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何宇

病种与诊疗过错详解 · 原稿第24篇

癫痫持续状态救治延误致缺氧性脑损伤医疗纠纷判断指南

作者:何宇律师 · 医学硕士 · 医师律师双证

本文为诊疗过程、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审查指南;概括情景不作为亲办案件展示。具体案件请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及裁判文书核实。

核心关键词:持续状态识别 | 及时止痫 | 脑电监测 | 救治升级

今天说一下患者发生癫痫持续状态以后,因为持续状态识别不及时、首轮止痫治疗不到位、治疗失败后没有迅速升级,最终出现缺氧性脑损伤、长期昏迷、严重认知障碍甚至死亡,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

这类案件常见的经过是:患者原本有癫痫病史,也可能因为脑卒中、颅脑外伤、感染、代谢紊乱或者药物停用,突然出现全身僵硬、四肢抽搐、牙关紧闭和意识丧失。到达医院后,抽搐仍未停止,或者刚停又再次发作。医院最初可能按普通癫痫发作观察,等待静脉通道、检查结果或者上级会诊,只给予小剂量、分散的止痫处理。患者随后出现口唇发绀、血氧下降、呕吐误吸、血压不稳,抽搐表面上减轻后却一直没有清醒,最终转入重症监护,影像提示弥漫性脑损伤,家属被告知可能长期昏迷或者留下严重神经功能障碍。

家属最难理解的是:患者到医院时明明还在抽搐,为什么没有马上按照神经急症处理?抽搐停下来以后一直不醒,为什么没有及时判断脑内是否仍在持续放电?如果更早止住发作、保护气道并纠正缺氧,脑损伤是否本来可以减轻?

医院常见的解释是,癫痫持续状态本身就可能难以控制,严重脑卒中、脑炎、缺氧、中毒或者代谢紊乱本来就能造成脑损伤;止痫药物可能抑制呼吸和血压,气管插管、镇静麻醉也存在风险;即使及时用药,仍有部分患者会发展为难治性持续状态。

这些解释有合理之处。发生持续状态和缺氧性脑损伤,不等于医院必然存在过错;用了多种药物、做了气管插管,也不能反过来证明抢救一定不规范。患者原发疾病的严重程度、发作前已经持续的时间、到院前是否发生缺氧和误吸,都会显著影响最终结局。

真正要审查的,是医院有没有及时把普通短暂发作升级识别为癫痫持续状态,有没有在止痫的同时保护气道、维持氧合和循环,有没有及时足量完成首轮和后续控制治疗,有没有在抽搐停止但意识不恢复时尽快进行脑电监测,以及每一次治疗失败后是否立即进入下一阶段,而不是在无效等待中让缺氧和异常放电继续存在。

一 是否及时识别癫痫持续状态并记录发作起点

全身强直阵挛发作持续约五分钟,或者短时间内反复发作、两次发作之间意识始终没有恢复,就应当按癫痫持续状态启动急救。这个时间点的意义,是提醒医护人员不要继续等待自行缓解,并不意味着前几分钟可以不监护、不准备药物。对已经在院外持续抽搐的患者,还要追问目击者、急救人员和家属,尽量还原首次发作时间和中间是否真正恢复意识。

常见问题是急诊记录只写“抽搐来诊”,没有记录发作从何时开始、是否连续、院前给过什么药、给药后有没有短暂缓解;或者把反复抽搐简单归为“癫痫病史”,没有及时升级为神经急症。这样不仅影响治疗,也会使事后无法判断医院接诊时已经处于什么阶段。

病历中要重点核对急救电话记录、院前急救记录、分诊时间、首次医生查体、护士观察、家属或目击者陈述,以及院前和院内每次发作的开始、停止和意识恢复情况。若记录之间相互矛盾,应结合监控、电子医嘱和监护设备时间重新校准。

二 止痫与气道、呼吸、循环支持是否同步进行

持续抽搐时,患者可能舌根后坠、分泌物增多、呕吐误吸,呼吸节律也可能被发作和药物共同抑制。因此,规范处理不是只盯着肢体抽动,而是同时保持气道通畅、给予必要的氧合和通气支持、建立监护和静脉通道,并持续观察血压、心率、血氧和意识。保护患者避免跌落和外伤也很重要,但不能强行按压肢体或者向口中塞入物品。

常见错误包括:把主要精力放在等待检查或者开医嘱,患者已经发绀、分泌物堵塞或反复呕吐,却没有及时吸引、辅助通气或者升级气道管理;用了可能抑制呼吸的药物,却没有同步准备复苏设备和人员;监护报警反复出现,但记录只写“生命体征尚可”。

审查时应把血氧趋势、呼吸频率、血气、吸氧和通气方式、吸痰记录、插管决定与实际完成时间、误吸和胸部影像,以及低血压和循环支持记录放在一起。缺氧性脑损伤案件尤其要查清:低氧或低灌注何时出现、持续多久、医护何时知道、何时真正纠正。

