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新增法院调解书约定赔偿1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另按调解书承担。
同案回复进一步区分“丧失生存机会”和“最终死亡”:鉴定将前者与诊疗过错联系起来;最终死亡主要由晚期肿瘤进展导致,回复未认定诊疗过错是死亡的全部原因。
诊疗经过
据现有送鉴材料记载:2025年2月14日,患者因“左肺腺癌并脑转移1年,新辅助术后7月余,硬膜下血肿12天”转入医疗机构A。入院诊断为:(左)肺癌(腺癌术后rIV期)、脑转移、脑膜转移、(左)肾上腺转移、腹膜后淋巴结转移、颈部淋巴结转移、硬膜下血肿。于当日行腰椎穿刺术。2月16日,被鉴定人突发意识丧失,家属考虑后决定转入重症监护室姑息治疗。2月26日,患者家属最终决定放弃治疗,当天患者死亡。家属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我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送鉴材料,结合陈述会各方陈述及了解的情况可知:2025年2月14日,患者因“左肺腺癌并脑转移1年,新辅助术后7月余,硬膜下血肿12天”转入医疗机构A。入院诊断为:(左)肺癌(腺癌术后rIV期)、脑转移、脑膜转移、(左)肾上腺转移、腹膜后淋巴结转移、颈部淋巴结转移、硬膜下血肿。于当日行腰椎穿刺术。2月16日,被鉴定人突发意识丧失,家属考虑后决定转入重症监护室姑息治疗。2月26日,患者家属最终决定放弃治疗,当天患者死亡。
结合上述医疗过程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A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医方腰椎穿刺术诊疗合理性的分析《神经病学》(第9版)有关腰椎穿刺相对禁忌症的描述:严重的高颅压、明显视神经乳头水肿、临床诊断颅后窝占位性病变等均有引起脑疝的潜在风险,临床上应谨慎评估腰穿的风险与获益,如必须进行腰穿,应尽量少地采集CSF,并使用降颅压药物有效降低颅内压。患者甘露醇治疗效果欠佳,医方怀疑脑膜转移导致颅高压,而腰椎穿刺可以明确脑压水平,并为明确病因、调整治疗方案提供关键证据。脑脊液检查对于确诊脑膜转移、指导靶向治疗也至关重要。对于颅内占位性病变的患者,腰椎穿刺是相对禁忌症。
医方通过动态影像对比,确认了血肿处于稳定期,没有活动性出血或急性占位效应加重的证据,且结合血常规及凝血结果,科内讨论评估后决定行腰椎穿刺术,术前已向家属告知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家属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医方穿刺成功后留取脑脊液标本送检,行培美曲塞0.02g+地塞米松5mg+0.9%氯化钠1ml鞘内注射,符合诊疗规范。
医方腰椎穿刺测颅压220mmH₂0,证实患者存在颅内压轻度升高,而根据《神经病学》(第9版)有关腰椎穿刺相对禁忌症的描述,严重的高颅压有引起脑疝的潜在风险。高颅压腰椎穿刺出现脑疝的原因是一定量的脑脊液抽出后造成颅内压骤变,使脑组织下移而发生脑疝,多发生在腰椎穿刺后6小时内,少数发生在腰椎穿刺后24小时内。而本案被鉴定人发生脑疝的时间距腰椎穿刺已接近48小时,椎管和颅内脑脊液压力已形成动态平衡,因此认为被鉴定人脑疝的发生与医方腰椎穿刺术相关性较弱。结合被鉴定人发生脑疝后急诊拍CT示;
右侧额叶低密度影,右侧额顶颞叶肿胀,中线左移,右侧硬膜下积液、积血,右侧颅板下凸形高密度影,硬膜外出血可能性大,左侧额叶高密度影,考虑被鉴定人广泛硬膜下出血、积液,硬膜外出血及右侧半球脑组织肿胀严重是发生脑疝的原因。
综上所述,医方腰椎穿刺术符合诊疗规范,与被鉴定人脑疝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2、对患者病情变化重视程度不够,治疗不积极根据2月16日16:51转出记录:治疗经过:“患者昨日诉头晕头痛加重,NRS评分6分,给予盐酸布桂嗪止痛治疗,疼痛缓解欠佳”,医方对患者病情加重未查找原因,未建议进一步辅助检查,仅给予口服止痛药,对患者的病情诊治可能有延误,存在瑕疵。
3、沟通告知不充分,病历书写不规范2月16日10:10病程记录记载“考虑患者目前脑膜转移伴颅内压增高,病情较重,需急诊手术减压治疗,建议患者神经外科就诊或综合医院急诊科就诊。已同管床医师主管医师电话沟通患者病情,管床医师回复已沟通神经外科前来会诊,再次同患者家属说明病情,患者家属表示商议后再做决定。”医生已明确判断患者情况危急,表明医生已经意识到非手术的内科治疗可能不足以控制病情,建议患者转诊或转院,这是一个明确的、指向更高级别或更专业救治的指引。
家属表明商议后再做决定,但直至患者下午突发意识不清,病历记载中也没有表明家属最终作出何种决定,没有签署拒绝或放弃治疗告知书,不能证明家属放弃外科手术治疗,存在不足。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的“会诊制度”:急会诊适用于可能危及生命的病例,机构内急会诊10分钟内响应。患者15:27前突发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严重危及生命,应启动急会诊,医方临时医嘱以及会诊记录都记载平会诊,而2月16日16:51转出记录中记录“急请神经外科及重症监护室会诊”,陈述会现场医方自述当天会诊为急会诊,会诊记录记载神经外科会诊时间为16:38,重症监护室会诊时间为17:20,医方存在违反会诊制度的过错。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转出科室并完成急查血检及头颅CT后于16:50转入ICU,会诊时间记录与病程记录存在明显的矛盾,反应了医方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
4、监护不细致患者突发意识不清转入ICU,属于病危下的转科,转出记录需完整记录转科时的生命体征,便于评估患者转科时的基本状态和转运风险。抢救记录记载“患者于16:50入科时昏迷状态,呼之不应,心电监护示脉氧饱和度20%左右,立即予以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后患者脉氧饱和度升至99%……”,医方陈述会自述患者先从肿瘤科转急诊CT后又至神外病房评估病情,后送至ICU,病历中未记载患者的具体转出时间,护理记录单仅记载16:18血氧99%,氧气袋持续鼻导管供氧。关键体征的记录缺失以及病历书写的不规范致使患者20%的脉氧饱和度何时何地、如何发生不得而知,医方存在对患者监护不细致的不足。
(二)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1、损害后果:患者肺癌脑转移并硬膜下血肿入院后,经治疗效果不佳,家属2月26日放弃治疗,被鉴定人当日死亡,医方的过错导致被鉴定人丧失生存机会。
2、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原发性肺癌是中国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的恶性肿瘤。被鉴定人肺癌晚期伴全身多发转移,脑内、脑膜多处肿瘤转移灶,致硬膜下、硬膜外出血,病情十分严重,已经处于疾病的终末期,死亡率极高,被鉴定人自身存在的严重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即使不行腰椎穿刺或行手术清除颅内血肿减压,被鉴定人自身不可逆的严重基础疾病也是不可控的高死亡风险。医方的过错并非创造了新的、独立的致死原因,其不足可能缩短了被鉴定人的的生存期,导致被鉴定人丧失生存机会。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可能缩短了被鉴定人的生存期,导致被鉴定人丧失生存机会。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法院调解约定赔偿150000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1958元。该结果是双方调解约定,不能表述为医方对死亡承担100%责任;未核验实际到账。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