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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脑血管急症救治不足死亡案例

患者发生严重心脑血管急症并死亡,鉴定医院过错为轻微至次要原因,法院判医院赔偿239895.18元。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据送检材料记载,2025-04-01,当事人以“腹痛腹胀10余天”为主诉入医疗机构A住院诊治,考虑肠梗阻等,住院期间突发意识丧失,2025-04-04自动出院,后于2025-04-06死亡。现送检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根据送检病历、医学影像资料等医学资料,结合医患双方陈述的主要争议性问题分析:

(一)关于患者病情及未尸检对本次鉴定的影响2025-04-01当事人以“腹痛腹胀10余天”为主诉入被告医疗机构A住院诊治。入院前曾以肠梗阻就诊于外院,并给予禁食水、胃肠减压、灌肠、蓖麻油胃管内注入、营养支持治疗等,症状缓解不明显并转入被告医院。入院时心率增快(104次/分),血压升高(169/112mmHg),全腹压痛,肠鸣音减弱;给予禁饮食、抗感染、补液改善排尿等对症支持治疗,肠梗阻症状有所缓解,但仍有不适症状,仍无排便;

2025-04-03-21:40患者突发意识丧失、瞳孔散大、血氧饱和度下降等,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吸氧、气管插管辅助通气、血管活性药物应用、电除颤等抢救措施,患者恢复自主心跳。急查心梗指标多项心梗指标升高,继续给予镇静、扩冠、强心等药物应用,患者仍昏迷状态,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心音低钝、双肺呼吸音低等,考虑“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室颤动,呼吸心跳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乳酸性酸中毒,肠梗阻,肺炎(左肺上叶),胸腔积液(双侧),低钾血症”等,2025-04-04自动出院,后于2025-04-06在家中死亡。

本案患者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依据国家卫健委颁布的临床医疗管理核心制度之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要求,本次鉴定从临床上对患者死亡结果进行讨论,依据现有临床资料分析评价医院诊疗行为。关于未行尸检对本案评价带来相应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原因力评价考量因素),请法庭结合对相应法律责任审查的庭审情况综合明确。根据病历记载,患者符合急性心肌梗死导致急性心源性休克,进而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的临床病情转归特点。

(二)诊疗行为评价

1、结合患者前序医院病历记载及本次被告医院病历记载,患者有高血压病多年、脑外伤术后(遗留失语和活动障碍)、动脉硬化、肺部感染等多种基础疾病,前序就诊医院增强CT提示“未见明显占位性病变或肠扭转”,但未明确梗阻原因。患者脑外伤术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神经源性肠梗阻(动力性肠梗阻)可能,患者肠梗阻确切病因不典型,难以通过常规影像学明确病因,入被告医院后行CT检查提示“结肠胀气”,亦未进一步明确病因。患者肠梗阻病情不典型性,临床需加强鉴别诊断和动态评估。患者经被告医院对症治疗,临床症状有所缓解,虽仍有肠梗阻表现,但未出现明显腹膜炎体征等病情加重征象。

2、患者经前序医院诊疗4日,转入被告医院后至2025-04-03病情变化,患者禁食水6日,长时间无摄入;结合医嘱记录,患者2025-04-01入盐水300ml,2025-04-02共计入盐水1300ml。患者长时间无摄入及入量不足,同时,患者长时间肠梗阻病情,体液丢失,亦继发水电解质紊乱,入院时化验检查示钾离子水平已偏低(3.45mmol/L),需密切加强电解质管理,每日记录出入量,虽自2025-04-02起每日补充10%氯化钾20ml,但未见进一步化验监测。至2025-04-03-21:40患者突发心脏骤停,抢救时血气分析显示血钾降至2.6mmol/L,存在严重低钾。

低钾血症可造成心电功能紊乱诱发恶性心律失常(如室颤)、心肌收缩力下降等,是心脏骤停的重要诱因。医院电解质监测及补钾不足存在电解质管理不足,表明存在医疗过错。

3、患者长期卧床,患者有高血压病史多年、动脉硬化等血管基础疾病,密切凝血功能监测和血栓风险评估存在必要性,尤其D-二聚体监测,警惕栓塞性疾病风险。2025-04-03患者心脏骤停后血D-二聚体高达30.25mg/L,提示显著高凝状态。另外,病历多次记录“活动时不适”“诉说不清”,与患者脑外伤术后语言表达不清有关可能,临床易忽视异常症状及体征。患者入院时心率增快(104次/分)、血压升高(169/112mmHg),提示交感神经兴奋可能。患者入院后至心脏骤停前,医院未常规监测凝血功能、心肌标志物,未能早期发现高凝状态或心肌损害等病情,错过预防性抗凝时机,亦存在病情监测不足。

4、患者肠梗阻具体病因不明,患者肠梗阻可能为神经源性、粘连性或血管性,其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无法从尸检角度明确病因;患者虽经抢救恢复自主心跳,但病情危重,临床预后尚具有不确定性,家属于2025-04-04要求自动出院,中断了后续诊疗,对于患者病情改善机会存在不利影响;患者心脏骤停后虽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尸检无法确定梗死范围、是否与低钾或血栓相关等。因此,本次鉴定完整评价医院诊疗行为及其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存在客观困难性。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电解质管理与纠正不足,以及电解质、凝血功能等常规监测不足,表明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中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的评定,实际上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本案司法鉴定系从技术层面对原因力程度进行评定,而非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评定。本次鉴定认为该原因力程度评定本质是建立在鉴定人学理性判断基础上的一种专业观点,不能与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程度完全相同,是供法官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原因力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1)患者高血压病史多年、血管条件不良,脑外伤后后遗症等,合并长时间肠梗阻等,其自身病情复杂,易继发严重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

(2)患者急性心梗起病急骤,进展迅速,与其自身基础病情重、血管条件不良有关,严重危及生命,临床救治难度大;(3)患者自动出院,中断治疗对病情改善机会不利影响;(4)医院医疗过错;(5)未尸检原因及法律责任归属的法庭审查等。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疗机构A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介于轻微~次要原因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介于轻微~次要原因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本院依法委托本案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当事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介于轻微至次要原因范围。故本院根据鉴定结论,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原告的损失应为:1.医疗费:7088.7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30元/天×3天);3.护理费:349.41元(116.47元/天×3天);4.误工费:227.12元(116.47元/天×3天×65%);5.营养费:90元(30元/天×3天);6.交通费:300元(酌定);7.死亡赔偿金:702806元;8.丧葬费:55366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酌定)。以上费用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总计766317.28元,由医疗机构A承担239895.18元(766317.28元×30%+10000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9895.18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