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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瓣置换术中反复出血、体外循环11小时后死亡案例

患者因重度主动脉瓣狭窄和心功能不全接受主动脉根部扩大及瓣膜置换,术中主动脉根部和房室沟反复出血,多次阻断循环止血,术后循环衰竭死亡。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2025年3月24日被鉴定人因“活动后胸闷憋喘2年余,加重1月”入医方。诊断: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狭窄;心功能不全。3月28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根部扩大伴主动脉瓣置换术”,术中因止血多次阻断循环,术后第一天经救治无效临床死亡。现被鉴定人家属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法院。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关于医疗机构A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

1、患者,男,时年60岁,2025年3月24日因“活动后胸闷憋喘2年余,加重1月”入医方。2年前活动后出现胸闷憋喘,休息后缓解,伴有头晕,无胸痛及肩背部疼痛,1个月前症状加重,行心脏彩超检查示:主动脉瓣狭窄,建议手术治疗。入院查体:T36.5℃,P99次/分,R18次/分,BP126/79mmHg。心前区无隆起,心尖搏动无异常。心前区未触及震颤,无心包摩擦感。心率99次/分,节律齐,主动脉瓣听诊区可闻及收缩期杂音,无心包摩擦音,诊断: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狭窄;心功能不全。

予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利尿,营养心肌,积极改善心功能等治疗,拟施手术,向被鉴定人方告知手术方案及相关风险,被鉴定人方同意手术并签字。被鉴定人主动脉瓣重度狭窄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无明确禁忌症,医方以上诊疗行为符合规范。

2、于2025年3月28日14:15在全麻下行“主动脉根部扩大伴主动脉瓣置换术”,术中探查见:心脏稍增大,心肌肥厚,顺应性差,升主动脉根部偏小,肺动脉压力轻度增高。建立体外循环,探查主动脉壁韧性较差,质脆,主动脉瓣为二叶瓣畸形,瓣叶增厚、钙化严重,导致瓣膜重度狭窄合并轻度关闭不全,成形困难,剪除病变瓣叶,主动脉根部及瓣环偏小,予23mm生物瓣测瓣器无法通过,改为21mm机械瓣,将术中探查情况告知家属,家属签字同意后行机械瓣置换术,试启闭良好。缝合心脏各切口,开放循环后心脏室颤,电击恢复心跳。

探查缝合切口出血,予滑线带牛心包垫片加固缝合效果差,重新阻断循环,将升主动脉切口外加涤纶毡片严密缝合,再次开放循环后,探查切口无明显出血,但切口与右房室沟之间活动性出血,遂再次阻断循环,行主动脉瓣环扩大修补加右房分流术,开放循环后心脏自动恢复心跳,停机顺利,予鱼精蛋白中和肝素、仔细止血等处理。术后医方考虑手术时间长,术中失血多,术后引流偏多,予输血制品等治疗。被鉴定人术中发生主动脉根部及房室沟之间出血,予多次阻断循环止血,造成体外循环长达11个小时,与操作不够仔细相关,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3、3月29日术后第一天13:52查房,被鉴定人未醒,呼之无反应,镇静镇痛状态,瞳孔不等大,左侧直径约3mm,右侧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存在,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医方考虑不排除脑损伤可能,予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波动较大,暂不能外出行颅脑CT检查,继续营养心肌、稳定循环、改善各脏器灌注、美罗培南加强抗感染、抑酸、保护胃黏膜等治疗。

15:20被鉴定人开始出现血压下降,收缩压最低至60-70mmHg,予增加多巴胺肾上腺素剂量,加用去甲肾上腺素持续泵入,血压仍无法维持,间断予以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静脉注射,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直径约6mm,右侧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急查动脉血气提示严重代酸。主任医师建议IABP及ECMO辅助治疗。告知相关风险,家属要求商议,谈话期间被鉴定人血压继续下降,16:35大动脉搏动消失,予胸外心脏按压,并静脉注射三肾,心跳血压无回升,于17:17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考虑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与医方手术时间过长存在相关性。

(二)关于医疗机构A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2025年3月24日被鉴定人因“活动后胸闷憋喘2年余,加重1月”入医方。诊断: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狭窄;心功能不全。3月28日在全麻下行“主动脉根部扩大伴主动脉瓣置换术”,术中为止血多次阻断循环,术后第一天经救治无效临床死亡。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考虑被鉴定人因术中出血、体外循环转机时间长导致循环衰竭死亡可能性大。

主动脉瓣狭窄是一种常见的心脏瓣膜病,引起主动脉瓣狭窄的病因可以是先天性或后天性,其主要的病理生理基础是左心室后负荷明显升高,心肌肥厚、心肌缺血和心排量降低。外科治疗的方法是行主动脉瓣置换术,手术危险性和预后主要取决于左心室肥厚程度和左心室的功能。术中切除主动脉瓣叶后,用测瓣器测量瓣环,选择相应大小的人造瓣膜。选用何种人造瓣膜,需依据患者实际情况、瓣口大小、患者年龄以及所能得到的人造瓣膜等。原则上应该选择型号大、中央血流型的人造瓣膜,以增加主动脉瓣口面积,降低左室射血阻力。主动脉切口出血:术中常常发生,主要因为缝合主动脉切口时针距不均匀或缝线松弛,或者缝线割裂主动脉壁。

本案,被鉴定人诊断“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狭窄;心功能不全”入医方。入院后完善检查,拟行手术治疗,术前医方就手术方案及相关风险进行了告知,被鉴定人方知情同意并签字,在全麻下行“体外循环、主动脉根部扩大伴主动脉瓣置换术”,被鉴定人有手术指征,无明确禁忌症。被鉴定人术中发生主动脉根部及房室沟之间出血,予多次阻断循环止血,使体外循环累计11小时余,对心脏功能恢复不利;医方手术操作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综合分析,被鉴定人自身疾病需行手术治疗,术中发生术区出血为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术中止血效果欠佳,主动脉瓣狭窄病损严重操作困难,致体外循环时间较长;自身疾病的性质及手术所需承担的相应风险是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医方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大小建议次要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病入医疗机构A治疗,医疗机构A作为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为当事人提供必要、合理、及时、有效的治疗义务。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根据患方的申请依法委托作出,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应予采信。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当事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次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机构A的医疗过错与当事人是死亡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原因,故本院酌定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患方所主张的各项赔偿,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医疗费20011.28元;

二、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

三、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护理费231.96元;

四、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350874.38元(该数额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五、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丧葬费16609.80元;

六、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鉴定费6600元;

七、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八、驳回患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