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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15

产前发热及胎儿心动过速处置不足致新生儿感染性休克死亡案例

足月产妇接受球囊促宫颈成熟、催产素引产及人工破膜,产程中逐渐出现发热,剖宫产前胎心率明显增快。新生儿出生后迅速出现呼吸衰竭、败血症、酸中毒和感染性休克,经转运团队参与抢救仍死亡。

已有法院调解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据送检资料记载: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因“停经9个月,不规律腹痛4小时”入住医疗机构A,诊断为孕40*⁶周G1P0LOA。12月29日因“羊水AFI6cm,41周妊娠”给予COOK球囊促宫颈成熟,12月30日给予人工破水+缩宫素引产,18:00开始出现体温逐渐升高,21:00行子官下段剖官产术,21:03以枕后位娩出一足月活男婴(当事人),Apgar评分8-9-9分,21:14入住新生儿科,入院后病情进行性加重经抢川求实黟[2025临茎381号救无效于12月31日21:01死亡。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然市阅类托方供的定村料、2025体2月28甘在我所召井到法蓥定排述会、蛰定人知医患双方共何核刘了已送达的鉴定资料皮萎托非违、听医热双方陈述、询问病橘、病粮以及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间题、徐据卫生行政法规、临床医学理论、临床诊疗焼范、指南等井结合临床专苏懑见、就萎托事项分析如下:

(一)关于诊疗过程及损害后果

1.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诊疗过程:

孕妇当事人因“停经9个月,不规律腹痛4小时”于2023年12月28日19:50入院医疗机构A(以下简称医方)产科,入院诊断为孕40⁴周G1P0LOA,12月29日17:00行COOK球囊放置术,12月30日08:35取出球囊,09:01开始行静滴0.5%催产素引产,13:40给予人工破膜,18:00开始出现体温逐渐升高,21:00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前胎心率180次/分,术中见羊水I度粪染,量约300ml,21:03以枕后位娩一活男婴,重3850g,Apgar评分1-5-10分钟为8-9-9分,无脐带绕颈、绕体,2024年1月12日10:12出院,出院诊断:1.产前发热;

2.41周妊娠G1P1LOP。

当事人系2023年12月30日21:03以枕后位剖宫产娩出,Apgar评分8-9-9分,21:14患儿因“生后呻吟11分钟”入院医方,查体:T37.6℃,体重3.85kg,神志清,精神欠佳,哭声弱,口唇红润,呼吸促,双肺呼吸音粗糙,可见三凹征,心率180次/分,血气分析提示呼吸性酸中毒,诊断为“新生儿呻吟、新生儿感染、新生儿酸中毒、高乳酸血症、低钾血症”,予以新生儿特级护理、入暖箱、加强呼吸道管理、箱内吸氧、抗感染等对症治疗,随着患儿病情进行性加重,于23:19给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12月31日9:30予以气管插管,10:36应用肺表面活性物质,10:38升级抗生素,12:13报危急值:G-,诊断新生儿败血症,川求去茎20235临芬J81只15:10医疗机构B转运组到达、予萸换气管插管、调整呼吸机参数,16:48再次给予肺表商活性物炭、19:40输血、患儿病情持续危重,18:30、20:05、20:30心率下降、脉氧测不出、子吸氧、气燕复苏、心脏按压、1:10000肾上腺素1ml静推、经积极抢救无效,21:01宜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2.新生儿呼哎衰竭;3.新生儿早发败血症;4.新生儿酸中毒;5.高乳酸血症;6.低钾血症;7.低血糖症;8.心肌损害;9.感染性休克;10.肺动脉高压(中度)。

2.当事人的损害后果:

综合送鉴资料分析,当事人的损害后果认定为死亡。由于当事人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验诊断明确死亡原因、查明病变及病变性质,鉴定组依据现有送鉴资料分析(推断)其死亡原因可能为:①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可能性较大;②感染性休克;③其他。

(二)医疗机构A在当事人及当事人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

1.产科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处理欠妥。

12月30日18:00患者出现发热并逐渐升高,医方予以一般物理降温,效果不明显,19:42临时医嘱查“血细胞分析、C-反应蛋白测定、降钙素原检测”,但标本接收时间是20:52,报告出具时间是21:15、21:56、21:59,此时患者已经在手术台上。由于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认识不到位、评估不足,未及早检查感染指标,在本已较迟下达的检查医嘱后又迟迟未送标本,导致检查结果滞后。产前发热存在高热抽搐、胎儿窘迫、胎死宫内等风险,在20:00复测体温39.8℃时应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不能等到手术前才开始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医方对患者发热处理存在治疗缺陷。

