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补充一审判决及异议材料。一审赔偿数额为378463.75元;鉴定费另按判决分担。医方异议与鉴定机构结论分别记录。
诊疗经过
(一)基本案情据送检的鉴定资料记载:产妇当事人,29岁,孕39周,于2024年12月18日因“39周妊娠”至医疗机构A住院待产,入院产科超声:胎方位:右枕后位,双顶径93mm,头围323mm,腹围342mm,股骨长72mm;胎心率145次/分,胎心搏动规则。羊水深度:左上49,左下33,右上41,右下43。胎盘位于右侧壁及后壁,2级。CDFI未见脐带绕颈。PIV测得S/D值2.0。于2024-12-1908:56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官下段横切口剖官产术。3050g女婴,Apgar评分1分钟10分、5分钟10分。12月19日16:40患儿转入新生儿病房。
对症支持治疗后,患儿仍间断有肺出血,心率、氧合下降。虽经积极治疗,患儿病情仍危重,患儿父母经慎重考虑,不同意继续住院治疗,12月26日接患儿出院。患儿出院后当日死亡。
患儿死亡后于2025年5月份在医学会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因案件审理需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送检鉴定资料,包括病史资料、鉴定听证时医患双方陈述及现场调查情况,并结合临床专家咨询会诊意见,围绕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疗机构A诊疗行为的分析
1、产妇当事人因停经9+月于2024年12月18日入住医疗机构A产科。入院诊断:39周妊娠。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各项检查正常,因当事人要求剖官产分娩,于2024年12月19日8:56-9:35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官下段横切口剖官产术。8:59患儿出生,体重3050g,外观无畸形。1分钟、5分钟阿氏评分均10分。羊水清,量约100ml,胎盘胎膜娩出完整。生后7+小时间断多次口吐泡沫,指脉氧测量血氧饱和度84-85%,经新生儿科会诊,转入新生儿科。结合患儿病情确诊: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2.肺出血3.呼吸衰竭4.休克5.肺水肿6.新生儿官内感染性肺炎7.脓毒血症等13个诊断,进行相应对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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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者孕39周坚持要求行剖官产术,术前医方已充分告知有发生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并发症的可能,患方签字同意手术。出生后,医方按新生儿护理常规,于9:50开出新生儿护理,应按每小时一次巡回并记录,医方仅在11:11分记录一次和16:24记录两次,缺少四次新生儿护理记录,医方对患儿病情变化观察欠缺,存在过错。
3、15:29执行常规医嘱,脉氧监测时,发现新生儿右手/左足脉氧分别为84-87%/84-85%,未予及时处理(吸氧等),存在过错。
4、2024年12月19日16:29病程记录提示呼吸频率36次/分,而2024年12月19日16:28分儿科会诊记录提示呼吸频率56次/分,三凹征阳性;2024年12月19日16:40患儿入住ICU,在上无创通气后,患儿呼吸频率为66次/分。医方(产科)对患儿RDS识别不足,病程记录矛盾,存在过错。
5、患儿出生时乳酸正常(1.9),入NICU,患儿乳酸6.56,有轻微代谢性酸中毒,该高乳酸提示可能与长时间缺氧有关。医方诊断为容量循环不足,予以扩容可能是导致患儿肺水肿的原因之一。医方(儿科)对患儿的乳酸改变认识不足,存在过错。
(二)关于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原因力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大小的把握是较难定量的定性分析。就本例而言,产妇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因“孕39+1周”至医方住院待产,12月19日8:59娩出一活女婴,体重3050g,外观无畸形。APgar评分1分钟、5分钟评分均10分,出生后血氧饱和度低,诊断新生儿RDS,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患儿未行尸体解剖,临床推断死亡原因是新生儿RDS死亡的可能性大。鉴于患方在医方已经告知择期剖宫产的并发症(RDS),但患方仍选择剖宫产是患儿发生RDS的主要因素;产妇羊水少也是患儿发生RDS的因素之一;
患儿病情略有改善的情况下,患方放弃治疗也是患儿死亡的因素之一。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上述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建议医方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以次要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
医疗机构A在对当事人之女(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当事人之女(当事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原因为宜。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判令医方赔偿378463.75元,另承担鉴定费8000元。未见二审材料;不将医方异议视为鉴定结论已被推翻。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