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医学与法律 · 亲办案例

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101

二尖瓣手术中瓣环及左心室破裂、术后死亡案例

危重患者住院诊疗过程中风险评估、监测和处置存在过错,鉴定原因力为同等至主要、参与度55%-65%,法院判医院赔偿779185.78元。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案件进展

补入鉴定异议回复,涉及二尖瓣手术方案选择、术中损伤以及术后低血压的检查与再探查。原同等至主要原因、建议55%—65%的技术评价继续保留。

一审判赔779185.78元为裁判结果,鉴定比例范围不直接等同于该金额的计算比例。

诊疗经过

据送检材料记载:2025年05月30日当事人因“发作性胸闷伴颈部不适1周”先后入医疗机构B、医疗机构C住院治疗,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充盈异常、二尖瓣返流(轻度)、肺动脉高压(轻度)伴三尖瓣反流、主动脉瓣反流(轻度)、室间隔轻度增厚。出院诊断:心瓣膜病、二尖瓣脱垂伴关闭不全、心房颤动、心功能Ⅱ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2025年06月04日转入医疗机构A住院治疗,于2025年06月12日行“胸腔镜辅助微创小切口二尖瓣置换术”,于2025年06月14日05:15血压骤降至42/26mmHg,08:20心律骤降至40次/分,血压下降至40/25mmHg,于2025年06月14日09:20抢救无效死亡。

现委托我中心对相关事项(详见委托书)进行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关于患者的诊疗过程据送检材料记载:2025年05月30日当事人因“发作性胸闷伴颈部不适1周”先后入医疗机构B、医疗机构C住院治疗,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充盈异常、二尖瓣返流(轻度)、肺动脉高压(轻度)伴三尖瓣反流、主动脉瓣反流(轻度)、室间隔轻度增厚。

出院诊断:心瓣膜病、二尖瓣脱垂伴关闭不全、心房颤动、心功能Ⅱ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2025年06月04日转入医疗机构A住院治疗,于2025年06月12日行“胸腔镜辅助微创小切口二尖瓣置换术”,2025年06月12日16:13患者突发室二联律,血压降至75-45mmHg,抢救后血压升至90-50mmHg,2025年06月13日查房见喘憋明显16:00复查血气分析示氧分压43mmHg,血氧饱和度82%,予气管插管后喘憋症状明显改善,于2025年06月14日05:15血压骤降至42/26mmHg,08:20心律骤降至40次/分,血压下降至40/25mmHg,于2025年06月14日09:20抢救无效死亡。

(二)关于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析二尖瓣及三尖瓣大量反流为心脏常见瓣膜疾病,因血流动力学改变导致患者心肺功能持续受损,瓣膜置换或成形能从根本上阻断病情进展,该患者术前检查完善,冠脉造影、肺功能等检查提示心肺能达到手术要求,心脏瓣膜疾病亦有明确手术指征,手术能有效改善心脏功能,入院到手术有1周手术准备时间,术前准备时间亦充分,患方所提出心脏核磁及心肌核素等检查均非心脏体外循环手术术前必要常规检查。

微创胸腔镜或辅助小切口心脏瓣膜置换手术为近年来心脏手术发展方向,其优点为创伤小,有胸腔镜辅助下视野更加清楚,对于该病人单纯二尖瓣及三尖瓣病变,采用胸腔镜或辅助小切口瓣膜置换术是合理的,但医方应对手术方式及相关利弊进行充分的告知,该案病历资料中没有相关术前告知记录。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第十二条术前讨论制度指以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手术安全为目的,在患者手术实施前,医师必须对拟实施手术的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期效果、手术风险和处置预案等进行讨论的制度。本案病历术前讨论只有参加人具体讨论意见及综合归纳,但没有对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该患者在术后返回监护室到第二天早上拔气管插管前血压、心率、氧饱和度及血气分析电解质结果显示均在正常范围,拔出气管插管后病情发生变化,但先出现氧饱和度下降再出现血压下降,胸腔引流亦未增加,与术中损伤左心室导致左室破裂不符(尸检提示左室破裂不排除为抢救时胸外心脏按压导致),但病情变化后医方应完善床旁心脏彩超及支气管镜等检查(医方陈述有完善床旁心脏彩超,但病历中无医嘱及检查报告)。

心脏外科手术术后评估病情稳定,6-8小时可尽早拔除气管插管,避免气管插管时间太长导致肺部感染,亦让病人尽早恢复饮食,促进康复,该病人6月12日手术,6月13日早上在血压、心率、氧饱和度及血气分析电解质等指标稳定情况下拔除气管插管,属于正常操作流程。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系从技术层面对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评定,而非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评定,医疗损害鉴定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盖然性等特点,原因力程度评定本质是建立在鉴定人学理性判断基础上的一种专业观点,不能与人民法院判定的民事赔偿程度完全相同,是供人民法院判定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案鉴定人认为本案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手术并发症、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及医方诊疗条件等因素。

结合现有送检材料,综上分析,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7.1“医疗过错”之规定,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存在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及违反注意见义务的过错,但考虑手术并发症等因素,同时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7.3及《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到主要原因力之间,建议参与度55%~65%。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到主要原因力之间,建议参与度55%~65%。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如下:医疗费、病历打印费38026.96元,住院伙食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128880元、丧葬费55366元、鉴定费(含尸检费)21000元,被告对上述费用的计算方式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由被告按60%的责任比例分别赔偿22816.18元、600元、677328元、33219.6元、12600元。

误工费2537.1元、护理费2537.1元,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可知,患者及护理人员(当事人)在患者住院前一年的日平均工资分别为234元、143元,故该两项费用分别计算为2340元、1430元,由被告按60%的责任比例分别赔偿1404元、858元。

营养费5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患者住院期间需加强营养,被告又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交通费1000元,原告该项主张过高,本院酌情支持600元,由被告按60%的责任比例赔偿36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原告该项主张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3万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患方医疗费及病历打印费22816.18元、住院伙食费600元、死亡赔偿金677328元、丧葬费33219.6元、鉴定费(含尸检费)12600元、误工费1404元、护理费858元、交通费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779185.78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