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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子痫前期剖宫产麻醉后心跳骤停、产妇死亡案例

高危产妇因重度子痫前期等情况接受剖宫产,麻醉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复苏、转院救治后仍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严重感染及多器官功能障碍,最终死亡。本案先后进行了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并不相同。

已出鉴定意见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案件进展

新增卫生行政部门回复,说明其以第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行政处理依据;该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主要责任。

回复记载对医院和相关医师的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理。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属于不同事项,现有材料未据此补写赔偿金额。

诊疗经过

患者,女,45岁,因停经33+4周,血压升高一天,于2024-03-28到医方就诊,以“先兆子痫,33+4周妊娠”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1、先兆子痫2、妊娠期糖尿病3、妊娠状态33+4周妊娠。于2024-03-31自动出院,出院诊断:1、先兆子痫2、妊娠期糖尿病3、妊娠状态33+4周妊娠。患者于2024-04-26因停经37+4周,血压升高1月第二次入院,入院诊断;1、妊娠状态37+4周妊娠2、先兆子痫重度3、妊娠合并轻度贫血4、妊娠合并子宫肌瘤5、妊娠期糖尿病。于2024-04-27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麻醉成功后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后当天带机转医疗机构A继续治疗。出院诊断:

1、重度先兆子痫2、呼吸心跳骤停3、呼吸衰竭4、缺氧缺血性脑病5、呼吸性酸中毒6、昏迷7、低蛋白血症8、低钙血症9、经剖宫产术分娩37+5周妊娠剖宫产10、妊娠期合并贫血11、妊娠期糖尿病12、妊娠合并子宫肌瘤13、单胎活产14、凝血功能障碍?

二、医方给予的处理;

据医疗机构B院住院病历记录:入院后经常规检查,2024-03-28完善相关检查,给予监测胎心胎动、促胎肺成熟,降压、解痉治疗,病情缓解,于2024-03-31自动出院。出院后每周在产科门诊系统产检,2024-04-22产检时因病情加重,考虑重度子痫前期,建议住院,后于2024-04-26复查血尿常规、凝血系列后收入院。入院后给予解痉降压等治疗,于2024-04-2709:00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麻醉后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并伴有抽搐,心肺复苏后,立即剖宫产,并行子宫肌瘤切除术,分娩一男婴。

因患者心肺复苏后病情危重,立即请市级医院相关专家会诊,并参与抢救,待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后,在呼吸机支持下转医疗机构A继续抢救治疗。

三、院外情况:患者于2024-04-27带机转医疗机构A治疗,入院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心脏复苏术后(①.重度ARDS②.缺血性脑病并深昏迷③.重症肺炎并肺不张④.急性肝损伤⑤.低蛋白血症⑥.营养不良⑦.胃肠功能损伤2级)2、重度子痫3、脑水肿4、胆汁淤积5、剖宫产术后。经抢救治疗后,病情加重,于2024-06-17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1、重症肺炎2、重度ARDS3、感染性休克4、血流感染5、侵袭性肺曲霉菌病6、肺脓肿7、呼吸心脏骤停心脏复苏术后8、脑出血并脑疝9、多脏器衰竭DIC等。

2024-06-29行尸体解剖,2024-08-09《本案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患者符合呼吸心脏骤停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深昏迷,重症肺炎,重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并发脑出血、酸碱平衡、电解质代谢紊乱,最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四、患者转归:临床死亡。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第一次事故鉴定

专家鉴定组认真审查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进行现场查体及提问核实,合议意见如下:

一、医方针对该患者的管理符合高危孕产妇管理有关指南的要求。

二、医方针对该患者所患疾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三、尸体解剖鉴定意见给出直接死亡原因,未明确死亡的根本原因,结合临床考虑,患者死亡符合重度子痫前期并发子痫,呼吸心跳骤停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并严重感染及DIC所致。

综上所述,该患者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明显因果关系。

第二次事故鉴定

(一)对医方医疗行为的分析

1.医方给予患者“先兆子痫重度”等诊断正确。

(1)患者,45岁,女,据母婴保健手册及病历资料记载,3月27日血压156/99mmHg,尿常规:蛋白(2+),3月28日入院血压143/98mmHg。患者既往无高血压病、糖尿病病史,妊娠后出现血压、血糖升高,尿蛋白阳性,医方3月28日给予先兆子痫(子痫前期)、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明确。

