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补充医疗过错鉴定全文,涉及产妇B族链球菌感染后的抗菌治疗及新生儿复苏措施,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已有司法确认裁定及调解约定继续保留。
诊疗经过
(一)基本案情据送检的鉴定资料记载:产妇当事人,36岁、于2025年11月21日因“孕38周,宫缩频繁1天”入住医疗机构A住院待产,入院彩超提示:双顶径:93mm,头围:326mm,腹围:股骨长:73mm;估测胎几体重约3452g.胎盘位置:35mm胎盘成熟度:I1级AFI:头位;脐带绕颈两周。初步诊断脐带绕颈,阴道合并溶血性链球菌感染。2025年11月30日12时47分经阴道娩出一男婴,脐带绕颈一周。新生儿无哭声、无呼吸、肌张力松驰、肤色苍白,心率80次,1分钟阿氏评分1分,5分钟0分。10分钟0分.转入NICU,后转入医疗机构B,2025年12月15日出院,2025年12月17日死亡。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送检鉴定资料,包括病史资料、鉴定听证时医患双方陈述及现场调查情况,并结合临床专家咨询会诊意见,围绕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A诊疗行为的分析
1、产妇当事人,36岁,于2025年11月21日因“孕38周,宫缩频繁1天”入住医疗机构A住院待产,当日彩超提示:双顶径:93mm,头围:326mm,腹围:股骨长:73mm;估测胎儿体重约3452g。胎盘位置:35mm,胎盘成熟度:IⅡ级AFI:头位;脐带绕颈两周。初步诊断脐带绕颈,阴道合并溶血性链球菌感染,产妇入院时无剖宫产指征,选择阴道分娩符合规范。
2、根据送检材料,产妇于11月30日12:10-12:47分娩,医方未提供连续胎心监护,仅有每10分钟一次的胎心记录,存在过错。
3、根据医嘱单,医方于11月30日8:36开出青霉素皮试,但直至11:32才开始青霉素500万单位静脉滴注,抗生素的使用存在延迟,具有过错。
4、患儿于2025年11月30日12:47经阴道分娩出一男婴,新生儿无哭声,无呼吸,肌张力松弛,肤色苍白,心率80次,1分钟阿氏评分1分,5分钟0分,10分钟0分,医方给予相关抢救措施,但对新生儿窒息复苏不规范,如:①濒死儿应第一时间进行气管插管,建立有效通气。(病历记载儿科医生在患儿出生后2分钟到达现场);②麻醉科医生应尽早到场,与儿科医生查找气管插管后患儿通气效果不佳的原因,但医方医生在患儿出生后10分钟才到场,存在延迟。③肾上腺素药物使用不规范,间隔时间较长,13:06心率52次/分时未再次使用肾上腺素等。以上存在过错。
5、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抢救医嘱缺少两次脐静脉使用肾上腺素的宁东南司签中心医嘱,缺少胸外按压的医嘱),存在不足。
(二)关于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原因力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大小的把握是较难定量的定性分析。就本例而言,产妇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因“孕38周,官缩频繁1天”入住医方住院待产,2025年11月30日12时47分经阴道娩出一男婴,脐带绕颈一周。新生儿无哭声,无呼吸,1分钟阿氏评分1分,5分钟0分。10分钟0分,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患儿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临床推断其死亡原因系新生儿重度感染伴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
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上述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产妇生产前已明确阴道无乳链球菌(优势菌)感染,胎儿经产道分娩,发生感染难以避免,新生儿免疫力低下,是患儿发生重症感染的主要因素。综合分析,建议医方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
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之子(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当事人之子(当事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为宜。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司法确认裁定
一、申请人医疗机构A同意按40%责任比例赔付申请人患方各项费用449701.6元【1124253.99元(医疗费25356.49+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2080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丧葬费48777.5元+死亡赔偿金991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40%】。
二、鉴定费13500元,申请人医疗机构A垫付;现约定申请人医疗机构A承担5400元,申请人患方承担8100元。
三、签订本协议后,申请人医疗机构A于一个月内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转账441601.6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案结事了,申请人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申请人医疗机构A赔偿、补偿。
五、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医疗机构A与申请人患方于2026年4月1日经调解机构主持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有效。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