29kg/m²等情况,根据“五色管理”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风险”,风险较高,一般建议由县级及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或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医方为二级非妇产科专科医院,资质难以确保患者分娩安全,医方对产妇的病情重视不足,未及时告知患方应转至上级医院,超范围收住高危产妇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2024年10月15日14:32,患者因“发热咳嗽2天”至医方二急诊内科就诊,给予CT检查提示支气管炎,结合社区检测血常规,诊断急性支气管炎,但患者有主诉深呼吸胸痛+胸部CT提示冠状动脉多发钙化灶,医方二对此重视程度不够,未积极给予进一步检查,鉴别诊断不充分,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诊疗经过患者,男,60岁,2025年9月11日患者因“胃疼腹痛稀便一月余”于呼和浩特京康涉案医院门诊就诊,行电子肠镜:结肠新生物待查?(考虑Ca),结、直肠多发息肉,直肠多发血管扩张症,直肠炎。距离肛门约50cm处可见1处约占距肠腔100%的巨大不规则隆起,呈菜花样,表面粘膜欠光滑,色泽发红,质脆,触之易出血。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复阅送检病历材料,患者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在针对患者D-二聚体升高,抗凝治疗方面,病程记录提示2024-05-08、2024-08-25均有停用阿司匹林调整予以抗凝药物利伐沙班的医嘱。后续检查结果示2024-09-04D-二聚体较前下降,凝血异常,暂停利伐沙班片。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再次住院期间其M蛋白明确异常,伴血沉增快,医方仍未重视,未请血液科会诊或进一步鉴别诊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术前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充分。患者甲状腺结节穿刺提示恶性可能,接受根治手术有依据,鉴定指出医院未充分介绍可选择的替代方案,知情选择存在不足。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本案目前只能准确展示调解及司法确认结果,不能编造漏诊、误治、手术损伤等医学过错。 案件阶段:已获司法确认。
结合被鉴定人病历、影像资料及就诊情况等,患者术前(腰椎后路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即已存在髓周动静脉瘘,术后病情未见明确变化。故本案损害后果为:①医方未能诊断“髓周动静脉瘘”,并给予有效治疗,导致病程延长;②医方手术操作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及经济负担。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之母张秀娇,时年42岁,2024年12月30日02:48因“停经39+1周,下腹部坠胀伴阴道少量见红1+小时”入医方,末次月经2024年3月29日;预产期2025年1月5日;孕期于外院产检未发现明中衡显异常,未行0GTT检查,体重随孕周增加15Kg。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法院采信鉴定,认定首家相关医院存在影响肾功能损害的医疗过错,原因力轻微;后院存在告知不充分,但与目前肾衰竭没有明显因果关系。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肝内、外胆管结石,肝内胆管扩张,胆囊结石,建议完善腹部检查。结合阅片意见(2024年9月14日):右肺门较大密度结节,形态不规则,直径约2.3cm,压迫侵犯右肺上叶中叶支气管、压迫上腔静脉及右肺动脉,右肺上叶及中叶肺不张。考虑右肺门恶性占位性病变可能性较大,建议CT增强或PET/CT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但16:27至16:42期间,医院仅予以低分子肝素、吸氧治疗,未能按照《急性肺栓塞多学科团队救治中国专家共识》(2022版)、《急性肺栓塞诊断和治疗指南》(2025版)的要求,予以床边急诊超声心动图检查、考虑予以再灌注处理评估、治疗及相关告知,医院诊疗和告知工作存在不足。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术前脑血管检查评估欠充分:患者有高血压病史,术前颅脑核磁提示存在多发陈旧性脑梗死改变,术前应对颅内外血管情况进行相关检查,如MRA、CTA或颅内血管超声检查等,或相关专科会诊,以明确颅内外血管情况,评估手术并发症风险。