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现有材料补入一审材料,与此前已经整理的二审判决合并。仍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展示,不因现有材料只有一审文件而回退案件阶段。
诊疗经过
据鉴定送检材料记载,2024年11月17日患者因发热2天在医疗机构A门诊就诊,2024年11月19日因发热、呼吸衰竭再次就诊并住院治疗,2024年11月24日死亡。患方认为医疗机构A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产生纠纷。因案件审理需要,现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上列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受理本案后,鉴定人审阅了全部鉴定材料,召开了医患意见陈述会并咨询相关临床医学专家,综合分析如下:
(一)医疗机构A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1.患者因发热2天于2024年11月17日在当地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行相关检查,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输液治疗,效果差。当日于医疗机构A急诊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初步诊断为“发热”,给予口服药物治疗。门诊就诊期间院方对患者肾移植20余年,长期服用免疫抑制剂的病史未予谨慎注意。对被鉴定人发热、感染病情未予谨慎的注意,未行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积极治疗,延误患者肺部感染的诊断及治疗,存在过错。
2.患者2024.11.18返回当地卫生服务机构继续静脉输液抗感染治疗,效果欠佳。2024.11.19再次于医疗机构A就诊,以呼吸衰竭、发热原因待查收住院。院方2024.11.19住院后经辅助检查明确为甲型流感病毒感染致重症肺炎。虽经积极治疗及抢救,但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多脏器衰竭死亡。院方住院期间诊疗、抢救符合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院方首次急诊就诊期间对其病情未予谨慎的注意,辅助检查欠完善,延误诊断及治疗,存在过错。
(二)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1.患者损害后果为重症肺炎死亡。
2.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院方首次急诊就诊期间对其病情未予谨慎的注意,辅助检查欠完善,延误诊断及治疗,存在过错。患者存在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免疫抑制剂及心肺等多脏器自身基础病变,为其肺部感染后病情难以控制的直接原因。院方上述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肺部感染延误诊断治疗致病情恶化之间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作用至次要作用。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鉴定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相应资质,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报告已对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与当事人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了认定,在医疗机构A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亦对该异议进行了答复。
医疗机构A未有可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文书记载,一审按15%的责任比例处理相关损失,支持医疗费8359.92元、护理费111.09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丧葬费8304.9元、死亡赔偿金14596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800元。二审未收到新证据,审查鉴定程序、资质及异议答复后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