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摘自送检材料:2023年07月30日,患者因骑车摔倒受伤,伤后在医院诊治,后出现医患纠纷,在鉴定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鉴定机构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患者因骑车摔倒致伤,伤后至医方行“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术中造成左腓总神经医源性损伤(断裂),后至外院行“左侧腓总神经探查松解、神经瘤切除神经吻合术”治疗。目前鉴定机构评定医疗机构A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患者左腓总神经损伤(断裂)后行手术等治疗,目前临床体征已经稳定,符合评残条件。经鉴定机构检查,结合病史记录、影像学资料,患者左腓总神经损伤(断裂),经手术治疗后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6)的规定,患者左腓总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构成十级残疾。
患者左腓总神经损伤(断裂)后行手术治疗,其伤后治疗及恢复初期,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存在护理;并需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愈合与身体恢复。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一)患者左腓总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构成十级残疾。
(二)患者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A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医疗机构A的过错参与度为70%。
综上,本院认定医疗费59285.54元、误工费2834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护理费12716.14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53056.15元(103142元+49914.15元)、交通费18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551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8.9元,由医疗机构A承担196150.76元【(59285.54元+28342.36元+930元+12716.14元+2700元+153056.15元+1807元+15515元+148.9元)×70%+4000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共计196150.76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