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新增残疾辅助器具评估材料,涉及长期卧床护理所需器具、使用周期和费用测算。原材料载明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
本页仅作脱敏文字概述,不公开鉴定报告扫描件、伤情照片或身份资料;器具评估不等同于法院已支持相应费用。
诊疗经过
据送检材料记载:2025年9月8日患者因“精神不振3小时,意识不清、口角流涎1小时”前往医疗机构A急诊科就诊,诊断为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后转入神经外科病房。2025年9月8日行“颅骨钻孔引流术+脑室穿刺术”。在随后的治疗过程中,患者症状逐渐加重,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出院转医疗机构C医疗机构D继续治疗。
患方认为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由临沭县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伤残鉴定意见
(一)伤残等级评定患者2025年9月8日因“精神不振3小时,意识不清、口角流涎1小时”前往医疗机构A急诊科就诊,诊断为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于2025年9月8日行“颅骨钻孔引流术+脑室穿刺术”,于9月19日行腰大池引流,术后患者病情加重。现场查体显示被鉴定人神志不清,无意识状态。被鉴定人脑出血病史、临床表现、影像表现和现场查体,符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诊断。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患者符合第5.1.1.1)条,“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患者2025年9月8日因“精神不振3小时,意识不清、口角流涎1小时”前往医疗机构A急诊科就诊,诊断为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于2025年9月8日行“颅骨钻孔引流术+脑室穿刺术”,于9月19日行腰大池引流,术后患者病情加重。现场查体显示被鉴定人神志不清,无意识状态。被鉴定人脑出血病史、临床表现、影像表现和现场查体,符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诊断。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结合其损伤特点及治疗恢复情况,被鉴定人病情较重,恢复期较长,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三)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患者2025年9月8日因“精神不振3小时,意识不清、口角流涎1小时”前往医疗机构A急诊科就诊,诊断为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于2025年9月8日行“颅骨钻孔引流术+脑室穿刺术”,于9月19日行腰大池引流,术后患者病情加重。现场查体显示被鉴定人神志不清,无意识状态。被鉴定人脑出血病史、临床表现、影像表现和现场查体,符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诊断。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被鉴定人郭朦胧其进食0分、床上活动0分、穿衣0分、修饰0分、洗澡0分、床椅转移0分、行走0分、小便始末0分、大便始末0分、用厕0分,总分值计算0分。依据GBA/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第4.2.2.3其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总分0分(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司法鉴定意见
(一)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者2025年9月8日因“精神不振3小时,意识不清、口角流涎1小时”前往医疗机构A急诊科就诊,诊断为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于2025年9月8日行“颅骨钻孔引流术+脑室穿刺术”,于9月19日行腰大池引流,术后患者病情加重。
依据送检材料,结合医患双方听证会上的陈述,本机构司法医学鉴定专家认为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但在诊治过程中也存在过错:(1)医方对腰大池引流的适应症掌握欠妥。对患者颅压高的情况下腰大池引流引发脑疝的风险预估不足。患者持续颅压增高,于9月19日行腰大池引流,术后患者症状加重,出现脑疝。(2)对患者腰大池引流的风险告知不足。腰大池引流术作为治理手段,应当就手术本身的获益和风险向患方进行告知,病历记录显示没有针对腰大池引流术进行充分告知。
(二)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为脑出血后昏迷状态(以出院情况记录为准)。患者脑出血后意识不清,处于昏迷状态。经治疗后病情好转,呼唤可睁眼,简单回答问题。腰大池引流术后症状加重,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上述的过错,其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丘脑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继发性脑积水,发病后即出现意识不清,昏迷状态。病情较重,医方积极手术治疗。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或效果不佳难以避免。症状加重后医方积极治疗,竭力避免或减少并发症带来的损害后果。医方在术前也向患方告知了手术风险,患方愿意接受手术承担风险,并知情签字。综上分析,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第7.3.4条规定,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评定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伤残鉴定意见
患者颅脑出血术后,构成一级伤残。
患者的护理期、营养期均至伤残评定前1日。
患者目前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