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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早产儿呼吸窘迫、败血症死亡轻微原因鉴定案例

孕妇因未足月胎膜早破入院并分娩极早产、极低出生体重儿,患儿出现呼吸窘迫、呼吸衰竭、凝血异常和败血症,最终死亡。

已出鉴定意见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据送检资料记载:2020年11月21日当事人因“停经26+5周,阴道流液1天”入医疗机构A,11月29日行剖宫手术,娩出一男婴,因早产儿、新生儿窒息由手术时直接转入新生儿科,患儿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30日死亡。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经审阅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司法鉴定陈述会,鉴定人和医患双方共同核对了鉴定事项,听取医方、患方分别陈述,询问病情、病程以及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依据卫生行政法规、临床医学理论、临床诊疗规范、指南等并结合临床专家意见,就委托事项分析如下:

(一)关于患方之子的诊疗过程及损害后果患者因“停经26+5周,阴道流液1天”于2020年11月21日15:17入住医疗机构A(以下简称医方)产科,入院诊断:1.未足月胎膜早破;2.孕26+5周G2POL0;3.原发不孕;4.IVF-ET术后;5.珍贵儿。

入院前1天于医疗机构B住院予以地塞米松、头孢西丁、硫酸镁等治疗,入院时无宫缩,胎心率140次/分,胎膜已破,羊水清,入院后完善彩超检查后给予监测胎心、观察宫缩,头孢西丁抗感染、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等对症治疗,11月29日20:28行急诊剖宫产术,术中见:羊水清亮,量约400ml,20:34以LST位娩一男婴(当事人之子),Apgar评分1-5-10分钟分别为5-6-6分,重1380g,脐带无绕颈。12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1.未足月胎膜早破;2.孕27+6周剖宫产G2P1L1LST;3.早产儿;4.新生儿窒息;

5.极低出生体重儿;6.IVF-ET术后;7.珍贵儿;8.多囊卵巢综合症。

当事人之子因早产儿、新生儿轻度窒息由手术室转入医方新生儿科,入科后予暖箱保暖,动态监测患儿生命体征变化,告病危,气管插管,牛肺表面活性物质,冷沉淀输注,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升级美罗培南,脐动脉及脐静脉置管术,监测中心静脉压等综合治疗,终因患儿系早产儿,各脏器发育不成熟,病情危重且存在多脏器衰竭,于11月30日16时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呼吸衰竭、未成熟几(孕期等于或大于24整周以上,但小于28整周)、极低出生体重儿(1250-1499g)、低纤维蛋白原血症、新生儿败血症、循环衰竭、气胸、颅内出血(非创伤性)、低蛋白血症、动脉导管未闭、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酸中毒、凝血功能异常、围生期脑损伤。

综上,患者损害后果认定为:当事人之子死亡。

(二)医疗机构A在当事人诊疗过程中的医疗分析患者因“停经26+5周,阴道流液1天”于2020年11月21日入院,医方予以完善相关检查,给予监测胎心、观察宫缩,头孢西丁抗感染、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静滴硫酸镁保护胎儿颅脑神经等治疗符合基本医疗常规。

住院期间,医方对患者本次妊娠的特殊情况:珍贵儿,未足月胎膜早破时间长,极早产、极低体重儿可能性大,新生儿并发症多、预后差等虽有多次医患沟通,但从医疗行为分析,对于这样的特殊病人、特殊病情,入院后长期医嘱为二级护理(胎膜早破就应该是一级护理,未足月胎膜早破更应该是一级护理)、医生三天一次查房记录,体现医方对患者病情认识不充分,仅做了一般化处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患者血常规检查报告提示血像高是11月29日9:54,确定手术是18:30,手术开台是20:28,新生儿娩出是20:34,从时间节点和患者病情综合分析,如果考虑患者胎膜早破时间长、宫内感染可能性大、宫内环境差,应尽快让胎儿脱离恶劣环境,但从血常规报告时间到决定手术时间相差几个小时,医方整个手术安排的节奏不够紧凑,未尽到谨慎预见义务。

当事人之子因早产儿、新生儿轻度窒息由手术室转入医方新生儿科,入科后予暖箱保暖,病危,气管插管,牛肺表面活性物质,抗感染等综合治疗,但患儿孕周小、体重低,各脏器发育不成熟,发生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引起呼吸衰竭,患儿有窒息,存在颅内出血及循环衰竭等危重病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方诊疗行为符合基本医疗常规。

综上,医方在患者住院生产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预见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分析未足月胎膜早破、孕27+6周剖宫产G2P1L1LST、早产儿、极低出生体重儿、IVF-ET术后、珍贵儿、多囊卵巢综合症等系患者自身因素;患儿系早产儿,各脏器发育不成熟,病情危重,存在存活率极低等固有风险,这些不利因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患者本次妊娠系珍贵儿、未足月胎膜早破等病情认识不充分;未尽到谨慎预见义务,对患者剖宫产指征和时机的把握不够精准。

综上,根据医学领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考虑到患者未足月胎膜早破、孕周小,分娩之子系早产儿,各脏器发育不成熟,病情危重,存活率极低等危重因素,结合医疗机构A上述医疗过错行为及患方之子自身因素,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7.3.2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等综合分析认为,医疗机构A的医疗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当事人之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从法医技术鉴定层面评价建议为轻微原因(参与程度建议5%~10%,参与程度仅供参考)。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A对当事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当事人之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从法医技术鉴定层面评价建议为轻微原因(参与程度建议5%~10%,参与程度仅供参考)。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现有材料提供了上述鉴定或处理意见,未见可据以确认最终赔偿金额的裁判或协议。鉴定原因力不直接换算为获赔结果。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