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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38

急性胸痛未完善心梗检查、离院后心源性猝死案例

患者因胸腹痛急诊就诊,初步按胸痛、胃炎处理后离院,次日发生呼吸困难和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确认冠心病、亚急性心肌梗死所致心源性猝死。

已有法院调解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患者因胸腹痛1小时,胸痛以胸前区为主,于2025年10月4日19:12到医疗机构A急诊(以下简称医方)。体查:体温36.5·C,血压140/100mmHg,脉搏94次/分,呼吸20次/分,双肺呼吸音粗,心率94次/分,律齐,无杂音。腹平软,上腹部及脐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肾区无叩击痛。双下肢水肿。辅助检查结果:心电图正常。CT两肺微结节灶等。初步诊断:1.胸痛2.胃炎。处理意见:患者要求先行口服护胃药回家观察,签字后同意离去。2025年10月5日6:49前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丧失,就诊在当地村医家予以心肺复苏,于7:33急诊送入医方。

入抢救室查呼之不应,颈动脉波动消失,无自主呼吸,考虑心跳呼吸骤停,立即予以抢救,于9:04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不明原因猝死:1、心源性猝死可能;其他原因。2025年11月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患者符合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1、诊治概况患者因胸腹痛1小时,胸痛以胸前区为主,于2025年10月4日19:12到医疗机构A急诊(以下简称医方)。体查:体温36.5'C,血压140/100mmHg,脉搏94次/分,呼吸20次/分,双肺呼吸音粗,心率94次/分,律齐,无杂音。腹平软,上腹部及脐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肾区无叩击痛。双下肢水肿。辅助检查结果:心电图正常。CT两肺微结节灶等。初步诊断:1.胸痛2.胃炎。处理意见:患者要求先行口服护胃药回家观察,签字后同意离去。2025年10月5日6:49前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丧失,就诊在当地村医家予以心肺复苏,于7:33急诊送入医方。

入抢救室查呼之不应,颈动脉波动消失,无自主呼吸,考虑心跳呼吸骤停,立即予以抢救,于9:04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不明原因猝死:1、心源性猝死可能;

其他原因。2025年11月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患者符合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

2、医疗过错分析胸痛主要是指胸前区的疼痛和不适感,有时可放射至颌面部、牙齿、和咽喉部、肩背部、双上肢或上腹部。胸痛可分为致命性胸痛(心源性、非心源性)和非致命性胸痛(心源性、非心源性)。对于无高危临床特征的胸痛患者,需警惕可能潜在的危险性。大多数情况下,结合临床病史、体格检查以及特定的辅助检查,可以判断患者胸痛原因。

根据提供的鉴定材料悉:被鉴定人因胸腹痛1小时就诊,就诊主诉有明显胸痛,以心前区为主,未见咯血及发热。体查:体温36.5·C,血压140/100mmHg,脉搏94次/分,呼吸20次/分,双肺呼吸音粗,心率94次/分,律齐,无杂音。腹平软,上腹部及脐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肾区无叩击痛。双下肢水肿。本次鉴定中阅提供的心电图报告示窦性心律,AVL导联可见小Q波及ST段轻微上抬,结合被鉴定人胸痛的症状,在不能排除急性心肌梗死的情况下,医方应完善18导联心电图,即在原12导联心电图的基础上加做右心室及后壁心电图,并同时完善心肌酶检查及D-二聚体检测以明确病因。

在诊断不清的情况下,应充分告知被鉴定人留院观察及动态复查心电图及心肌酶的必要性检查及病情的危险性。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上述不足。

3、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根据提供的鉴定材料悉:被鉴定人2025年10月4日晚急诊时,既往史反映“既往体健,否认糖尿病、冠心病史”,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无胸痛病人高危临床体征,行了心电图及胸部CT检查,医方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及治疗,被鉴定人不同意,要求先行口服护胃药回家观察,回家后也未见再次就诊的记录,再次到医方就诊时,在院外已发生心源性猝死。尸解见室后壁及心尖机化现象及肉芽组织形成的亚急性心肌梗死(后壁心肌梗死相对少见)。综上,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主要与被鉴定人未遵医嘱留院观察及自身疾病特点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充分告知义务之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7.3.3之规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建议为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16%-44%,是否妥当供委托方审理裁定参考。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充分告知义务之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建议为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为16%-44%,是否妥当供委托方审理裁定参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自愿支付患方赔偿款480000元,该款于2026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被告医疗机构A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关于本次医疗事故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以本次医疗事故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医疗机构A承担。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