三 低血糖等可逆原因是否并行排查和纠正

持续抽搐的病因检查应与止痫同时推进,不能等所有化验完成以后才开始治疗。床旁血糖是最先需要排查的可逆因素之一,还要结合病情检查电解质、肝肾功能、血气、体温和必要的毒物、药物浓度。低血糖、严重电解质紊乱、缺氧或者中毒如果不纠正,单靠止痫药物可能难以控制发作。

问题通常出现在两个极端:一种是只顾用药,长期没有查明可逆原因;另一种是为了等抽血、影像或者腰穿结果,反而延误控制发作。正确路径应当是同步进行:先稳定生命体征、立即止痫,同时用最快方式识别并处理能够迅速逆转的诱因。

病历中要看床旁血糖实际测量时间,而不只是检验报告时间;要核对异常电解质、血气和体温何时被报告、何时复核、何时处理。若医生声称已经纠正原因,还要看复查结果和发作是否随之改变,不能只凭一条医嘱判断处理完成。

四 首轮止痫治疗是否及时、足量并具有有效途径

癫痫持续状态越拖延,药物控制难度通常越高。首轮治疗的核心,是尽快使用起效迅速的止痫药物,并按患者体重、年龄、给药途径和既往用药情况给予足够治疗量。静脉通道暂时未建立时,也应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可迅速实施的替代途径,不能让“等静脉”成为长时间空窗。

临床中常见的缺陷是剂量明显不足、反复给许多零散小剂量却始终没有完成一次充分治疗;或者药物开出后无人追踪是否真正执行、是否外渗、是否因通道问题没有进入体内。还有的患者短暂停止抽动后很快复发,医院仍只是重复同一低效方案,没有及时判断首轮治疗已经失败。

司法审查不能只看医嘱名称。应核对患者体重、药物剂型、医嘱开立、护士接收、药房发出、配制、给药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给药后发作、意识、呼吸和血压的变化。药物使用是否充分,应由专业鉴定结合个体情况判断,不能把网络上的固定剂量机械套用到所有患者。

五 医嘱开立到实际给药之间是否形成闭环

在时间敏感的神经急症中,“已经开药”和“患者已经得到药物”不是一回事。抢救记录里写“立即给予”,但执行单显示很久以后才完成;医嘱系统有时间,输液泵或护理记录却没有开始时间;换班交接遗漏了尚未完成的负荷治疗,都会形成真正的救治空档。

这部分要逐一核对口头医嘱补录时间、电子医嘱时间、执行签名、给药途径、输注泵历史、药品领取和退药记录。若病历只记录“遵医嘱用药”,却无法说明准确时间、实际剂量和治疗反应,医方很难证明抢救衔接没有延误。

六 首轮治疗无效后,第二线控制治疗是否及时升级

首轮治疗后仍在抽搐,或者短暂停止后迅速复发,通常意味着需要进入第二线控制治疗。第二线药物的选择可以根据病因、年龄、妊娠、肝肾功能、心律和既往用药个体化,但共同要求是不能在首轮失败后长时间停留在“继续观察”。

常见争议是医院不断补用少量首轮药物,直到患者明显缺氧、酸中毒或者循环不稳,才开始准备第二线治疗;或者虽然作出升级决定,却因为配药、转科、会诊或者床位问题迟迟没有实施。药物最终用了,并不当然排除前面的时间延误。

病历要说明首轮治疗何时判定无效、为什么选择某种第二线方案、何时开始并完成负荷治疗、期间有无再次发作,以及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心电、血压和呼吸监护。真正的审查重点,是前后阶段有没有无理由的空档。

七 难治性持续状态是否及时进入重症救治闭环

经过首轮和第二线治疗仍不能控制的持续状态,需要按照难治性持续状态处理。此时通常需要重症监护、气管插管和连续镇静麻醉等更高级别治疗,并以脑电监测判断脑内异常放电是否真正停止。治疗风险确实更高,但风险高不能成为长期拖延升级的理由。

常见错误是患者已经反复发作、意识深昏迷并出现低氧,仍在普通病房或普通急诊区域反复试药;医院不具备连续脑电或神经重症能力,却没有及时联系上级医院;作出插管或转入重症的决定后,又在人员、设备和床位准备中长时间失去有效监护。

审查时要看重症会诊、麻醉或气道团队到场、插管、镇静开始、脑电接入和转入重症的准确时间,并核对期间谁负责持续评估。若本院能力不足,还要看是否在患者相对可转运时及早启动转诊,而不是等到循环极不稳定后才被动转院。

八 抽搐停止但意识不清,是否及时识别非惊厥性持续状态

肢体不再抽动,不等于脑内异常放电已经停止。部分患者在明显抽搐结束后仍持续昏迷、眼球偏斜、面部或手指轻微抽动,或者意识状态反复波动,可能存在非惊厥性持续状态,也可能是药物镇静、代谢紊乱或者原发脑损伤。区分这些原因,往往需要脑电图,必要时需要连续脑电监测。

