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新增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经济损失373906.85元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383906.85元。
诊疗经过
据送检材料记载,患者于被告医疗机构A接受心脏瓣膜手术,术后死亡。患方与被告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现送检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关于患者病情特点及尸体解剖检验在本案中的意义依据送检病历材料记载,患者,女,59岁,其自身病情特点为:①既往有癫痫样发作病史10年,始终未明确癫痫诊断,未应用抗癫痫药物;②以无明显诱因出现胸痛不适病情特点临床就诊,超声提示二尖瓣狭窄(中度)并关闭不全(重度),左心大;③心电图示:频发室性早搏;④完善影像学检查还可见脑内多发散在缺血灶、双肺多发小结节等;⑤于2024-08-26接受心脏瓣膜手术,术前未出现癫痫样发作,但术后癫痫持续发作,出现发作性意识不清,病情危重;⑥经药物控制及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进展,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在患方放弃积极救治措施后于2024-09-10临床死亡。
本案患者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本次鉴定无法从法医病理学角度对患者确切死亡原因,以及患者重要脏器基础性病变、引起频发室性早搏的具体病因、手术质量等问题予以明确,仅能依据临床工作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从现有临床资料进行有限分析,对本次鉴定完整评价医院诊疗行为及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程度具有一定不利影响。患者存在联合瓣膜病和心律失常,客观上成为了影响患者日常生活质量甚至造成不良事件发生风险性的病理学基础,由于引起心脏病情及癫痫样发作的具体病因不详(未尸检),故无法明确患者自身基础病情在患者术后病情演变进展过程中起到的辅助/联合作用程度。
依据现有送检病历材料分析,患者具有在体外循环下联合瓣膜置换术术后癫痫持续发作进而缺血缺氧性脑病、心功能差,序贯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临床病情演变特点,患者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责任归属需由法庭审理明确。
(二)关于临床诊疗行为
1.依据送检病历材料记载,2024-08-21患者因“胸痛不适1天”收入医疗机构A。结合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医院给予二尖瓣狭窄(中度)并关闭不全(重度)、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轻度)、三尖瓣关闭不全(轻度)、心律失常、室性早搏的初步诊断符合临床诊疗思维,予在对症支持治疗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查符合患者病情诊疗需要。
2.患者心脏瓣膜病变及时外科干预是改善其心脏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及延长患者生命的积极措施。医院针对患者心脏瓣膜病变拟行二尖瓣置换术+主动脉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术前向患方告知手术相应风险,内容包括围术期存在心脑血管意外等客观风险性,可见《手术同意书》及患方签字字样,提示患方对手术相关风险性知情、理解并同意手术实施的意愿。于2024-08-26实施手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送ICU对症支持治疗。以上诊治符合患者病情诊疗需要及临床诊疗基本原则性要求。
3.如上所述,患者术后当日出现抽搐明显,间断发作,化验示肌钙蛋白升高,心电图动态改变,心脏超声提示前壁、侧壁运动减弱,其术后病情程度危重,病情复杂,经给予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镇静镇痛、抗癫痫、防治感染、减轻心脏负荷、改善循环等综合对症支持治疗仍无有效改善,最终在患方放弃进一步抢救措施并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后,临床死亡。本次鉴定对此分析说明如下:
(1)审查送检病历,2024-08-25(术前1天)医院针对患者既往癫痫病史请神经内科会诊,追问患者既往癫痫样发作情况始终未正规治疗,始终未明确癫痫诊断,也未应用癫痫药物,对此会诊意见中考虑围术期发作性意识不清风险高,建议多次询问病史、术前再次评估手术风险、多科室会诊等。此外,在患者心脏瓣膜病变中,其术前心脏超声提示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口面积约1.1cm²)并反流(重度),左房内径50mm,左室内径为46mm(正常参考范围),LVEF为64%,麻醉术前访视记载血压140/91mmHg,同时心电图提示频发室性早搏。
故一方面,患者自身基础病情情况,在围术期出现癫痫发作进而使得其不能安全的度过手术和围术期的风险性显著增加;另一方方面,结合术前相关检查,患者心脏瓣膜病变非急诊手术,其频发室性早搏需予密切关注,胸痛不适病情需给予鉴别诊断病因,故给予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后择期干预心脏瓣膜病变是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对此,医院在患者术前评估的充分性、外科手术干预时机方面存在不足。
(2)审查送检病历,医院于2024-08-26为患者实施心脏瓣膜手术,其手术方案符合临床诊疗基本原则性要求,手术过程顺利,由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手术区域等具体情况无法明确,进而无法评价是否存在与手术操作直接相关性不良事件发生。但患者术后短时间内出现间断发作癫痫,经药物控制后脑功能障碍程度重,在心功能不良的影响下多脏器功能不全。患者术后病情变化迅速、病情程度重,临床诊治具有客观困难性,预后差,医院后续给予的抗癫痫、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符合临床诊疗基本原则性要求,考虑与患者术后病情进展最终死亡结果之间无本质上的影响作用。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给予患者的初步诊断、治疗方案及术前告知程序符合临床诊疗要求,但在术前评估的充分性及手术时机选择中存在不足,说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于该时期接受心脏瓣膜手术并术后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中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的评定,实际上属于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最具困难和争议的工作;本案司法鉴定系从技术层面对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进行评定,而非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评定。原因力程度评定本质是建立在鉴定人学理性判断基础上的一种专业观点,不能与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程度完全相同,是供法官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1)患者心脏病情复杂,患有瓣膜病及心律失常,并有癫痫样发作病史,围术期风险高;(2)患者心脏瓣膜病变接受手术干预是获得远期良好预后的积极措施;(3)医院术前已进行手术风险告知,并已取得患方签字同意;(4)医院的医疗过错;
(5)医院相应的医疗水准;(6)临床医学的局限性因素;(7)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诸多问题难以在法医病理学层面给予明确。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原因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原因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并请法庭在本次技术评价立场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死亡后未经尸体解剖检验的法律责任归属,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患者到被告处就诊,双方构成医患关系,被告在进行执业活动时,应遵守行业规范、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负有高度注意、救死扶伤及努力完成委托工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案件的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采信。本院委托本案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认定医疗机构A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原因程度范围。故本院确定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治疗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死亡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患方因当事人死亡产生的损失:
综上,患方因当事人死亡产生的损失:医疗费25935.1元、死亡赔偿金324372元、丧葬费16470.75元、护理费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5400元,共计373906.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医方应赔经济损失373906.8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383906.85元;未核验执行到账情况。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