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据送检材料记载:患者,因“呕吐”于2023年11月17日在医疗机构A门诊就诊,诊断:肠套叠,给予空气灌肠后回家。于2023年11月18日09时06分住医疗机构A,于2023年11月18日11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病理鉴定,符合回盲部肠穿孔并继发弥漫性腹膜炎,最终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受医疗机构A、患方共同委托,要求对以上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受理此案后,于2024年2月27召开了有医患双方、司法鉴定人并邀请医学专家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医患双方分别进行了陈述,司法鉴定人及医学专家进行了询问,现根据目前鉴定材料出具此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的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结合提供的现有资料,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听证会情况,相关专家意见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及《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对医方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综合分析如下。
患者,因“呕吐”于2023年11月17日在医疗机构A儿科门诊就诊。现病史:呕吐频繁,吐后有痰鸣,精神欠佳,乏力,在外未处理,急来诊。体格检查:精神欠佳,腹胀,西医诊断:肠套叠?腹股沟直疝?。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意见:右上腹包块考虑肠套叠声像图伴周围淋巴结增大肠管扩张肠间隙积液。外科门诊查体:肠鸣音亢进,闻及气过水声;彩超:右上腹探及一混合性包块,横切呈“同心圆”征。诊断:肠套叠。给予空气灌肠,肠套叠复位成功。
于2023年11月18日09时06分住医疗机构A,入院诊断:1.坏死性脑病?2.感染性休克?3.心力衰竭4.呼吸衰竭5.肠套叠空气灌肠术后,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18日11时25分宣布患儿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经病理鉴定,符合回盲部肠穿孔并继发弥漫性腹膜炎,最终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查体及彩超检查,“肠套叠”的诊断明确。肠套叠系指部分肠管及其肠系膜套入邻近肠腔所致的一种肠梗阻,是婴幼儿时期常见的急腹症之一。本病60%的患儿年龄在1岁以内,但新生儿罕见。80%的患儿年龄在2岁以内,男孩发病率多于女孩,约为3:1~2:1。发病季节与胃肠道病毒感染流行相一致,以春季多见常伴发于胃肠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病因和发病机制:肠套叠分原发和继发两种。95%为原发性,多见于婴幼儿,婴儿回盲部系膜尚未完全固定、活动度较大是容易发生肠套叠的结构上因素。5%继发性病例多为年长儿,发生肠套叠的肠管多有明显的器质性原因,如梅克尔憩室翻入回肠腔内,成为肠套叠的起点。
肠息肉、肠肿瘤、肠重复畸形致肠壁肿胀增厚等均可牵引肠壁发生肠套叠。有些促发因素可导致肠蠕动的节律发生紊乱,从而诱发肠套叠,如饮食改变、病毒感染及腹泻等。急性肠套叠是一种危及生命的急症,其复位是紧急的治疗措施,一旦确诊需立即进行。非手术疗法:灌肠疗法的适应证:肠套叠在48小时内,全身情况良好,腹部不胀,无明显脱水及电解质紊乱。医方选择放射下行空气灌肠并复位成功,符合诊疗规范。但存在1、空气灌肠并复位成功,患儿应留院观察,注意有无症状再现,口服药用炭片2g,6~8h后排出的粪便内含有炭剂,证实肠道通畅,如症状仍未消失,应进一步检查是否复位不完全或复发。
患者于外科门诊在空气灌肠并复位成功后未留患儿在院观察,致使患儿丧失了疾病变化时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的机会,应属不当。
2、消化道异物通常指被误吞的难以消化且未及时排出而滞留消化道儿年龄、异物种类和大小、异物滞留部位和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并发症等而异。通常大多数消化道异物能自行排出体外且预后良好,但有20%~30%的患儿需接受消化内镜治疗,约1%需要外科手术。消化道异物若处理不规范,可能造成严重并发症,如消化道黏膜溃疡、消化道梗阻或穿孔、腹膜炎、败血症,甚至发生大血管破裂而导致患儿死亡。经审阅本案患者腹部X线片见肠管内有3块圆柱形性金属物,而医方对此未考虑肠腔内异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漏诊而未及时采取相应规范处置措施,延误了有效治疗,实属不当。
关于医疗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消化道异物大多发生在4岁以下儿童,尤其是一两岁的幼儿,更容易误诊,从而延误治疗时机,导致并发症发生率以及死亡率升高。2个或以上的磁性物体由于可以在体内相互吸引,局部肠壁受压会引起肠壁缺血坏死、穿孔,早期诊断治疗是防止并发症发生的关键。
医方对于本案患儿肠套叠复位成功后未留患儿在院观察及对X光片所显示的金属异物未予重视导致漏诊致使患儿丧失了对肠道内异物及时诊断与规范处理的机会,最终因病情延误导致肠壁缺血坏死、穿孔继发弥漫性腹膜炎,最终致感染性休克死亡,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患儿死亡后果的发生从本质上而言,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患儿吞服异物的病史不详易影响临床医师对异物的诊断、患儿系幼儿表达能力不全及本身病情进展迅速,后期发现时已危重,难以救治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过错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80%。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80%。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案鉴定机构鉴定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经过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两份鉴定意见书均予以认可,法院依法对该两份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将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两份《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80%,故医疗机构A应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确定医疗机构A对患方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1031420元(51571元/年×20年)、丧葬费52632元(105264元/年÷2)、医疗费2235.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5000元,属于为确定原告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被告的责任比例,被告医疗机构A应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合计939030.22元[(1031420+52632+25000+2235.78)元×80%+50000元],扣除医疗机构A已支付鉴定费25000元及患方欠付医疗机构A医疗费2235.78元,即被告医疗机构A再付患方各项损失合计861794.4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合计861794.44元;
二、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