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查阅医方病案,医方术前无调整患者饮食及应用肠道清洁剂的记录,医方存在结肠镜检查前肠道准备不充分的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者原以手指麻木住院,后来左侧肢体活动明显恶化。患方指出医方仅复查CT、未进一步完成脑血管与急性梗死评价,溶栓、介入方案调整迟缓;这些是诉讼中的具体争议。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根据2023年3月15日外院盆底彩超(12点至2点肛门括约肌连续性中断)、2024年12月11日外院经阴道超声检查(肛门内外括约肌损伤,肛门括约肌10点-2点缺失,深度约3.2cm)、2025年9月2日彩超检查(肛管前方会阴体缺失并与阴道后壁相贯通,截石位12点,内括约肌缺失约2.2cm,截石位1点及10点内括约肌缺失约1.9cm)等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听证会现场查体情况(会阴体缺如,直肠阴道隔缺损1.5cm,直肠指检见肛门括约肌3点至9点连续性中断,肛门括约肌收缩能力差),分析认为两次修补手术疗效欠佳,患者病情未得到有效改善。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医方依据患者垂体瘤占位较明显,已经出现视路明显受压的临床症状体征,拟行手术治疗并不违反诊疗原则,但未能在术前邀请内分泌科等学科进行会诊讨论,以合理评估药物治疗、放射治疗和手术治疗等多模式治疗方案,准确掌握手术指征,因此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前评估欠全面,手术时机把握欠准确的医疗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方提出术后下胫腓联合分离未固定、踝关节脱位未纠正等具体争议。后续影像和查体证实创伤性关节炎、活动受限,但影像损害本身不能替代对首次手术质量的判断。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明显胎心异常未及时结束分娩。15:30后监护多次异常,在已有阴道助产条件后仍未及时娩出,异常至出生持续一小时余;羊水性状检查、记录也不充分。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首次急诊对发热和感染未尽充分注意。未进一步完善检查明确肺部感染、及时治疗,使早期病因判断及针对性干预延后。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医方对被鉴定人脓毒性休克,未做到早期识别、及时诊断、及早治疗(如未检查血压,CRT;未给予容量复苏等治疗),存在延误诊治的过错。降低了给患者争取手术的机会,和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本案患者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依据国家卫健委颁布的临床医疗管理核心制度之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要求,本次鉴定从临床上对患者死亡结果进行讨论,依据现有临床资料分析评价医院诊疗行为。关于未行尸检对本案评价带来相应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原因力评价考量因素),请法庭结合对相应法律责任审查的庭审情况综合明确。根据病历记载,患者符合急性心肌梗死导致急性心源性休克,进而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的临床病情转归特点。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病历记载患者术后刀口出现渗液,术后检验报告单提示FR-CRP73.63mg/L,CRP(C-反应蛋白)明显身高,提示可能存在感染,术后第六天出现患处疼疼痛,术后第9天开始刀口持续渗血渗液,术后第17天出现钢板外露并持续渗血渗液。医方应积极排查感染可能或确诊可能存在的感染源,在进行抗生素预防性治疗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分泌物培养+药敏试验,医方未能及时针对患者出现的体征采取合理的医疗行为,未能适时介入治疗,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者在医方处先后住院13次。2022年5月28日第13次住院出院诊断:1.右肺腺癌T4N3M1c(双肺、脑、肝、骨、肾上腺、胸膜、心包转移纵隔、心包横隔、腹腔腹膜后淋巴结)IVB期,2.高血压病,3.卵巢囊肿,4.肝功能不全,5.电解质紊乱,6.低蛋白血症,7.高尿酸血症,8.骨髓抑制,9.贫血,10.凝血功能异常。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现有法院调解书载明肿瘤治疗损害争议以341600元一次性解决,没有逐项认定用药、手术或监测错误。