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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调解35万元案例

肠梗阻患者早期拒绝手术,病情进展为感染性休克和多器官衰竭,医方沟通及救治欠积极,鉴定轻微至次要,调解35万元。

已有法院调解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案件进展

补充法院调解笔录,与已有调解书所载350000元赔偿对应。笔录与调解书合并为同案材料,不重复统计,不以笔录代替到账凭证。

诊疗经过

(一)案情摘要据送检的鉴定资料记载:2023年1月7日,患者因“未排气、排便3天”至医方就诊,诊断为肠梗阻,行手术治疗,最终于1月18日死亡,方与医方产生纠纷。现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送检鉴定资料,包括病史、鉴定听证时医患双方陈述及现场调查情况,并结合临床专家咨询会诊意见,围绕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分析

1.2023年1月7日11:00,患者因“未排气、排便3天”至医方急诊外科就诊,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为肠梗阻,建议手术治疗,并告知患方如拒绝手术可能出现梗阻加剧、穿孔、感染,甚至危及患者生命等相关风险,患方签字拒绝,尽到了一定告知义务。患者收住入院后检查感染指标异常,出现心率增快、血压、血氧饱和度下降等感染性休克表现,尤其是晚班期间病情有进展,医方抗休克治疗不积极,也未及时再次向患方沟通病情严重性,至1月8日09:15行剖腹探查等手术治疗,错失早一步手术干预的机会,存在过错。

2.医方抗感染力度不够,如2023年1月11日患者脓液培养大肠埃希菌,为多重耐药菌,医方仅用泰能抗感染治疗,未针对此菌考虑联合抗菌用药,存在过错。

(二)关于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原因力大小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大小的把握是较难定量的定性分析。本案未行尸体解剖,临床推断患者系肠梗阻导致感染性休克,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自身罹患肠梗阻,早期拒绝手术自愿承担风险,入院后病情进展快,救治有难度,其死亡主要与自身因素及疾病特点相关。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沟通告知不充分、救治措施欠积极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分析,建议原因力大小以轻微至次要因素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

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轻微至次要因素为宜。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2026年2月13日前向患方支付350000元(上述费用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全部各项赔偿项目)

二、被告医疗机构A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后,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A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07.81元,由被告医疗机构A承担,因患方已预交,被告医疗机构A于2026年2月13日前一并支付至患方账户。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