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产妇通过辅助生殖受孕,因足月胎膜早破、腹痛入院,初诊胎方位为枕后位。分娩当日15时30分后胎心监护多次出现异常;15时45分宫口开全,16时48分娩出新生儿。患儿出生后羊水污染、无哭声、呼吸微弱、肌张力差,随后转入新生儿科治疗。
此后患儿出现发育迟缓并多次接受专科及康复治疗。头颅影像显示多部位异常信号;所附鉴定主要评价产程与复苏行为和脑损伤之间的关系,不能据此补写未见于本次鉴定的伤残等级或终身护理结论。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产前评估与分娩方式:鉴定结合既往不孕、辅助生殖、体型与胎方位等情况指出,骨盆大小测量、分娩困难风险评估不细,对剖宫产与阴道分娩风险利弊告知不充分;有关胎膜早破的诊断与记录也存在前后矛盾。
产程观察与异常处理:现有监护图在分娩当日15时30分后多次提示胎心明显异常,但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鉴定认为,在已具备阴道助产条件后仍未及时结束分娩,胎心明显异常至娩出至少持续一小时余;整个产程缺少对羊水性状的充分记录或检查,增加了围产期窒息风险。
新生儿复苏:报告记载,新生儿科医师到达产房时,患儿已出生9分钟,心率低于60次/分。鉴定围绕高危分娩时儿科人员准备、出生后及时评估与抢救衔接,认定处置不及时、不规范,延长了窒息缺氧时间。本段为该案鉴定评价的整理,并非面向其他病例的复苏操作指引。
因果关系:鉴定结合分娩异常、出生后表现、后续发育及检查结果,认为符合围产期窒息等因素导致脑损伤。报告同时保留了产前并无绝对剖宫产指征、医院已实施复苏与后续治疗、宫内感染等因素不能完全排除的限定,综合评为同等原因。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鉴定机构作出的上海迪安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医疗机构A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案鉴定机构就该异议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回复。经审查,对于本案鉴定机构作出的上海迪安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当事人主张医疗机构A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要求医疗机构A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主张医疗机构A对其损失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综合本案鉴定机构关于医疗机构A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的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主张住宿费28871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医疗费124296.44元;
二、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住院伙食补助费18075元;
三、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护理费25538.24元;
四、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交通费8000元;
五、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鉴定费9675元;
六、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