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新生儿窒息(asphyxiaofnewbor)指新生儿出生后1min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而导致低氧血症和混合性酸中毒。本案患者出生时1minApgar评分2分、5minApgar评分6分、10minApgar评分6分,血气分析:PH:6.93PCO₂:65.5mmHgPO₂:35mHg,临床诊断为出生时严重窒息,临床诊断正确。孕妇在宫口开全之前(第一产程),胎儿胎心音正常范围。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术前仍未有效控制重度子痫前期风险。再次入院后血压控制欠佳,必要心肺功能检查、风险评估与防范子痫措施不足,按普通剖宫产安排未反映其高危程度。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患方提出羊水栓塞发生后提前备血不足、多学科抢救能力和衔接不足,子宫切除后腹腔仍持续不凝血。这些具体问题关系到凝血障碍和大出血的控制。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催产素使用不规范。一是医方使用催产素引产的指征不明确;二是催产素引产过程中,产妇于13时开始出现规律官缩(30”/2-3′)时医方未及时停止使用催产素。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关于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析二尖瓣及三尖瓣大量反流为心脏常见瓣膜疾病,因血流动力学改变导致患者心肺功能持续受损,瓣膜置换或成形能从根本上阻断病情进展,该患者术前检查完善,冠脉造影、肺功能等检查提示心肺能达到手术要求,心脏瓣膜疾病亦有明确手术指征,手术能有效改善心脏功能,入院到手术有1周手术准备时间,术前准备时间亦充分,患方所提出心脏核磁及心肌核素等检查均非心脏体外循环手术术前必要常规检查。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感染性休克识别后救治不积极。住院已出现感染指标异常、心率增快、血压及血氧下降,晚班病情继续进展,抗休克治疗不足,对病情严重性的再次沟通亦不及时;次日09:15才行探查,错失更早手术机会。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对患者病情变化评估、认识不到位。(1)患者自身病情危重(小脑梗死,脑血管狭窄),于2025年03月07日17:17出现病情变化后,医方未及时转入ICU予以监护;(2)患者病情变化后,医方未在变化早期予复查头颅CT,而是在23:36(病情变化后6小时余)外出复查头颅CT,并且,对患者状况是否符合外出检查评估不足,根据听证会现场询问,医方在患者外出检查时,仅携带氧气袋,未携带其他抢救物品,外出时亦无法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变化情况。 案件阶段:已有调解协议。
审查送检病历,医院于2024-08-26为患者实施心脏瓣膜手术,其手术方案符合临床诊疗基本原则性要求,手术过程顺利,由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手术区域等具体情况无法明确,进而无法评价是否存在与手术操作直接相关性不良事件发生。但患者术后短时间内出现间断发作癫痫,经药物控制后脑功能障碍程度重,在心功能不良的影响下多脏器功能不全。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血压控制没有跟上已经发现的高危状态。患者骨折住院时血压169/123mmHg,已达重度升高;初期仅安排每周监测,之后虽增加监测并用药,血压控制仍不理想,却未及时请心内科会诊调整。鉴定认为,问题在于已知高血压风险未得到连续、有效管理。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转运和交接未保障持续监护。转运人员、交接记录及途中监测不规范,使呼吸抑制不能及时被识别、纠正。患者20:10回病房时已出现无反应、紫绀,心率约40次/分、血氧饱和度41%,血压测不出,继而心室颤动、心搏骤停。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通气支持评估和沟通不充分。存在二氧化碳潴留,血气二氧化碳分压约59.56mmHg,未充分就无创通气的适用性作出评估、说明。后续家属对插管、重症救治等的拒绝是另外的影响因素。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因此目前不能把本案写成已经确认的神经损伤、感染、手术指征错误或抢救延误;这些具体过错在现有材料中均缺少足以逐项核实的论证。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首次栓塞方式与瘤体形态不匹配。左侧眼动脉段小动脉瘤约2.1×1.5mm、体颈比小于2,鉴定认为单纯弹簧圈栓塞选择欠妥;出现弹簧圈逃逸后,未及时处理并充分告知。