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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14

胎吸助产及剖宫产处置不当致新生儿颅骨骨折死亡案例

产妇分娩过程中出现胎位异常和胎头下降停滞,医方先行徒手转胎位及胎头吸引助产,未成功后实施紧急剖宫产。女婴出生后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确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并羊水吸入。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据家属介绍: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早上9时左右到医疗机构A待产,4月30日凌晨2点产出一女婴,经抢救女婴于4月30日上午11时死亡。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尸检鉴定意见

据案情及相关病历资料介绍:当事人2025年4月30日07时46分剖宫产取出壹活女婴(当事人)抢救至4月30日上午11时死亡。当事人系其母孕39+5周因“胎儿下降停滞”于4月30日07时46分行剖宫产出,当事人肤色(当时)苍白,无呼吸、无肌张力,心率15-20次/分,即予气管插管、正压通气配合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1分钟Apgar评分(心率1分、肤色0分、呼吸0分、肌张力0分、反应0分)……抢救至4月30日11时00分行心电图提示:全心停搏,宣布临床死亡。现结合法医学尸体检验所见对当事人死因分析如下: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尸检鉴定意见

当事人符合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并羊水吸入死亡。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充分考虑了被告在本次医疗过程中各个时间节点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并专门聘请了医学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整个鉴定程序依法依规,结合被告在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并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鉴定意见为:“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当事人之女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为宜。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患者自身虽有一定的原因,但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过程中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抢救措施及抢救策略,而此时患者本身是完全处于被动且没有选择抢救策略、措施的认知及权利的,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医疗机构A承担本次医疗损害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对外正常经营收费,且收费标准与其他医疗机构未有明显区别,却以其为公益性、非营利性医院要求区别对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向患方赔偿死亡赔偿金602616元、丧葬费331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交通费105元、鉴定费4860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