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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17

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反复出血处置不足死亡案例

患者有肝硬化失代偿和门静脉高压,曾多次接受静脉曲张硬化及组织胶栓塞治疗,后再次呕血入院并在短期内大出血死亡。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案件进展

补入完整医疗过错鉴定,结合反复消化道出血、肝硬化基础疾病及止血处置分析因果关系。原判决所载324894.41元继续作为本页裁判结果,鉴定沟通材料不另计为新案件。

诊疗经过

2020年12月29日,当事人因门诊诊断肝硬化第1次在被告处住院诊治,于2021年1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9天,出院主要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诊挂号费和检测花费219.98元,住院费个人支付1876.89元。2021年1月15日,当事人到医疗机构B医疗机构C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肝硬化,于2021年1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13天,出院主要诊断:门脉高压、腹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十二指肠球部溃疡,门诊挂号费和新冠检测花费385元,住院费个人支付2768.2元。2021年1月29日当事人到被告处挂号检测花费75.08元。2021年9月3日当事人到被告处检测费136元。

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第2次在被告处住院诊治,于2021年10月19日出院,实际住院11天,出院主要诊断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挂号费19元,住院费个人支付8056.15元。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22日第3次在被告处住院诊治,住院3天,住院费个人支付265.47元。

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由救护车送往被告处救治,第4次在被告处住院诊治,2021年12月27日进行胃镜检查、锁骨下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2021年12月28日行经口气管插管、胃镜下胃病损硬化术,2021年12月29日行呼吸机治疗(小于96小时),2021年12月29日进行心肺复苏未成功救治,当事人死亡并离院,救护车及诊疗费175元,挂号费19元,住院费个人支付5592.09元。以上,当事人共住院38天,医疗费花费共计19587.86元。当事人在医疗机构B医疗机构C住院期间租用陪客椅花费160元。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本院委托,本案鉴定机构对被告医疗机构A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当事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本案鉴定机构于2025年4月27《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对患者的病情未高度重视。根据病历记载,患者2020年12月29日首次至医方处住院治疗时,已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自2020年12月29至2021年12月27日,近一年时间内,医方未请外科会诊治疗,未行预防性手术治疗,未给予高度重视。2、对病情变处理不到位。

”鉴定意见为:“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当事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原告支付鉴定费12460元。

鉴定异议与回复

鉴定沟通函

一、根据送检资料,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病理性死亡原因不明。请贵院组织医患双方确认,同意鉴定机构依据贵院送检资料对患者进行临床死因推定,并请制作确认同意笔录。鉴定机构在医患双方确认同意推定患者的临床死因以后,受理贵院的鉴定委托。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二原告作为当事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具体损失如下:

针对过错及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当事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认定被告医疗机构A承担30%的责任即1082981.36元×30%=324894.4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4894.41元;

二、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