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初诊没有完成基本病情评估。鉴定经判决引用指出,接诊时未完整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也缺少必要实验室检查,低估患儿的病情严重程度。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产程监护不足,不能充分掌握胎盘早剥的预警。材料缺少完整电子胎心监护图及血压变化记录,无法反映缩宫素使用过程中宫缩、胎心和母体状态的连续评估。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已知家族致病变异,却选择了不能覆盖该变异的检测流程。家族既有患儿的DMD基因点变异c.10108C>T已明确,母亲为携带者;本次产前诊断应针对已知位点进行验证。医方实施的拷贝数检测没有完成该点变异的针对性检测。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本案尚不能据现有协议确定产程中哪次胎心异常被忽视、哪一项复苏操作错误,或具体延误了多少时间。协议承诺赔偿与具体医学过错的证据不是同一内容。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尸检发现前交通动脉局部破裂、弹簧圈在血管壁外以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变。这些是定位损伤的重要证据,但现有死因鉴定没有逐项评价栓塞操作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案件阶段:死因材料阶段。
用药中缺少电解质监测。患者有冠脉支架及重度高血压等高危背景,使用渗透性利尿药后没有相应监测,未能及时识别、纠正可能发生的电解质及内环境变化。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目前取得的是医院答辩,而非独立医疗损害鉴定。争议涉及高龄产妇的产程、缩宫素应用、肩难产处理及出生后的呼吸复苏;医院主张处置符合规范。 案件阶段:争议审查阶段。
完全性肠梗阻下的检查和手术时机欠妥。患者腹痛、腹胀数日且梗阻明显,鉴定认为应积极评估外科探查;肠镜活检风险较大,应结合增强CT等检查及解除梗阻方案,不能以明确肿瘤性质为由忽视急性梗阻。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该经过提示应核实严重低氧的病因、监测和转运救治,但调解书没有说明低氧源于何种病变、哪些应对措施遗漏。80000元调解不能据以认定肺栓塞漏诊、气道处理错误或某一确定延误。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早期代谢急症识别及补液不积极。转诊资料已有明显高血糖,年轻患者室上性心动过速未充分鉴别甲亢等病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诊断延迟,早期补液不足。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判决保留了这一结论,但现有材料未完整转录首诊医院具体漏做的检查、应改变的抗感染方案及延误时间。因此不能将“肝脓肿后来确诊”直接扩写为每一次诊疗均错误。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者在术中即出现神经系统损伤表现,鉴定结合阅片及听证认为与操作相关,医方术中未尽充分注意义务,造成神经损伤及相关并发症。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急性阴囊疼痛的专科查体不完整。门诊仅记载阴囊稍肿、有痛感等,未具体记录睾丸位置、大小、压痛及阴囊抬高试验、提睾反射,不能反映已完成充分的急症查体。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术前心脏风险没有充分纳入手术安排。患者有陈旧性心肌梗死、左室室壁瘤等高危情况,鉴定认为心功能风险评估、优化及围术期心血管保护方案不足,并未充分说明患者特有风险。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术后胸腔异常没有及时追查病因。气胸引流改善不佳、引流量较多、炎症指标升高时,未及时通过胸部CT、引流液培养及药敏等明确感染来源和部位。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漏诊影响了后续针对脾损伤的观察、复查和处置。患者住院时间短并自行离院,也是持续观察无法落实的因素,鉴定同时予以考虑。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胎儿窘迫信号未及时引发紧急处置。08:15已出现频发晚期减速、最低胎心约90次/分及羊水Ⅲ度污染,病历缺少相应诊断、沟通和宫内复苏记录;至08:56才娩出胎儿,鉴定认为终止缺氧不及时。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围术期预防抗菌药物应用不规范,术后发热、炎症指标升高后又仅考虑上呼吸道感染,未积极排查内固定术区感染;出院前未充分确认感染已控制。