据《助产》介绍:持续性枕后位是头位难产最多见的一种异常胎方位,从产程开始严密评估胎方位非常重要。阴道检查是产程中识别异常胎方位最主要的检查手段,检查内容包括:官口扩张情况、有无水肿;是否破膜;胎头下降程度;胎方位的确定。医方在12月30日13:40、14:40、17:40三次阴道检查均未行胎方位的确定。由于对胎方位检查缺失,未能及早发现异常胎方位(最后是剖官产术中明确为枕后位),导致对手术时机判断不准确。

医方12月30日13:40行人工破膜,14:40阴道检查提示:宫口容三指,S-2;17:40阴道检查提示:宫口容三指,S-2。间隔3小时的两次阴道检查,宫口扩张程度和胎头下降程度均一致,即产程无进展,医方未引起重视和警惕。医方19:48术前小结及术前讨论结论记录中记载“手术指征:根据早孕期彩超已核对预产期,目前已破水,伴有规律腹痛,发热,估计短时间不能经阴分娩,继续待产风险较高,可能出现胎儿窘迫、胎死宫内等情况,建议尽快剖宫产终止妊娠”,于19:50下达剖宫产手术医嘱并同步执行,20:36完成签署手术同意书,20:40麻醉术前访视,20:40进入手术室,21:00开始手术。

从17:40到21:00的3小时20分钟,由于医方对患者产时胎儿宫内情况评估不足,术前准备不及时,未及早采取剖宫产终止妊娠,增加了胎儿在宫内的感染暴露时间,影响胎儿预后。

2.新生儿科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预见义务,抗感染欠规范,呼吸支持方式、时机及力度不足。

当事人2023年12月30日21:03以枕后位剖宫产娩出,21:14入住新生儿科后出现发热、呻吟、呼吸急促、三凹征,血气分析结果提示呼吸性酸中毒等,结合母亲产前高热病史,应高度怀疑新生儿早发败血症,及时经验性选择强有力且能透过血脑屏障的抗生素(如用氨苄西林或青霉素+第三代头孢菌素作为一线抗菌药物组合,详见《新生儿败血症诊断及治疗专家共识(2019年版)》),但医方初始仅单用头孢噻肟钠,川求实Z[2023酯劣J81号直至12月31日10:38才升级加用美罗培南。医方给予有效抗感染治疗时机存在延误,患儿病情迅速加重出现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危急重症表现。

患儿于2023年12月30日21:03出生后Apgar评分8-9-9分(呼吸扣分),随后出现呻吟、呼吸急促、三凹征,血气分析结果提示呼吸性酸中毒等严重病情,医方仅予箱内吸氧,未早期使用有创或无创呼吸支持,且箱内吸氧时间较长,随后才选用了不适于该患儿当时病情的CPAP(持续气道正压通气)。

当无创通气失败、低氧血症未得到改善时,需尽快调整通气模式,例如改为有创机械通气等,而患儿在12月30日21:36采样的血气分析中已出现严重呼吸性酸中毒(pH7.17)和低氧血症(PO₂60mmHg),但机械通气却延迟至12月31日9:30(出生后12+小时)才启动,并予SIMV模式,由于机械通气延迟导致肺泡萎陷加重,9:35胸片报告显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RDS,但本案应是ARDS)进展,随病情变化,改SIMV模式为高频呼吸机HFO模式(振幅40cmH₂O),但仍无法维持氧饱和度,患儿病情进行性加重(严重酸中毒,呼酸合并代酸等),后调整HFO模式(振幅50cmH₂0),经皮测氧饱和度在50%-60%,心率波动在120-130次/分,全身皮肤青紫、发灰,CRT>3S,医方未再次调整HFO振幅。

待上级医院转运组到达后予以更换气管插管、调整呼吸机参数HFO模式(振幅55-60cmH₂0),后复查胸片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较前稍有好转,但终因患儿病情危重,死亡未能得以避免。

(三)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异常胎方位(枕后位)、产前发热系患者母子自身因素,这些不利因素增加了胎儿宫内窘迫、感染、胎死宫内等风险,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儿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和病理组织学检查诊断明确死亡原因、查明病变,该不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暂后果之问原因力的判断.医疗机构A对患者及当事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产科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处理欠妥;新生儿科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预见义务,抗感染欠规范,呼吸支持方式、时机及力度不足。

综上,根据医学领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考虑到异常胎方位、产前发热增加胎儿宫内窘迫、感染等风险,结合医疗机构A上述医疗过错行为及患者、当事人自身因素,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等综合分析认为,医疗机构A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从法医技术鉴定层面评价建议为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程度偏高)。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患者及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从法医技术鉴定层面评价建议为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程度偏高)。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民事调解书

一、当事人、医疗机构A于2024年1月5日签订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再履行;

二、医疗机构A赔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3145.4元,医疗机构A已于2024年1月19日支付150145.4元,剩余赔偿款383000元医疗机构A于2025年9月20日前履行完毕;

三、医疗机构A于2025年9月20日前给付患方案件受理费1750元;

四、患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患方与医疗机构A双方之间就2023年12月所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患方负担。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