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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眶肿瘤切除术后视神经损伤、左眼严重失明鉴定案例

患者因眼眶深部肿瘤接受摘除及眶骨手术,术后左眼视力严重下降。肿物体积大且与视神经粘连,手术本身风险较高。

已出鉴定意见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患者(以下简称“患者”)与医疗机构A(以下简称“医方”)医患纠纷一案。现因诉讼需要,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损害后果患者因左眼球突出6月行左眼睢内肿物摘除+眶隔修补+结膜囊成形术,造成视神经损伤导致左眼视力严重丧失(由术前的1.0降至光感不确定)。

(二)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据《眼科学》(第9版,P264-265):眼眶海绵状静脉畸形是原发于眶内最常见的良性病变,以往称为眼眶海绵状血管瘤,但该病变在病理组织学上非真正的肿瘤,实质上属于静脉畸形。[治疗]眼眶海绵状静脉畸形生长缓慢,如果病变较小尚未引起临床症状,可临床密切观察;有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或患者要求治疗,可选择手术切除。术前根据影像学检查,判断病变位置,实施相应的手术人路。本案中,医方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增强MRI及彩超等)诊断患者为左眼眼眶内肿物明确,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

医方在术前明确告知了患者及家属木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如损伤血管、神经、眼外肌等,术后无视力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选择为患者行左眼睢内肿物摘除+眶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眶隔修补术,切实尽到了说明义务并取得了患者或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但是,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对手术的治疗方案及风险告知欠充分、术中对视神经的保护措施不足。表现在:(1)患者术前增强MRI提示该患者框内肿物较大,肿物与视神经粘连紧密,手术损伤视神经的风险极大,但医方术前未行多学科会诊(如神经外科等)以制定个性化的手术方案。(2)手术知情同意书仅为一般性告知,未向患者及家属特别告知“视神经损伤导致视力丧失(包括永久性损伤的可能)”;同时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未提及有替代手术治疗方案如微创内镜经鼻手术,在医方不具备微创手术条件下,未告知可至上级医院进行该手术治疗,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术中对紧密粘连于视神经的肿瘤进行分离时,未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手术记录中未描述是否使用显微技术(如显微镜)等,无法举证其手术操作的规范性。

2.对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康复管理不完善。表现在:患者术后即出现了视力丧失,医方立即给予激素、甘露醇、营养神经等治疗符合规范,但医方未请相关科室(如神经内科等)会诊,并建议患者及时至上级医院就诊,未告知需联合高压氧+神经营养的长期治疗(至少3个月),也未进行长期随访。

(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定患者术前左眼视力1.0,术后降至光感不确定,患者术后左眼视力严重丧失系医源性损伤。本案中,患者因“左眼球突出6月”入医方治疗,术前眼底检查提示左眼视盘水肿、边界欠清,左眼球向前方突出,并已出现肿物压迫视神经导致视野缺失(左眼生理盲点扩大)的病情,具有手术适应证;如果不行手术干预,任其发展,视力逐步下降至失明仍有较大的可能性会发生;术前增强MRI提示肿物较大,左侧球后肌锥内海绵状血管瘤与视神经粘连,术中证实“肿物与视神经粘连”,增加了医方手术分离难度和风险,即使规范操作,分离时仍有一定概率发生视神经损伤(如牵拉、压迫)或缺血(如血管损伤导致神经血供障碍)。

因此认为:患者左眼视力严重丧失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是患者自身病情的特点所致;医方存在的上述医疗过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视神经损伤的概率,在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过程中起到了促进、加重作用。根据SF/T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7.3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评定: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左眼视力严重丧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评定为次要原因。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手术的治疗方案及风险告知欠充分、术中对视神经的保护措施不足,对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康复管理不完善”的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左眼视力严重丧失(由术前的1.0降至光感不确定)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大小评定为次要原因。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