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4年3月9日被鉴定人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等于医方住院治疗,次日检查发现右侧椎动脉瘤可能,3月12日予行“脑血管造影术+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介入栓塞术”,术后出现右侧中枢性面舌瘫、右侧偏瘫等,次日早晨突发急性左心衰,抢救无效死亡。现被鉴定人家属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法院。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一)关于医疗机构A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
1、患者,男,时年60岁,2024年3月9日因“心慌并心前区不适1小时余”入住医方内科,无头痛、头晕,无四肢麻木及肢体活动不灵等不适,既往高血压病史2-3年,近1年来服用非洛地平控制血压,入院查体:T36.3℃,P110次/分,R20次/分,BP158/109mmHg。门诊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ST异常。初步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给予阿司匹林抗血小板,非洛地平缓释片控制血压,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减慢心率,活心丸温心通脉,香丹注射液改善冠脉供血,环磷腺苷葡胺营养心肌,参麦注射液益气生津,兰索拉唑抑酸护胃等治疗,完善血常规、生化、凝血、肌钙蛋白等检查。结果示:NTpro-BNP、中衡⑧肌钙蛋白T正常。头颅CT示:脑内少许腔隙性梗塞灶,右侧椎动脉颅内段局部管腔扩张,动脉瘤可能,建议结合CTA检查。于3月10日转入脑内科,加用波立维双联抗血小板治疗。3月12日9:00经知情同意后在全麻下行“脑血管造影术+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介入栓塞术”,造影示:
右侧椎动脉V4段见约8mm×13mm瘤样扩张,予以支架辅助+多枚弹簧圈后栓塞,11:45结束手术,术后持续替罗非班6m1/h泵入。被鉴定人住院期间检查发现右侧椎动脉V4段动脉瘤可能,无临床症状,可择期介入治疗;而被鉴定人不稳定性心绞痛诊断明确,临床症状明显,医方未对心脏病的问题进行影像学检查,诊断及治疗不充分;行脑动脉瘤手术时机欠妥,且术前抗血小板治疗不充分,医方诊疗行为欠规范。
2、被鉴定人术后半小时许(12:17),出现右侧中枢性面舌瘫,饮水呛咳,右侧肢体痛觉迟钝。医方考虑穿支闭塞,改替罗非班为7m1/h持续泵入加强抗血小板,肝素钠泵入抗凝、乌拉地尔、卡托普利临时降压,丁苯酞营养神经、依达拉奉右瑛醇清除自由基,被鉴定人病情持续加重,双侧瞳孔不等大,右侧肢体肌力下降,颅脑CT未见新发脑出血。3月13日早7:59被鉴定人自诉胸闷喘憋,请心内科会诊,8:08在查看病人过程中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心律快速下降,呼吸微弱。
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人工气囊辅助呼吸,并从气管插管后吸出大量粉红色泡沫痰,8:12自主呼吸消失、心率持续下降,予持续心肺复苏、电除颤,应用尼可刹米、盐酸洛贝林、硫酸阿托品、盐酸肾上腺素等药物抢救无效,9:45宣布临床死亡。被鉴定人介入术后约0.5小时出现神经系统受损的临床表现,医方未考虑行脑血管的造影及血管内干预治疗;被鉴定人突发急性心衰,亦可能与冠心病未得到有效治疗相关,医方存在过错。
(二)关于医疗机构A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被鉴定人因“心慌并心前区不适1小时余”入住医方,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等,完善检查发现中衡⑧右侧椎动脉瘤可能,予行“脑血管造影术+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介入栓塞术”,术后半小时出现右侧中枢偏瘫等,予加强抗血小板、抗凝、改善循环等治疗,次日早晨突发急性左心衰,抢救无效死亡。因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无法明确,结合送检资料考虑被鉴定人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后短时间内发生后循环闭塞、延髓部位梗死,循环、呼吸衰竭、致急性左心衰致死可能性大。
夹层动脉瘤是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的颅内动脉血管壁产生撕裂,继而导致血流涌入血管壁层间,形成血管壁层间血肿的一种特殊类型动脉瘤。对于未破裂夹层动脉瘤患者而言,若患者表现为无症状,其自然病史较好,可以采取药物保守治疗的方式,但定期的临床及影像学随访仍有必要;另外对于以后循环缺血、压迫症状起病,动脉瘤出现增大或表现为冗长扩张的夹层动脉瘤患者,其自然病史较差,应积极进行干预治疗。
抗血小板治疗是预防围手术期脑缺血事件的重要举措,目前临床研究所采取的方案均为:择期手术至少术前3-5天联合应用阿司匹林100-300mg和氯格雷75mg;如患者需行急诊介入,则应口服负荷剂量抗血小板药物(阿司匹林300mg和氯吡格雷300mg)。术后应继续口服阿司匹林300mg联合氯吡格雷75mg至少3个月。
急性左心衰竭是由于心脏瓣膜疾病、心肌损害、心律失常、左室前后负荷过重导致急性心肌收缩力下降、左室舒张末期压力增高、排血量下降,从而引起以肺循环淤血为主的缺血缺氧、呼吸困难等临床症候群。急性肺水肿是最主要表现,可发生心源性休克或心搏骤停。
本案,被鉴定人以心慌、心前区不适就诊医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诊断明确,入院次日检查发现颅内动脉瘤可能,即转入神经内科行脑血管介入手术治疗。被鉴定人颅内动脉瘤为未破无症状动脉瘤,可择期手术治疗;其心脏疾患更为危急。医方对于心脏疾患的检查不完全,评估不充分的情况下行脑血管介入治疗,手术的打击会进一步影响心脏功能。同时术前抗血小板治疗不充分,增加术后血栓形成的风险。被鉴定人术后短时间内发生中衡急性脑梗,医方未能及时完善颅内血管检查及有效治疗,导致被鉴定人循环呼吸衰竭。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被鉴定人介入术后发生急性脑缺血的表现为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突发急性心衰,呼吸停止病情危重,进展迅速,救治机会有限;手术本身的风险性及疾病的发生、发展是其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建议次要至同等原因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至同等原因。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鉴定机构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在对本医案的鉴定中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并结合本案提交的鉴定材料和相关医学规范、临床专家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其分析意见客观、合理,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该鉴定意见结论,医疗机构A在对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次要至同等原因,虑到医学科学的不确定性、局限性和高风险性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医疗机构A在本案中针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42%的赔偿责任。按照《山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金额计算损失作出如下认定: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明细发票,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被告处支出医疗费45560.03元。2、死亡赔偿金:51571×20年=1031420元。3、丧葬费。
丧葬费经计算为54902.5元(109805元/12个月*6个月,山东省202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住院伙食费。侯文波共计住院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4、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予以认定。5、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7、营养费:200元。8、护理费:51571/365×4×2=1130元。9、误工费:51571/365×4=565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0638.56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