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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4-005

颅内动脉瘤栓塞后弹簧圈逃逸、脑梗死致重残

患者因行走不稳检查发现双侧颈内动脉相关动脉瘤,接受脑血管介入治疗。首次治疗左侧眼动脉段小动脉瘤时发生弹簧圈逃逸。约七个月后复查提示弹簧圈位于大脑中动脉分支、动脉瘤复发,再次接受栓塞及支架置入。

已出鉴定意见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与争议背景

患者因行走不稳检查发现双侧颈内动脉相关动脉瘤,接受脑血管介入治疗。首次治疗左侧眼动脉段小动脉瘤时发生弹簧圈逃逸。约七个月后复查提示弹簧圈位于大脑中动脉分支、动脉瘤复发,再次接受栓塞及支架置入。

再次手术后第三日出现右侧上肢肌力下降,考虑急性脑梗。一个月后右侧肢体无力进一步加重,影像提示左侧颈内动脉重度狭窄,考虑支架内血栓,后遗留偏瘫、言语及认知功能障碍。

鉴定、裁判或当事人观点

鉴定指出,特定瘤体与瘤颈比例下单纯弹簧圈栓塞方式选择不当;弹簧圈逃逸后未充分告知、未采取相应处理;再次术后脑梗发生后未进一步分析原因并积极干预。

鉴定未将弹簧圈逃逸直接等同于支架内血栓,而是分析其改变局部血流、增加并发症风险的作用,并同时考虑疾病本身和手术并发症因素。

现有材料中的结果

原因力建议为次要至同等原因。精神损害评为三级伤残,躯体损害评为二级伤残,综合为完全护理依赖;三期建议至定残前一日。未见最终赔偿裁判。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