(2)4月26日患者血压167/101mmHg、尿蛋白(3+),符合人民卫生出版社《妇产科学(第九版)》(以下简称《妇产科学》)第八章第四节表8-4重度子痫前期的诊断标准“子痫前期伴有下面任何一种表现: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10mHg”,医方根据病史、辅助检查等给予患者先兆子痫重度(重度子痫前期)的诊断明确。

2.医方对患者“子痫前期”等疾病诊治基本符合治疗原则和临床诊疗规范。

《妇产科学》记载,“治疗目的是控制病情、延长孕周、尽可能保障母儿安全。治疗原则主要为降压、解痉、镇痛等;密切监测母儿情况;适时终止妊娠是最有效的处理措施。”(1)患者3月27日(停经33+4周)发现血压升高,3月28日即收治入院,医方对患者血压及是否存在头晕、视物模糊、胸闷、腹痛、阴道流血、胎动等症状进行询问和监测,并给予吸氧、拉贝洛尔降血压、硫酸镁解痉预防子痫发作、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等对症措施,在首次病程记录诊疗计划中提及了“及时终止妊娠,如血压下降或不稳定,需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基本符合治疗原则及临床诊疗规范。

(2)根据《母子保健手册》,患者出院后定期复测血压及在医方复诊;4月22日(停经37周)血压监测结果为142-168/88-103mmHg,医方考虑为子痫前期(重度),建议住院终止妊娠,患者未住院,医方尽到了相关告知义务。

(3)患者于4月26日(停经37+4周)再次入院,医方给予评估监测、降压、解痉等治疗,患者血压控制不佳,医方未及时调整治医学会医疗事故疗方案,存在不足。根据《妇产科学》及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22)》“如无剖宫产指征,原则上考虑阴道试产……对于已经存在如前述的各类孕妇严重并发症,剖宫产术是迅速终止妊娠的手段”,患者45岁、高龄产妇,存在重度子痫前期、妊娠期糖尿病等并发症,医方行子宫下段剖宫产终止妊娠,有手术指征,术式选择正确。

3.医方麻醉方式选择符合规范。

根据国家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与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分会《剖宫产手术专家共识(2023)》“剖宫产术首选椎管内麻醉,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全身麻醉(推荐和证据等级:1B)……一般情况下,椎管内麻醉(包括蛛网膜下腔阻滞、硬膜外阻滞或腰硬联合麻醉)是剖宫产术的首选麻醉方式……但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如急性胎儿窘迫、先兆子宫破裂或子宫破裂、严重产前出血、胎盘早剥和脐带脱垂,如果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椎管内麻醉,可以选择全身麻醉。”患者在麻醉医师术前访视及入室时生命体征平稳,血压150/105mmHg,选择椎管内麻醉方式并无不妥。

4.患者4月27日麻醉后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医方心肺复苏过程符合规范。

患者9:55麻醉成功,9:58平卧后突发紫绀、憋喘、抽搐,口鼻溢出大量白色泡沫样液体,医方立即组织抢救,给予开通气道、心肺复苏、辅助呼吸、抗炎、镇静、止痉等,组织相关科室、外院临床专家会诊等抢救措施符合规范。

5.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如手术过程中发现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赘生物则根据手术情况进行处理”,医方虽告知了子宫肌瘤可能的处理措施,但是在患者病情危重情况下,不建议增加非必须手术。

6.医方积极组织会诊抢救及联系上级医院转诊,待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具备转诊条件后,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符合规范。

7.患者肝功能检测结果已显示低白蛋白血症,但医方对该异常结果的重视不够,未能及早采取措施改善。

患者3月28日白蛋白28.2g/L,医方给予普通饮食;4月19日白蛋白24.9g/L,医方给予低盐高蛋白饮食。患者尿蛋白阳性、低白蛋白血症,白蛋白呈持续下降趋势,医方仅从饮食方面进行调整,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改善低蛋白状态,存在过失,低白蛋白血症可导致肺部毛细血管胶体渗透压降低,增加肺水肿形成风险。

(二)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分析考虑患者为高龄产妇,有重度子痫前期、妊娠期糖尿病等并发症,尸检结果示患者死亡为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多种继发疾病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重度子痫前期相关的高血压、血管内皮损伤、水钠潴留、毛细血管通透性增高、低蛋白血症等病因有关,这些因素导致肺毛细血管压力增高,引起肺水肿等全身损害,进而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故患者高龄产妇及原发疾病是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但由于医方对患者术前病情的严重程度评估不足,血压控制不佳,对低白蛋白血症未能及时纠正,医方的过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出现肺水肿的风险,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患者死亡,符合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第三次事故鉴定

