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补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482911.84元的赔偿结果获维持;材料未证明赔款已经全部执行。
诊疗经过
据委托书及相关资料记载:2025年4月3日,患者主诉腹痛40+分钟,呕吐1次就诊于医疗机构A门诊,4月4日医疗机构A门诊诊断左侧睾丸扭转,转医疗机构B住院治疗(住院4天)。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现胶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当事人一案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关于睾丸扭转睾丸扭转又称精索扭转,是由于睾丸和精索本身的解剖结构异常或活动度加大而发生扭转,引起睾丸血供受阻,如不及时治疗,极易发生睾丸缺血、坏死。该病好发当事人少年,起病急骤,多有患侧睾丸和阴囊剧烈疼痛、肿胀等临床表现,一般局部症状较重,全身症状较轻。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colordopplerflowimaging,CDF1)检查提示睾丸内血流信号消失或较对侧明显减少是确诊睾丸扭转的重要指标。在睾丸扭转早期,虽出现静脉回流受阻,但动脉血流可仍无明显变化或血流减少不明显,CDFI检查经常会出现假阴性表现。
对睾丸扭转的患者,医疗机构若能早期诊断,或在睾丸扭转不能排除的情况下,及早进行手法复位或者手术探查,缓解精索血流梗阻,很大程度上能够恢复睾丸的部分功能。Gatti等认为睾丸扭转早期治疗的最佳时期是扭转后4-8h,扭转超过12h则50%失睾,若超过24h则90%失睾。金辛良等统计68例睾丸扭转的临床案例,在12h内手术探查复位的患者睾丸存活率高达100%,12-24h手术探查复位的患者睾丸存活率下降至25%,24h-30d手术探查者,睾丸存活率仅17.6%。可见,睾丸扭转一旦延误治疗,对男性患者特别是青少年患者将发生不可逆转的睾丸坏死。
二、关于医院诊疗行为分析
1.患者2025年4月3日以腹痛、呕吐就诊。对当事人少年男性患者,急性腹痛的鉴别诊断必须包含泌尿生殖系统急症,一特别是睾丸扭转。病历记载的体格检查仅关注腹部,未对作为腹痛鉴别诊断关键部位的阴囊、睾丸进行描述性检查(如睾丸外观位置检查、触痛、阴囊抬举试验等),遗漏了关键的专科体征采集,违反了临床诊疗的基本规范。儿童睾丸扭转的典型症状为阴囊疼痛,但部分患儿以腹痛为首发表现,易与消化系统疾病混淆。首诊医师未能认识到急性睾丸扭转的非典型临床表现,未将其纳入腹痛的鉴别诊断范畴,导致初始诊断方向偏差。
2.在患儿以腹痛就诊时,首诊医师仅申请了针对胃肠道及阑尾的超声检查。当该检查结果为阴性时,未能根据急腹症的鉴别诊断思路,及时扩大检查范围或考虑其他系统疾病。对于一名10岁男童的急性腹痛,未将生殖系统检查纳入首要或同步的排查范围,属于检查策略的选择失误,直至4月4日患儿出现睾丸痛症状后才行生殖系统超声检查,延误了扭转的早期识别。
3.对疑似泌尿系统疾病的患儿,未按院内会诊制度邀请泌尿专科医师会诊,仅由儿外科医师处理,因专科知识局限,未能及时识别睾丸扭转的特征性表现,进一步加剧了误诊延误。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评价睾丸扭转的治疗核心在于“尽早恢复血供”,最佳治疗窗口期为扭转后4-8小时,超过12小时睾丸坏死风险显著升高。被鉴定人4月3日首次就诊,4月4日才明确睾丸扭转诊断并转入专科治疗,期间延误时间已超过最佳治疗窗口。结合术中所见(睾丸扭转720°、呈黑紫色、复位后血运未恢复),可推断延误诊疗导致睾丸血供长期阻断,最终引发坏死。
医疗机构A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鉴别诊断缺失、辅助检查不全面、会诊不规范)直接导致睾丸扭转未能早期识别,错失了手法复位或手术探查的最佳时机,与损害后果(左侧睾丸缺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关于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营养期限患者于2025-04-04全麻下行左侧睾丸切除术+右侧睾丸固定术,结合检查见两侧各有2cm手术疤痕,左侧睾丸缺如。被鉴定人为未成年人,左侧睾丸切除,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第5.7.5.6)条,构成七级伤残。
11依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8.3款及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1.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左侧睾丸缺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评定为主要作用范围(建议:56%—95%)。
2.患者左侧睾丸切除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时间建议为45日,营养期限建议为45日。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就诊被告处,双方医患关系存在,被告作为医院,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其根本,治疗部门无论从专业知识和信息掌控方面,相对于患者而言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所以,医方更应当严谨、规范、诚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
被告不认可鉴定结论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指出,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为在原告出现急性腹痛后,被告理应就原告的泌尿系统也就是睾丸是否异常进行鉴别,而被告主张已经进行检查,检查时并未发现问题,故未进行记录,且并非必须记录在病例的内容。而被告并未提交任何对原告已经进行此类检查的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原告目前的状态及治疗情况,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被告按照75%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宜。
1.关于医疗费。原被告对原告花费的医疗费数额3341.45元均没有异议,按照上述赔偿比例,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
2506.09元(3341.45元×75%)。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500元,被告对该数额没有异议,按照上述赔偿比例,本院支持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500元×75%)。
3.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8840.25元(196.45元/天×45天),被告主张标准过高,认为应该按照每天150元计算,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工资或收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院支持每天的护理费按照182元计算,按照上述赔偿比例,本院支持原告护理费6142.5元(182元/天×45天×75%)。
4.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2250元,原告无医嘱证明证实其需营养,对该项,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构成7级伤残,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的数额573624元,被告无异议,按照上述赔偿比例,本院支持原告伤残赔偿金430218元(573624元×75%)。
6.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45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就医产生交通费合理,但原告主张过高,本院酌定为80元,按照上述赔偿比例,本院支持原告交通费60元(80元×75%)。
7.关于鉴定交通费。原告主张67元,被告认可系鉴定产生,但认为不应支持,本院认为系原告合理花费,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上述赔偿比例,本院支持原告交通费50.25元(67元×75%)。
8.关于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18080元,系其实际开支,本院予以确认,按照上述赔偿比例,本院支持原告鉴定费13560元(18080元×75%)。
9.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被告称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定。本院认为,原告年龄尚幼,面临病痛伤残并可能伴随其终身,根据本案医疗过错的责任分担比例,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原告30000元。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2911.84元(2506.09元+375元+6142.5+430218元+60元+50.25元+13560元+30000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赔偿482911.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44元由上诉医方负担。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