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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律师 · 亲办脱敏案例 · B3-047

多囊肾手术后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案例

患者因多年多囊肾接受腹腔镜左肾去顶减压及被膜剥脱术,术后出现肺部感染、腹泻和发热,随后昏迷并死亡。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一)案情摘要根据现有的鉴定资料记载: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以“查体发现多囊肾13年余”为主诉入住医疗机构A,2025年2月21日在该院行腹腔镜辅助左侧多囊肾去顶减压+被膜剥脱术,2025年2月24日在该院死亡,患方与医方产生纠纷。现法院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送检鉴定资料,包括病史、影像资料、鉴定听证时医患双方陈述及现场调查情况,并结合临床专家咨询会诊意见,围绕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分析

1.2025年2月18日,患者因“查体发现多囊肾13年余”入住医方诊治,有手术指征,选择“腹腔镜辅助左侧多囊肾去顶减压+被膜剥脱术”可行,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告知可选治疗方案及相关风险,尽到告知义务,手术过程顺利,术后第1天病情稳定时停心电监护符合常规,但患者术后出现发热、反复腹泻、感染指标异常,医方未积极寻找原因、送检病原学及影像学检查,在患者大量液体丢失时液体复苏不到位、抗生素治疗欠积极,存在过错。

2.根据临时医嘱单,医方在2月21日至2月23日连续给予纳美芬用药,该药是一种阿片受体拮抗剂,主要用于逆转阿片类药物过量、加速术后麻醉复苏,患者术后神志清、精神可,未发现医方应用该药的必要分析及依据,存在过错。

3.患者2月23号开始出现少尿、无尿、血氧下降、心率增快等休克早期表现,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重视程度不够,未请ICU等专科会诊协助治疗,延误抢救时机,2月24日凌晨患者突发昏迷,考虑感染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存在过错。

(二)关于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原因力大小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大小的把握是较难定量的定性分析。根据尸体解剖意见,患者符合在左侧多囊肾术后继发严重感染,最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患者自身罹患多囊肾,术后感染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本次发病进展快,救治有难度,自身疾病特点系死亡的重要因素,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病情重视程度不够、处治不到位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分析,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至同等因素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

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至同等因素为宜。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至同等因素为宜。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以及医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对四原告主张的合法有据的各项损失,以医疗机构A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四原告要求按照50%的比例赔偿,医疗机构A认为应按照30%的比例赔偿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医疗费

6077.17元;

二、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432496元;

三、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丧葬费22146.4元;

四、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

五、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护理费355.48元;

六、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营养费120元;

七、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交通费600元;

八、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九、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鉴定费15344元;

十一、驳回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