(一)概述患者45岁,孕期于医疗机构B定期产检,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橙色,纳入高危专案管理。2024年3月28日至31日因血压升高1天,以“先兆子痫、妊娠期糖尿病、妊娠状态33”周妊娠”住院治疗。出院后门诊定期产检,4月26日以“妊娠状态37”周妊娠、先兆子痫重度、妊娠合并轻度贫血、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为诊断入院,27日拟于椎管内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麻醉后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医方予心肺复苏抢救治疗,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当日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24年6月17日患者死亡。

尸检鉴定意见:符合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井深昏迷、重症肺炎,重度急性呼吸窘追综合征并发脑出血、酸碱平衡、电解质、代谢紊乱,最终致呼吸循环素端死亡。

(二)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首次发现患者血压升高诊疗过程符合规范。

人民卫生出版社第9版《妇产科学》(2018年)第八章妊缓并发症第四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分类与临床表现】(83页)妊娠高血压:妊娠20周后出现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于产后12周恢复正常;尿蛋白(-);产后方可确诊。子瘸前期:妊娠20周后出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amHg,伴有尿蛋白≥0.3g/24h,或随机尿蛋白(+)。子痫前期治疗的目的是控制病情、延长孕周、尽可能保障母儿安全。

患者末次月经2023年8月6日,2023年11月1日(12"周)在医方妊娠风险筛查动态评估为“橙色”,后一直在该院产检。2024年3月27日(33³周)患者于医方产检,测血压156/99mmHg,尿蛋白:2+,3月28日因“停经33“周,血压升高1天”入院,当日血压143/98mmHg,医方具备收治条件。该患2次测量血压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且尿蛋白(+),医方诊断先兆子痫(子痫前期)成立,收入院给予监测胎心胎动、促胎肺成熟,降压、解痉治疗符合诊疗规范。

3月29日血压139/84mmHg,3月30日血压133/85mmHg,该患为子痫前期、孕周<37周,经治疗后血压控制平稳,结合患者孕周及血压情况,此时可期待治疗至37周,但需密切监测母儿情况,病情进展需及时发现并住院治疗。31日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医方告知继续口服降压药,监测血压,必要时内科就诊,定期产检,医方首次发现患者血压升高诊疗过程符合规范。

2.患者33周到37周在医方定期产检,病情逐渐进展至重度子痫前期,医方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孕期管理欠规范。

人民卫生出版社第9版《妇产科学》(2018年)第八章妊娠并发症第四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分类与临床表现】(83页)子痫前期:妊娠20周后出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伴有尿蛋白≥0.3g/24h,或随机尿蛋白(+)。【治疗】(86-88页)治疗目的是控制病情、延长孕周、尽可能保障母儿安全。治疗原则主要为降压、解痉、镇静等;密切监测母儿情况……一般处理(1)妊娠期高血压和子痫前期患者可门诊治疗,重度子痫前期患者应住院治疗……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患者可期待治疗至37周终止妊娠。

患者3月31日出院后继续在该院产检,4月2日查血压142/91mmHg,水肿++,尿蛋白2+;4月12日血压141/91mmHg,水肿+,尿蛋白+++;4月19日血压155/98mmHg,水肿+,尿蛋白+++,总蛋白52.1g/1,白蛋白24.9g/1;4月22日病历记录患者血压142-168/88-103mmHg,考虑子痫前期(重度),建议住院,4月26日患者血压167/101mmHg,尿蛋白+++。水肿+,孕37周,当日入院治疗。患者33周—37周在该院产检病例记录一直存在血压高,尿蛋白持续阳性并逐步加重,存在下肢水肿,低蛋白血症等。

根据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学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20)》:血压和(或)尿蛋白水平持续升高,或孕妇器官功能受累或出现胎盘—胎儿并发症,是子痫前期病情进展的表现。期间医方虽予降压治疗,对该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子痫前期的患者,在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孕期管理不够规范,一直未评估心脏功能,未进行心脏超声检查及相关化验检查评估心脏情况,在存在明显低蛋白血症的情况下未予纠正,诊疗行为欠妥。

