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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后先行预赔20万元、待鉴定确定最终责任案例

患者在医疗机构诊疗期间死亡,双方共同申请尸检及医疗损害鉴定,并签订阶段性协议,由医院先行支付20万元,最终责任和赔偿待鉴定后确定。

已有调解协议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因头痛、恶心于医疗机构A就诊,诊断为头痛原因待查,行辅助检查后,建议针推科会诊,并给予针推治疗,治疗过程中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肥城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要求对当事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审查鉴定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我中心受理此案后于2023年7月29日对当事人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现根据目前情况出具此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尸检鉴定意见

1、据尸体检验,患者头皮下、帽状腱膜下及颞肌未见出血,硬膜外未见出血,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取出脑组织,脑表面光滑,未见出血,颅底未见骨折,与病理检验相吻合,可以排除颅脑损伤导致的死亡。

2、据病理检验,患者肺组织部分区域肺间质及支气管周围见急慢性炎细胞散在,以上肺部炎症局限,依据炎症程度可排除因肺部炎症及肺部疾患导致的死亡。

3、据病理检验,患者肝、胰、脾、肾未见明显致命性病理改变,故可以排除以上脏器疾患导致的死亡。

4、据尸体及病理检验,患者心脏重428g,大小10.5cm×13cm×8cm,左心室壁厚1.5cm。以上心脏肥厚、超重,符合代偿性病理变化。右冠脉血管壁增厚,堵塞血管腔约70%,左旋支血管壁增厚,堵塞血管腔约60%,左前降支血管壁增厚,堵塞血管腔约70%,血管腔内可见一新鲜血栓形成并完全堵塞血管腔。病理检验证实血栓并完全堵塞左冠状动脉血管腔,左前降支完全堵塞导致心肌血供急剧中断,使相应心肌急性缺血梗死,心肌梗死可致心源性休克或致室颤致心跳骤停死亡。

综上,患者符合自身存在冠状动脉管腔狭窄达Ⅲ-IV级的基础上,在某些诱因作用下发生冠状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尸检鉴定意见

患者符合自身存在冠状动脉管腔狭窄达Ⅲ-IV级的基础上,在诱因作用下发生冠状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调解协议

双方约定医方先行预支赔偿款20万元,用于先行处理遗体丧葬等事项。该款为预赔,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经最终结算全部赔偿。

双方同意经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组织,对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后续赔偿依据;预赔不足的继续承担,超出最终损失的部分不要求返还。抢救费、尸检费及鉴定费先行负担后统一核算。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