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医学与法律 · 亲办案例

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83

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肺栓塞死亡案例

老年患者因股骨转子间骨折接受髓内钉固定,术后次日突发严重异常并抢救无效死亡,未进行尸检。

已出鉴定意见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案件进展

现有医疗损害材料仍以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肺栓塞的鉴定为主。本页尚无可确认医疗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

诊疗经过

据送检材料记载,2025-08-24患者主因“摔伤后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余”就诊于医疗机构A,初步诊断:股骨转子间骨折(左侧),于08-26行髓内钉内固定术,术后08-2716:19出现突发情况并进行紧急抢救,18:28心电图呈一条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患方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现送检医调委委托我中心就被告医院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关于患者在医疗机构A的病情以及对该院的医疗行为评价

1.依据送检病历资料,患者主因“摔伤后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余”于2025-08-2410:28收入该院住院治疗。院方根据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查体和相关的辅助检查,入院诊断:股骨转子间骨折(左侧)具有医学依据。同时,医院制定诊疗计划完善相关检查、予以对症治疗、完善会诊制度和拟定择期手术治疗,结合VTE评定予以防范措施,符合临床诊疗的需要。

2.送检病历资料显示,患者入院后院方经主任医师查房、进一步完善术前小结和术前讨论,与患者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拟定全麻下行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于2025-08-26实施手术,手术具有手术指征,手术操作符合常规。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记载医院行VTE评分,指导患者踝泵运动,应用抗凝药物治疗等措施,符合临床围术期要求。《中国骨科大手术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指南2016》推荐:术后12h(硬膜外腔导管拔除后4h)皮下给予常规剂量低分子肝素。但查看送检病历材料,长期医嘱之中并没有查到抗凝药应用,仅在2025-08-27-16:35临时医嘱之中查见予低分子肝素5000IU皮下注射(16:36执行),不符合临床规范和医院治疗的要求。

3.送检病历资料记载,2025-08-27-16:19接值班护士通知患者突发呕吐、憋喘,并伴有躁动、面色发黄、四肢湿冷。《生命体征记录单》记录2025-08-27-16:19心率突然升至143次/分,呼吸40次/分,血压急剧升至178/149mmHg,血氧饱和度88%。医院急邀请会诊考虑不除外肺栓塞可能,可进一步行肺动脉CTA检查(16:25-16:27PM)。

但16:27至16:42期间,医院仅予以低分子肝素、吸氧治疗,未能按照《急性肺栓塞多学科团队救治中国专家共识》(2022版)、《急性肺栓塞诊断和治疗指南》(2025版)的要求,予以床边急诊超声心动图检查、考虑予以再灌注处理评估、治疗及相关告知,医院诊疗和告知工作存在不足。

4.查阅送检病历资料,院方在ICU根据病情给予相应的抢救治疗,但患者因病情太重,不幸于2025-08-27-18:28死亡。院方给予死亡病例讨论及记录:死亡原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诊断:呼吸暂停、肺栓塞?深昏迷、股骨转子间骨折(左侧)、重度骨质疏松和肺部感染。在临床上,死亡原因不宜认定为循环呼吸衰竭,该患者因外伤导致股骨转子间骨折(左侧),进行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术后出现急性生命指征改变,首先考虑急性肺栓塞,其次不排除急冠综合征,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亡。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对其病情做出初步诊断具有医学依据,制定诊疗计划开展诊疗行为符合临床规范要求,手术实施具有适应症,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在术后出现病情变化能及时邀请多学科会诊,考虑不除外肺栓塞具有临床相关依据支持。但在术后未能规范予以抗凝治疗用药,在患者出现不除外紧急情况会诊后,未能评估、告知以及再灌注治疗的可行性,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要求,这些问题构成了医疗过错,对患方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作用,并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形成了相应的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中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的评定,实际上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本案司法鉴定系从技术层面对原因力程度进行评定,而非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评定。本次鉴定认为该原因力程度评定本质是建立在鉴定人学理性判断基础上的一种专业观点,不能与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程度完全相同,是供法官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原因力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1)患方因素:该患者为老年,74岁。本次发病虽然外力较轻,但外伤类型较重,容易诱发深静脉血栓、肺栓塞以及冠心病等;(2)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防范深部静脉血栓形成予以了相应的重视和防范措施,也进行了相应的告知;

(3)医院在术后规范运用抗凝药物以及抢救时评估再灌注治疗可行性方面等存在的医疗过错;(4)肺栓塞病情的发生,临床防范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规范性再灌注治疗,治疗效果仍难以确定;(5)未尸解因素对鉴定评价的局限性影响。

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轻微原因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医调委审理裁定参考,并请医调委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调解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轻微原因范围。是否妥当供医调委审理裁定参考,并请医调委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调解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