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根据病历材料:2024年01月27日00:55患者因“咳嗽、咳痰10天,加重伴呼吸困难5小时”至医方住院治疗,同日13:00开始出现头晕伴恶心、呕吐,14:00出现意识昏迷,脑CT未见出血,脑血管病科会诊后转入ICU,予静脉溶栓治疗,桥接急诊在全麻下行“脑血管造影+基底动脉支架取栓+左侧椎动脉球囊扩张+左侧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复查脑CT示脑干、小脑及双侧颞枕叶脑梗塞表现,脑白质缺血样改变。02月14日出院时神志昏迷,气管切开、鼻饲流质饮食、留置导尿状态,查体不能合作。02月16日死亡。未行尸检。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医疗行为评价患者2024年01月27日01:09因“咳嗽、咳痰10天,加重伴呼吸困难5小时”至医方住院治疗,根据患者病史(10天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咳嗽、咳痰,咳少量白痰,体温不高,无咯血及痰中带血,无头痛、全身肌肉酸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无呼吸困难、意识模糊、紫绀、烦躁、面色苍白、四肢厥冷、少尿,5小时前在生炉子时出现咳嗽加重,伴气喘,活动后加重,咳白色泡沫痰;
肺栓塞、支气管哮喘病史7-8年,糖尿病史3年,高血压数月,均未正规治疗),医方诊断“呼吸困难、支气管哮喘、缺血性心脏病、高血压病3级(高危)、2型糖尿病”存在依据,收住呼吸内科未违反诊疗常规,入院后医方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予一级护理、吸氧、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调控血压、血糖等未违反诊疗常规。
患者2024年01月27日13:00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口角歪斜、四肢肌力减低,医方予盐酸氟桂利嗪片、甲氧氯普胺注射液;14:50行头颅CT检查,15:30予溶栓,16:00-18:10行“脑血管造影+基底动脉支架取栓+左侧椎动脉球囊扩张+左侧椎动脉支架植入术”。
术后予转入ICU,予重症监护、特级护理、生命体征监测,抗凝、降脂、降低颅内压、改善循环、营养神经、抗感染,复查头颅CT等措施符合诊疗规范。经对症治疗后,患者症状无好转,在患者家属签署签署《患者自动出院/转院风险告知书》后,于2024年02月14日予自动出院未违反诊疗规范。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延误患者脑梗死的诊治。(1)虽然医方在患者2024年01月27日入院后告知患者存在心脑血管意外及脑梗死、脑出血等病情变化可能,但现有送检病历材料中,未见医方针对患者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相应预防措施和观察防范。
(2)患者2024年01月27日13:00出现恶心、呕吐、口角歪斜、四肢肌力减低等神经系统症状,医方对患者的病情发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立即进行头颅CT检查,14:00医嘱头颅CT,直至14:50才进行头颅CT.(3)医方在患者01月27日13:00发生病情变化后,未立即予以专科急会诊,仅电话联系神经科会诊且未见会诊记录,直至14:30予脑血管病科普通会诊,至15:10取得会诊意见后,于15:30进行溶栓治疗,16:00行“脑血管造影+基底动脉支架取栓+左侧椎动脉球囊扩张+左侧椎动脉支架植入术”。
2.病历书写不规范。根据送检病历材料,患者2024年01月27日01:09入院后,医方予记录入院记录及首次病程记录未违反诊疗规范。根据听证会现场询问,患者01月27日早出现头痛症状,医方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亦未记录当时的查体情况。
(二)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本例患者死亡后未行病理检验,不能在法医病理性层面明确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尤其患者既往支气管哮喘、糖尿病、高血压,曾经出现肺栓塞,其自身基础情况不佳,且未规范用药治疗,本次入院后出现基底动脉闭塞性脑梗死,对完整评价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缺陷、不足及过错存在一定影响。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检查结果,患者临床死亡原因符合基底动脉闭塞性脑梗死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本例患者系“咳嗽、咳痰10天,加重伴呼吸困难5小时”入院,且入院时不存在神经系统症状,医方予收入呼吸内科未违反诊疗规范。本例患者肥胖、自身基础疾病较多,既往糖尿病、高血压病史,长期高血压会并发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腔隙性脑梗死等脑血管病,糖尿病会导致微血管病变,其既往出现肺栓塞,进一步增加了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并且患者未进行规范用药治疗,对其基础疾病的控制亦存在不利影响。根据送检病历材料,患者病情变化后基底动脉闭塞性脑梗死的诊断明确,其自身属于脑血管疾病的高危人群,脑梗死的发生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不存在关联性;并且其基底动脉闭塞,病情危重、凶险,预后差。
结合其临床死亡原因分析,其最终死亡系自身原发性疾病的不良转归,与其自身疾病之间存在关联性。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危重程度认识不足,在患者入院后,未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相应预防措施和观察防范;在患者01月27日13点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后,医方未立即安排头颅CT检查及请专科急会诊协助诊疗,延误了患者脑梗死的早期诊断和治疗。结合患者临床死亡原因分析,医方上述过错原因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关联性。
综上,鉴定人分析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患者自身因素及医方的过错行为,医方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建议参与度为15%)。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一)患者临床死亡原因符合基底动脉闭塞性脑梗死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二)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建议参与度为15%)。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庭审焦点为原告存在哪些损失?该损失应如何承担?
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存在以下经济损失:医疗费个人支付23983.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1965.24元、误工费1965.24元、营养费540元、死亡赔偿金670423元、丧葬费54902.5元、鉴定费15004元,以上共计755,579.27元。
上述损失如何承担?据本案鉴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因其自身疾病,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建议参与度为15%),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为755,579.27元*15%=113,337元,精神抚慰金酌情5000元,以上共计118,337元,其余损失依法应由原告自负。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337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