3.4月26日患者入院后,医方对患者重度子痫前期的风险估计不足,术前对患者病情未进行必要评估,未严密监测病情,未有效控制血压及预防子痫等并发症的发生。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第二篇第十九章妊娠期并发症第一节妊娠高血压疾病(160页)【诊断要点】3.实验室检查(1)血常规,包括血细胞比容(HCT)、血小板计数、红细胞形态。(2)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定量。(3)肝、肾功能。(4)心肌酶谱(包括LDH)。(5)水、电解质和血气分析。(6)凝血功能。4.辅助检查(1)眼底检查。(2)血电解质检查。(3)头颅CT和/或MRI检查。(4)B超检查腹部,了解有无胸腹水。(5)胎心监护。(6)动脉血气分析。(7)心脏彩起及心功能测定。(8)超声检查胎儿生长发育指标。(9)必要时自身免疫性疾病相关检查。

根据病史及临床体征基本可做出先兆子痫的诊断、但须通过上述各项检查才能确定全身脏器受损情况、有无并发症,以确定临床类别及制定正确的处理方案。【治疗原则及方案】(一)治疗原则:妊娠高血压治疗的目的是预防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的发生,降低母儿围产期病率和死亡率,改善围产结局。治疗基本原则是休息、镇静、预防抽搐、有指征地降压和利尿、密切监测母儿情况,适时终止妊娠。

子痫前期病情复杂、变化快,各种不良刺激均可能导致病情变化,因此,对子痫前期患者进行密切评估和监测十分重要。4月26日因“重度子痫前期”入院拟终止妊娠。医方对患者重度子痫前期的风险估计不足,术前评估不充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子痫等并发症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病情监测不足:患者入院时明确诊断为:妊娠状态37¹周妊娠,先兆子痫重度,妊娠合并轻度贫血,妊娠期糖尿病,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对该病情严重患者,明显重视不够,入院后医方仅予2级护理,未予1级护理。对重度子痫前期的患者,未予持续监测血压、心率、胎心等。

(2)术前未有效控制血压:患者入院当日血压167/101mmHg,且较入院前血压增高,在口服降压药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情况下,应调整降压药物的使用剂量或种类,严重高血压常需加用静脉降压药以快速将血压降至安全范围,预防子痫、心脑血管意外等严重并发症的发生。而医方仅予盐酸拉贝洛尔片口服降压治疗,以及入院当日予静脉输注硫酸镁降压,期间也未监测血压,不清楚血压是否有效控制,27日手术当日也未予静脉降压药物有效控制血压。根据血压记录单,26日19时血压158/106mmHg,27日1时血压165/105mmHg,7时血压167/110mmHg,提示术前血压未得到有效控制。

(3)术前检查不完善,未评估心肺功能:患者从孕33周诊断子痫前期、逐渐进展重度子痫前期,直至入院终止妊娠,血压持续升高近1月,尿蛋白由2+升至3+,血清白蛋白进行性下降,患者一直存在低蛋白血症及身体水肿等情况,以上均提示患者存在心肺功能下降可能。针对上述情况,医方术前应密切监测患者出入量,并完善相关检查以明确全身器官受损情况,应行心肌酶谱、电解质、心脏彩超等检查,请内科或专科会诊,评估患者心肺功能情况,做好术前准备,降低围手术期风险,避免不良临床结局发生。

综上,医方对患者重度子痫前期的风险估计不足,术前未严密监测病情,未有效控制血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子痫等并发症的发生,未行相关检查,未对患者病情进行必要评估,仍按照普通剖宫产处理,医疗行为存在过失。

4.医方术前麻醉评估不足,麻醉前对患者血氧异常未予重视,心肺复苏欠规范。

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版《麻醉学》第四章椎管内麻醉(40页)椎管内麻醉能有效阻断外科手术刺激对机体产生的应激反应,减少术中出血量,降低术后血栓的发生,缩短病人的住院时间……第二章手术病人术前病情评估与准备,第三节麻醉前准备和用药(13页)对术前血压控制欠佳的高血压病人,围术期血压波动剧烈,气管内插管和手术等刺激易引发心脑血管意外。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第二篇第十九章妊娠期并发症第一节妊娠高血压疾病(160-163页)【治疗原则及方案】(二)治疗方案:10.分娩时机和方式(4)分娩期间的注意事项“监测血压并继续降压治疗,应将血压控制在<160/110mmHg。”患者妊娠37周,重度子痫前期,属于极高危患者,入院拟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术前麻醉科访视记录记载血压167/101mmHg,心功能分级为Ⅱ级,但医方对患者麻醉可能面临的风险估计不足。

