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据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载: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因“间断性便血1个月,加重伴腹痛20天”前往医疗机构A,2025年9月26日在麻醉下行腹腔镜下结肠部分切除术+肠系膜淋巴结清扫术,2025年10月2日进入ICU抢救,2025年10月4日因脓毒性休克导致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尸检鉴定意见
1.尸体未见机械性窒息及高低温损伤特征;尸检见慢性肝硬化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但上述疾病未达致死程度。因此排除上述原因导致死亡。
2.尸体检验见死者横结肠吻合口处肠内容物溢出;腹膜腔广泛分布脓性附着物;肠管及肠系膜表面脓性附着物,肠管间相互粘连,小肠浆膜面见片状出血。腹腔内肝脏、脾脏等器官急性感染。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见腹腔器官及腹膜组织大量中性粒浸润并化脓改变,并可见细菌团块,以上符合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的病理特征。
3.经尸体检验结合临床病历资料及治疗经过,分析认为,当事人符合结肠吻合口漏致弥漫性腹膜炎、多器官感染致死。
司法鉴定意见
经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包含案卷、病案、影像学资料)等大量文证进行审查,结合医患陈述及专家组合议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分析
1.诊疗经过患者,男,60岁,2025年9月11日患者因“胃疼腹痛稀便一月余”于呼和浩特京康涉案医院门诊就诊,行电子肠镜:结肠新生物待查?(考虑Ca),结、直肠多发息肉,直肠多发血管扩张症,直肠炎。距离肛门约50cm处可见1处约占距肠腔100%的巨大不规则隆起,呈菜花样,表面粘膜欠光滑,色泽发红,质脆,触之易出血。9月15日患者因“间断性便血1个月,加重伴腹痛20天”入住医疗机构A肛肠中心。2025年9月26日行腹腔镜下结肠部分切除术,10月2日转入ICU。
10月4日00:57床边多导心电图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腹腔感染,肺部感染,肺炎克雷伯杆菌感染,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碍,低蛋白血症,急性肝衰竭,急性肾衰竭,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经尸检,死亡原因为结肠吻合口漏致弥漫性腹膜炎、多器官感染致死。
2.过错分析患者因“间断性便血1个月,加重伴腹痛20天”入住医方肛肠中心,医方完善电子肠镜,活检病理显示结肠恶性肿瘤(中分化腺癌),结合既往病史,医方诊断“乙肝后肝硬化,酒精性肝硬化,窦性心动过速,慢性胃炎,胃息肉,腹股沟术后,结肠恶性肿瘤(中分化腺癌),胆囊炎,胆囊结石,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肺大泡,重度混合型通气功能障碍”等成立。患者手术指征明确,医方行腹腔镜下结肠部分切除术+肠系膜淋巴结清扫术,符合规范。患者于10月2日转入ICU,此时已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治疗仍于10月4日00:57死亡。
然而,医方在诊疗上仍存在以下过错:
术前评估不充分。医方术前邀请肺病科、肝病科、肿瘤科、介入科等进行会诊评估,9月18日肺病科建议:留痰化验,明确致病菌;查支气管舒张试验明确是否合并慢阻肺;给予二羟丙茶碱注射液扩张气道,解痉平喘;可予丙酸倍氨米松、特布他林雾化吸入抗炎解痉平喘,提高肺功能。医方虽予以解痉平喘治疗,但未行痰培养查致病菌。9月23日麻醉科会诊建议术前呼吸科再行评估呼吸道条件,9月24日临时医嘱虽见“肺通气功能检查、会诊”,但未见呼吸科书面会诊意见。
对病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告知不充分。患者既往存在肝硬化失代偿病史,同时伴有慢阻肺、肺部占位等,此次行腹腔镜下结肠部分切除术,围手术期风险极大。鉴定会中,医方虽陈述已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大,但医方术前讨论、术前小结及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书面材料中均未提及该手术风险的严重程度。
围手术期病情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及时。依据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术后9月27日16:40起开始发热,至9月30日均有发热;9月30日06:20,体温40.4℃,脉搏152次/分,血压90/63mmHg;07:00,复测体温38.8℃,查引流管切口处有少量白色脓性分泌物;08:00,查引流管切口处有少量白色脓性分泌物。上述临床表现提示有存在手术相关并发症(如:吻合口漏、腹腔感染或切口感染等)的可能。在此情形下,医方应当立即完善引流液的病原学检查指导抗感染治疗,并行胸腹部的客观检查(如X线片、CT或超声)以明确有无腹腔积液、积气或吻合口周围异常。
然而,医方虽予以退热、抗感染等对症处理,但直至10月3日17:36才行胸腹部平片检查。此时距患者首次发热已逾6日。医方对手术相关并发症未能尽早识别与干预,存在延误。此外,医方9月28日病程记录“无喘憋”,9月29日记载“昨日14:30出现端坐呼吸”,端坐呼吸是心功能不全或呼吸功能严重受损的临床表现,提示病情恶化。在此情形下,医方未及时邀请ICU等相关专科进行评估或转入ICU进一步治疗。
(二)关于损害后果患者已死亡,本例已行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结合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患者符合结肠吻合口漏致弥漫性腹膜炎,伴肺部感染,最终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三)关于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医方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前评估不充分;对病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告知不充分;围手术期病情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及时;病情变化时未及时请ICU进行评估或转入ICU进行治疗。上述过错导致手术相关并发症未能尽早识别与干预,错失了控制感染、防止病情恶化的时机,与患者后续发生脓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并最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自身患有肝硬化、慢阻肺、肺气肿、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前降支、左旋支硬化IV级,右冠支架在位)以及结肠癌,自身机体耐受性差,此次行腹腔镜下结肠部分切除术,术后继发吻合口瘘、腹腔感染及肺部感染,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患者自身疾病及手术风险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结合上述医疗过错分析,参照《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第7.3.4条之规定,患者自身因素(疾病及手术风险)与医方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程度基本相当,难分主次,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尸检鉴定意见
当事人符合结肠吻合口漏致弥漫性腹膜炎、多器官感染致死。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