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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胸痛首诊处置及PCI术前评估不足死亡案例

长期透析患者因胸闷、憋喘和胸痛入院,接受冠脉造影、IABP和支架植入,术中循环难以维持,术后深昏迷并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最终死亡。

已有一审判决整理于2026年9月12日

诊疗经过

鉴定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送检鉴定资料,包括病史、影像资料、鉴定听证时医患双方陈述及现场调查情况,并结合临床专家咨询会诊意见,围绕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医方的诊疗行为分析

1.2024年3月21日,患者因“胸闷、憋喘1.5小时”至医方急诊科就诊,病史包括“睡眠中出现胸闷、憋喘,不可平卧,伴大汗”,医方有行心电图、心肌标记物、凝血功能、血常规等检查,结果为肌钙蛋白、升高,血象异常,血钾高,血肌酐1133.86umo1/L,异常心电图,医方未予重视,仅临床诊断为胸闷。纵观医方急诊救治环节,未见血压、心率等常规生命体征的检查数据;未见医方请心内科会诊的记录以及相应处理的记录;未见医患沟通记录以及建议留观并复查的记录。据上,医方急诊欠规范、处治欠积极,存在过错。

2.2024年3月22日10:28,患者因“胸闷、憋喘1天,加重伴心前区疼痛12小时”入住医方诊治,入院时考虑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内科会诊建议完善冠状动脉造影术明确心脏血管情况,并于当日急诊行“冠状动脉造影术+IABP+冠脉内支架植入术”。患者基础疾病较多,又在CRRT期间,手术风险较大,医方术前未考虑多学科会诊评估病情,冠状动脉造影示LAD、LCX、RCA远端血流TIMI3级,医方对于继续行PCI手术的风险沟通缺乏详细的书面签字记录,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

3.患者术中心率、血压不能维持,意识逐渐丧失,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抢救措施,术后呈持续深昏迷状态,并发心衰伴缺血缺氧性脑病以及原有肾衰加重等,医方予VAECMO+连续CRRT。纵观医方对患者术后的综合处理及重症治疗过程,未发现明显违反诊疗常规。

二)关于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的分析原因力大小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大小的把握是较难定量的定性分析。2024年3月21日,患者因“胸闷、憋喘1.5小时”至医方急诊科就诊,给予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为胸闷。2024年3月22日,患者因“胸闷、憋喘1天,加重伴心前区疼痛12小时”再次至医方就诊,行“冠状动脉造影术+IABP+冠脉内支架植入术”,术中心率、血压不能维持,意识逐渐丧失,给予气管插管、呼吸等抢救措施,术后呈深昏迷状态,给予持续性血液净化、抗感染、托说、维持生命体征等治疗,患者病情危重,于4月2日出现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因未尸检,患者确切死因不明,临床分析系PCI术后并发心衰伴缺血缺氧性脑病以及原有肾衰加重,最终致多器官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医方诊疗行为存在急诊欠规范、处治欠积极,手术评估及风险告知不到位等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基础疾病多,长期透析,冠脉病变复杂,救治困难,其自身疾病特点是死亡的重要原因,综合考虑,建议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因素为宜。

鉴定结论与损害评定

司法鉴定意见

据现有鉴定资料分析认为:

1.1.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因素为宜。

法院对证据与责任的认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点,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需要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的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根据鉴定结论,医疗机构A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次要因素为宜。综合本案事实、证据,本院酌定被告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协议或现有结果范围

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医疗机构A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患方关于当事人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632778.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材料与阅读说明

何宇律师亲办案件,依据所保存的判决、调解、鉴定或相关办理材料脱敏整理。不同材料的观点分别归属于法院、鉴定机构或当事人。

材料阶段截至2026年9月12日整理时所见文书,不等于实时诉讼状态。一审裁判、协议约定与实际执行收款分别看待;未见履行凭证的,不表述为赔款已到账。个案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结果。

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机构采用泛称,不提供原始文书、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