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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43

反复头痛未进一步检查、颅内动脉瘤破裂死亡案例

患者连续两日因头痛就诊,后突发呕吐、抽搐和意识丧失,确诊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接受介入栓塞和脑室引流,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

已有调解协议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根据病历材料:2025年10月24日患者因“头痛1天”至医方神经内科就诊,予CT检查后离院。2025年10月25日下午再次因头痛至医方门诊就诊后离院。10月25日晚因突发呕吐,120送至医方急诊,在急诊时患者突然尖叫伴抽搐、意识丧失,10月25日22:29因“头痛1天余伴意识障碍1小时”入住医方,初步诊断“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呼吸衰竭”。急诊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转入ICU治疗。10月31日患者家属签字自动出院,出院后于当日死亡。未行尸检。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医疗行为评价2025年10月24日患者因“头痛1天”至医方神经内科就诊,予CT检查后离院。2025年10月25日下午再次因头痛至医方门诊就诊后离院。

10月25日晚因突发呕吐,120送至医方急诊,在急诊时患者突然尖叫伴抽搐、意识丧失,10月25日22:29因“头痛1天余伴意识障碍1小时”入住医方,初步诊断“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呼吸衰竭”。急诊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侧脑室外引流术”,术后转入ICU治疗,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监测血压、镇静镇痛、护胃、祛痰、补液、纠酸,纠正电解质紊乱,血管活性药物提升血压,留置深静脉置管,桡动脉置管,胃管,亚低温治疗,脱水降颅压,尼莫地平预防脑血管痉挛等对症支持治疗。10月31日患者家属签字自动出院,出院后于当日死亡。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对患者症状重视不足。(1)医方2025年10月24日病历记录过于简单,对于患者头痛部位、程度及伴随症状未进行描述,未见对于脑膜刺激征等神经系统症状的查体记录;虽然医方进行了头颅CT,但对于鉴别诊断未予记录,无法证明医方进行了详细的病史询问、查体及进一步检查明确患者病因。

(2)根据听证会现场询问,患方诉2025年10月25日下午因头痛加剧再次至医方神经内科,根据医方陈述材料及听证会现场询问,医方认可患者2025年10月25日下午再次因头痛至神经内科就诊,但现有送检材料中,没有患者10月25日下午神经内科复诊的门诊病历(仅有耳鼻喉科、康复疼痛科的门诊病历),医方对于持续头痛不缓解的患者,未嘱留院观察,亦未安排患者进一步检查(头颅MRI、CTA、脑血管造影等)明确头痛的原因,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

2.用药依据不足。根据送检病历材料,患者2025年10月25日晚由120送至医方急诊后病情突变,医方在急诊对患者抢救期间未书写抢救护理记录,在查体血压119/89mmHg的情况下,使用乌拉地尔依据不足;虽然可以使用肝素对留置针封管,但现有送检材料(急诊病历)无法体现医方肝素的应用是用于封管操作,存在用药不当。

(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按照SF/T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5-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相关标准进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与判定如下:

本例患者死亡后未行病理检验,不能在法医病理性层面明确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尤其患者自身多发脑动脉瘤,对完整评价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缺陷、不足及过错存在一定影响。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听证会调查核实情况分析推断的临床死亡原因为椎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死亡。

根据送检病历材料,本例患者动脉瘤破裂诊断明确。脑动脉瘤可见于任何年龄,女性较男性多发;多发脑动脉瘤患者预后较单发脑动脉瘤患者差;前驱症状包括头痛、单侧眼眶或球后痛伴动眼神经麻痹、恶心呕吐、头晕等,如前驱头痛发生在大出血前3天内,预后良好率仅为36.4%。根据送检病历材料,本例患者多发脑动脉瘤(右侧椎动脉V4段动脉瘤伴载瘤动脉夹层样改变;左侧椎动脉V3段动脉瘤)明确,其自身血管条件不佳;此外,根据听证会现场询问,患者家属诉其在病情变化前,除头痛症状外无其他不适表现,患者病情隐匿;并且,本例患者发病迅速、起病急骤(10月24日头痛一天就诊,10月25日晚即发生椎动脉瘤破裂)。

结合患者临床死亡原因分析,其死亡是自身原发性疾病的不良转归,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死亡与自身原发性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神经内科门诊对患者症状重视不足,在患者首次就诊和第二次复诊时未详细询问病史、详细查体,未嘱患者留院观察,未行进一步检查明确患者头痛的病因,对患者疾病的及早诊断、处理存在不利影响;在患者第三次急诊抢救时,用药依据不足。结合患者的临床死亡原因分析认为,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参与度20%~30%)。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参与度20%~30%)。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407743元,用于本次医疗纠纷各项损失。此为协商约定,不以金额倒推医疗过错比例;未核验实际到账。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