根据麻醉记录单记载,患者9:20入手术室,给予心电监护,测血压150/105mmHg,麻醉前9:40左右感轻微胸闷,血氧饱和度偏低(92%),医方仅予吸氧处理,未进一步查找原因,未考虑到患者重度子痫前期存在的风险。患者血压持续上升,9:50左右升至180/125mmHg,医方未予重视,9:55即开始麻醉,患者血压骤升至200/150mmHg,出现子痫和急性左心功能不全的表现,9:58发生呼吸心跳骤停。

患者发生呼吸心跳骤停后医方予以心肺复苏13分钟心跳恢复,但患者遗留严重缺氧缺血性脑病的不良后果。医方在心肺复苏过程中存在以下欠缺:(1)未及早给予碱性药物纠正酸中毒;9:58时心跳停止,10:30医方第一次血气分析PH7.041、氧分压86.3mmHg、乳酸浓度8.6mmol/L,患者已存在严重酸中毒,考虑与术中呼吸心跳骤停、肺水肿、持续低氧等因素有关,心肺复苏应及时纠正酸中毒,而医方于11:06才予碳酸氢钠5g静脉滴注,距呼吸心跳骤停发生已1小时余,医方纠正酸中毒时机过晚。未能及早纠正酸中毒,导致患者血乳酸急剧升高,提示预后差;(2)短时间大量给予晶体液加重肺水肿;

根据麻醉记录单,患者前后6小时静脉输注晶体液3500ml,对心衰患者短期内大量给予晶体液不利于改善肺水肿,改善心衰及缺氧。

综合分析,医方对该患为重度子痫前期,剖宫产术前未有效控制血压,麻醉前评估不足,准备不充分,对存在的低氧血症重视不够,心肺复苏过程欠规范,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的严重缺氧缺血性脑病有关。

5.医方剖宫产术同时行子宫肌瘤术,手术方式选择欠妥当。

(三)患者死因分析根掘患者病史、发病经过,尸检报告,临床考虑患者死亡原因为在孕37"周、重度子痫前期等基础上,剖宫产手术麻醉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合并严重缺氧缺血性脑病,反复肺部感染,脑出血等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救治无效死亡。

专家综合分析患者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的原因:患者麻醉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为重度子痫前期基础上并发子痫及急性左心功能不全。依据是:(1)患者有明确的重度子痫前期,低蛋白血症,下肢水肿等;(2)术前未有效控制血压;未规范使用硫酸镁,易发生心脑血管意外;(3)麻醉前评估患者心功能Ⅱ级,入手术室测血压150/105mmHg,主诉轻微胸闷,血氧饱和度92%,提示存在心功能不全;(4)麻醉及手术应激刺激容易引起血压波动,该患者呼吸心跳骤停前血压急剧上升到200/150mmHg,诱发子痫及心衰;

(5)呼吸心跳骤停后临床表现:9:58患者麻醉平卧后突发紫绀、憋喘、抽搐,口鼻溢出大量白色泡沫样液体,心电监护示直线,血氧饱和度56%。

(四)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分析子痫前期患者一旦确定诊断,应根据病情进行密切评估和监测,及时合理干预,尽可能保障母儿安全。该患者妊娠33“周诊断为子痫前期,按医嘱要求数次产检,产检期间血压和尿蛋白多次严重异常,医方未予重视,孕期管理不够规范。入院后虽诊断重度子痫前期,但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术前对患者病情未进行必要评估,未严密监测病情,未有效控制血压以防范子痫等并发症的发生。术前麻醉评估不足,麻醉前对患者血氧异常、心功能异常和高血压危象未重视,心肺复苏欠规范;医方剖宫产术同时行子宫肌瘤剥除术,延长手术时间,增加手术创伤及术后风险。

医疗行为违反了妊娠高血压疾病等相关诊疗规范,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术中呼吸心跳骤停以及后续最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为45岁高龄产妇,合并妊娠期糖尿病、重度子痫前期等多种孕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患者也未能严格遵从医嘱,对其不良预后也有一定关系。

综上,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标准,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第一次事故鉴定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次事故鉴定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第三次事故鉴定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规定,本例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