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据现有送鉴资料记录,患者于2024年12月8日以“咳嗽、咳痰、气短4天”为主诉就诊于医疗机构A,初步诊断为“1.肺部感染,2.胸腔积液,3.肺气肿合并肺大泡,4.心功能不全,5.窦性心动过速,6.室性前期收缩”等,入院后被鉴定人于2024年12月9日05:18左右被发现呼之不应,瞳孔光反消失等,医院予以抢救后被鉴定人最终于2024年12月9日06:46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办案需要,现法院委托我机构就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1.患者于2024年12月8日以“咳嗽、咳痰、气短4天”为主诉就诊于医疗机构A(以下简称“医方”),根据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等情况,医方初步诊断为“1.肺部感染,2.胸前积液,3.肺气肿合并肺大泡,4.心功能不全,5.窦性心动过速,6.室性前期收缩”等成立。
胸膜腔是胸膜的脏壁两层在肺根处相互转折移行所形成的一个密闭的潜在腔隙,由紧贴于肺表面的脏层胸膜和紧贴于胸廓内壁的壁层胸膜构成。在正常情况下,脏层胸膜和壁层胸膜表面有一层很薄的液体,在呼吸运动时起润滑作用。任何因素使胸膜腔内液体形成过快或吸收过缓,即产生胸腔积液。胸腔积液会影响肺部通气功能和血流动力学稳定性。对于胸腔积液的患者,有条件情况下,推荐在超声引导下行胸腔穿刺。
▲,鉴本案中,医方针对被鉴定人病情,入院后给予胸腔穿刺、抗感染、利尿等对症处理,诊疗行为基本符合常规。但需要指出的是,被鉴定人入院时存在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BNP升高等情况,提示被鉴定人病情危重、病情变化风险极高,而医方对被鉴定人的病情危重程度认识不足,未及早给与心电监护等情况,对于被鉴定人的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医方存在过错。
▲,鉴1C2.被鉴定人于2024年12月9日05:18左右被发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医方遂予以抢救,予以心脏按压、气囊辅助呼吸、心电、血压、血氧监测、肾上腺素升压、尼可刹米兴奋呼吸、碳酸氢钠纠正酸中毒等处理,医方上述诊疗行为,符合临床诊疗常规。
(二)关于损害后果患者于2024年12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后患方拒绝尸检,对于被鉴定人具体死亡原因的明确有一定的影响。根据现有临床资料记载的病程发展及转归过程分析,考虑被鉴定人的死亡原因与心源性猝死相关的可能性大。
(三)关于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本案中,患者于2024年12月8日以“咳嗽、咳痰、气短4天”为主诉就诊于医疗机构A,入院时存在双侧胸腔积液、肺气肿合并肺大疱、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等,其自身病情较为危重,入院后次日即死亡,说明被鉴定人病情危重、转归迅速,其最终死亡系自身疾病的发展及转归所致,即自身疾病为患者死亡的内在根本因素。但考虑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和不足,导致未能早期发现患者病情恶化的迹象,使被鉴定人丧失了可能的救治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不良预后的发生产生负面的影响;
因此,结合医方的过错、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当时的医疗条件、被鉴定人自身疾病因素及死亡后未经尸检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原因。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原因。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法院调解约定一次性赔偿108362.61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项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调解书分担;未核验实际到账。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