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踝部外伤住院漏诊心功能不全、急性左心衰死亡案例

患者因踝部外伤在基层医院住院,入院时未见明显心衰体征,但心电图和胸部CT已有异常,随后发生急性左心衰并死亡。

已有法院调解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概述当事人,男,1972年11月生。2025年6月23日因“右踝部外伤5天”入住医疗机构A内科。入院诊断:软组织挫伤、呼吸道感染、完全性左束支阻滞、高血压3级(很高危)。

入院后予抗感染、抗炎等治疗,并完善相关检查。2025年6月27日7:01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早晨外面活动后突发气喘,咳粉红色泡沫痰,测脉氧65%,予吸氧、葡萄糖注射液100mL+甲泼尼龙琥珀酸钠40mg+氨茶碱0.25g静滴、呋塞米20mg静推,并拨打120转上级医院。7:21左右于120车上发生心跳呼吸停止,7:25入住医疗机构B急诊抢救室。诊断:呼吸心跳停止。予相关抢救后,8:28宣布死亡。

)示:当事人罹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管径细小,本次符合心脏疾患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二)医方医疗行为分析

1.2025年6月23日患者因“右踝部外伤5天”入住医方内科。根据入院时的病史(既往有高血压史)、体征(血压120/80mmHg,两肺呼吸音粗,两肺可闻及少许干啰音,心率107次/分,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右踝明显肿胀、触痛)及辅助检查(踝关节CT示:右外踝骨片影,右外踝软组织稍肿胀,右侧跟骨下缘骨质增生;查胸部CT示:两肺慢性炎症,索条影,心影增大,主动脉较窄,考虑主动脉瓣狭窄,纵膈多发小淋巴结可见,心包及两侧胸腔积液;查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伴不齐,完全性左束支阻滞,左心房肥大),入院诊断:软组织挫伤、呼吸道感染、完全性左束支阻滞、高血压3级(很高危),诊断成立。

2.2025年6月24日查血常规示:白细胞11.85×10⁹/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74.1%,超敏C反应蛋白37ug/mL。医方予抗感染、抗炎等治疗,并完善相关检查,未违反诊疗常规。但患者入院前门诊查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伴不齐,完全性左束支阻滞,左心房肥大)及胸部CT(心影增大,主动脉较窄,考虑主动脉瓣狭窄,心包及两侧胸腔积液)均提示心脏异常,结合患者高血压病史,应考虑到心脏疾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可能,予完善相关检查(如心脏彩超、BNP等)进一步明确诊断,并请专科会诊或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而医方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在无心脏彩超、BNP等检查设备,亦无心内科专科医生的情况下,仅予心肌酶谱检查,未将患者病情告知患方并建议其转上级医院诊治,存在过错。

3.2025年6月27日7:01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早晨外面活动后突发气喘,咳粉红色泡沫痰,急测脉氧65%,予吸氧、葡萄糖注射液100mL+甲泼尼龙琥珀酸钠40mg+氨茶碱0.25g静滴、呋塞米20mg静推,并拨打120转上级医院。

患者活动后突发气喘,咳粉红色泡沫痰,医方考虑为急性左心衰,当时测脉氧65%,应予加强呼吸支持(如有创通气、氧气面罩正压通气),一级医院无有创通气条件,可予氧气面罩正压通气,而医方仅予吸氧,抢救措施不规范。

医方胸部CT报告提示主动脉较窄、主动脉瓣狭窄,但因未行心脏彩超等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主动脉及主动脉瓣狭窄不明确,是否可使用强心药物无法判断。

抢救过程中医方未予监测血压情况,存在过错。因血压情况不详,是否具备扩血管药物应用指征亦无法判断。

氨茶碱、甲泼尼龙琥珀酸钠应用可扩张气管、支气管,减轻肺水肿,可用于急性左心衰抢救,故医方使用氨茶碱、甲泼尼龙琥珀酸钠未违反诊疗常规。

医方抢救记录过于简单,未记录患者具体发病时间、抢救人员等,病历书写不规范。

4.在患者整个住院期间无医患沟通记录及部分护理记录,病历书写不规范,无证据证明医方对患者病情、诊疗措施、预后等向患方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死因分析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罹患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前降支管径细小合并局部心肌桥、心肌纤维化,结合病历资料,该患者在心脏疾患基础上,因外伤、感染、活动、血管痉挛等诱发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四)因果关系分析

1.根据尸检报告,患者存在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前降支管径细小合并局部心肌桥、心肌纤维化,入院前胸部CT提示存在慢性心功能不全可能(心影增大,心包及两侧胸腔积液),在此基础上由于体力活动等突发急性心力衰竭,发病急骤,进展迅速,预后差,系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2.医方为一级医院,受诊疗水平及医疗设备限制,对专科疾病识别及救治能力较低。且患者因右踝部外伤入院,入院时无明显心功能不全症状、体征,早期明确诊断心功能不全存在一定困难。

3.医方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在心电图及胸部CT均提示异常、本院无相关检查设备和专科医生的情况下,未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对患者入院时可能存在的慢性心功能不全存在漏诊,对住院过程中的病情变化预判不足;且在急性左心衰发生后抢救措施不规范,与患者病情加重及死亡亦有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赔偿患方赔偿款共计53万元,于2026年5月7日前付清,该款直接转账至指定银行卡内;

二、若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款项,五原告可按总标的额58万元(扣除2026年4月29日之后已给付部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五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案涉保险事故理赔事宜(提供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被告医疗机构A负担,由被告医疗机构A直接向法院缴纳。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