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首诊医院对急性心梗潜在风险警惕不足,入院检查评估、临床治疗及转院安排不及时,病危病重告知也不充分。这些过错由判决引用的鉴定确认。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术中病理取材及切除范围判断欠谨慎。冰冻送检记载涉及贲门黏膜及旁淋巴结,未明确包含食管溃疡病灶;在性质未明时实施食管及部分胃切除、吻合等扩大手术,而术后食管全部取材未见明显肿瘤。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目前不能将死亡直接归结为漏诊脑卒中、不当用药或呼吸支持延误。现有材料足以展示诉讼和调解结果,尚不足以将其中一种机制确定为医方过错。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替代治疗方案讨论告知不充分。烟雾病实施颞浅动脉脑膜脑融通术有依据,但术前缺少药物治疗、其他术式等替代方案利弊讨论及告知。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患方主张出生时诊疗造成缺氧缺血性脑损伤,医院予以否认。法院因起诉已超过最长保护期间,未准许相应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没有形成逐项过错的实体技术认定。 案件阶段:已有二审判决。
没有正视已停氯吡格雷十天的风险。患者有长期脑梗、冠心病、糖尿病和高血压史,内镜前虽请脑病科会诊,记录却未关注停药信息,缺少个体化血栓风险评估及鉴定要求的替代抗栓安排。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脑梗住院及出院时的血管二级预防不规范。影像已有冠脉、主动脉粥样硬化,未请心内科共同制定方案;出院没有开具抗血小板药,也缺少未使用原因及相应风险的解释记录。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影像提示消化道穿孔、腹膜炎危急值后,转诊不积极。家属未立即到场时,医方未及时通过医院协调机制推进急诊外科救治,客观上耽误了处理污染源的手术。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现有调解材料中,患方认为胆道内镜治疗及后续救治存在不规范,患者出现脑出血、持续严重意识障碍。但未附足以逐项核对的完整医疗损害鉴定。 案件阶段:已有法院调解。
协议记载患者肿瘤化疗后粒细胞缺乏,抗感染治疗期间发生过敏性休克并死亡,且已做医疗损害鉴定。协议引用的鉴定结论为“次要原因”,原网页“轻微原因”予以纠正。 案件阶段:已有调解协议。
开颅术后高危患者的神经系统观察不足。出现血压升高、呕吐及意识变化,未规范记录神经系统查体,降压、脱水治疗亦缺少相应病程说明。 案件阶段:已有一审判决。
机械双瓣置换后抗凝启动和桥接不足。7月7日手术,7月9日起使用华法林合并依诺肝素;鉴定认为启动不够及时,华法林尚未充分起效时低分子肝素未达到治疗剂量。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医院对异常识别、监护及转科抢救有延迟。13:05出现苍白、呻吟、吐沫,虽报告医生却缺少血气、心率等监测记录;13:09请急会诊、13:10才开始吸氧,13:20到新生儿科。鉴定认为抢救延迟、不规范。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抗菌药使用依据把握不严。鉴定认为就诊时针对细菌感染的证据不足,对磷霉素使用的个体化评估不充分,增加药物不良反应风险。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现有文书为死因鉴定,未评价各医院具体诊疗是否存在过错。严重肺感染、脑出血及脓肿是已发现的病理事实,不能直接等同于抗感染、护理或手术有错。 案件阶段:死因材料阶段。
鉴定认可肝硬化曲张静脉出血具有内镜治疗指征,但术前心电图已提示心肌缺血,应请心内科会诊,进一步明确诊断、综合评估出血与缺血风险。医方未及时完成相应专科评估。 案件阶段:已获司法确认。
不能由右冠血栓、心肌坏死直接推断医院漏诊心梗或延误介入;还需原始诊疗记录及医疗损害鉴定确认是否存在本可识别、干预的时间节点。 案件阶段:死因材料阶段。
不能将肺不张直接解释为未及时正压通气,也不能把隐睾等同时发现的情况作为死亡原因。复苏是否及时有效,需要原始呼吸、心率及操作记录支持。 案件阶段:死因材料阶段。
术后已存在主动脉周围血肿,复诊却仅查凝血,没有复查影像。6月20日随访未用CT等评估血肿是否进展,鉴定认为对已知异常重视不够、评价不足。 案件阶段:鉴定异议审查阶段。
一般病历缺陷与影响救治的缺陷分别评价。既往史等记录问题未必直接导致死亡,真正有因果意义的是破裂识别、手术及有效通气未能及时落实。 案件阶段:已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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