常见问题是把长时间不清醒一概解释为“发作后状态”或“药物还没醒”,没有记录意识趋势,也没有及时安排脑电;或者只做一次短程脑电,结果未捕捉到异常,就在患者继续恶化时不再复评。

应核对抽搐停止时间、最后一次镇静药时间、每次意识和瞳孔检查、脑电申请、实际开始、原始波形、报告和医生阅图时间。若持续状态是否终止完全依赖脑电,不能只保存一页结论而缺少原始记录。

九 原发病诊断和针对性治疗是否与止痫同步

癫痫持续状态通常是某种疾病的表现,而不是最终病因。脑卒中、颅内出血、脑炎或脑膜炎、颅脑外伤、脑肿瘤、中毒、酒精或药物戒断、严重代谢异常以及抗癫痫药突然停用,都可能引起持续状态。止住抽搐只是第一步,原发病若未处理,发作很容易复燃,脑损伤也可能继续扩大。

医院应根据病史和查体选择必要的头颅影像、感染和代谢检查,必要时进行脑脊液或毒物评估,同时避免因等待复杂检查而耽误止痫。出现发热、颈强、局灶神经体征、外伤史或者长期意识不恢复时,更应尽快明确针对性路径。

司法鉴定时必须区分:脑损伤主要来自原发性脑病,还是因为持续状态、缺氧和低血压没有及时控制而额外加重。原始CT、MRI、脑脊液、病原学、毒物结果和发病前神经功能,是完成这种区分的基础。

十 全身并发症和继发性脑损伤是否连续防治

长时间抽搐会增加耗氧和代谢负担,还可能出现高热、酸中毒、横纹肌损伤、肾功能损害、误吸性肺炎和循环不稳定。缺氧、低血压、低血糖、高热和严重代谢紊乱又会反过来加重脑损伤。因此,止痫以后仍需要连续监测,而不是看到肢体停止抽动就宣布抢救结束。

病历应当看到体温、血气、乳酸、肾功能、肌酶、尿量和呼吸情况的动态变化,以及异常出现后的处理和复查。若患者发作后持续发热、少尿、氧合恶化,医院却只关注神经科用药,没有处理误吸、循环和器官并发症,损害可能被进一步放大。

同时也要避免把所有异常都归因于医院。部分器官损害可能在长时间院外发作时已经形成,某些原发疾病本身也会导致高热、休克和多器官功能障碍。需要用到院前后连续数据,判断新增损害出现在哪个时间段。

十一 会诊转诊、交接和控制后观察是否完整

癫痫持续状态的救治通常需要急诊、神经科、重症医学、麻醉、影像、检验和脑电团队协作。会诊记录写了“已联系”并不等于处置已经落地,必须进一步看谁作出决定、谁负责实施、等待期间谁持续观察,以及异常再次出现后有没有及时反馈。

转诊不是简单把风险转给上级医院。医院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先完成必要的止痫和生命支持,评估气道和循环,准备适合的人员、药物和监护,完整交接已经使用的药物、治疗反应和未解决风险。若患者不稳定到无法安全转运,应先组织当地能够实施的抢救,而不能在转运和留院之间反复犹豫。

发作控制后,还要观察意识是否恢复、是否再发、药物是否维持、病因是否明确,并评估吞咽、认知、肢体功能和康复需求。对于已经发生脑损伤的患者,后续影像、脑电、神经功能评定和康复介入,也会影响损害程度的判断。

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通常包含三条路径。第一,异常放电持续时间过长,增加神经元损伤风险;第二,抽搐、分泌物堵塞或误吸造成低氧,低血压又造成脑灌注不足;第三,原发疾病本身继续进展。医院的过错可能作用于其中一条,也可能同时作用于多条,不能只用“癫痫本身会伤脑”一句话概括。

如果患者到院后仍持续抽搐,医护已经能够识别,却长时间没有完成有效首轮治疗和后续升级;期间又出现有记录的低氧、低血压或严重酸中毒,随后影像和神经功能提示弥漫性缺氧性损伤,并且没有更强的原发性致伤因素,那么救治延误与脑损伤加重之间的因果联系通常相对较强。

如果主要问题是抽搐停止后长期不醒,而脑电证实仍有持续放电,申请和接入脑电又存在明显无理由延误,那么延误可能增加持续放电和继发损伤的时间。反过来,如果脑电没有持续发作,患者昏迷更符合大面积脑卒中、严重脑炎、到院前窒息或者药物镇静,因果关系就需要更谨慎。

如果患者到院前已经长时间无有效呼吸、严重低氧,或者原发病本身足以造成不可逆脑损伤;医院接诊后又能够迅速完成生命支持、足量止痫、第二线升级、脑电和病因治疗,仍发展为难治性持续状态和严重脑损伤,医院责任可能较低。鉴定时应区分原发病和院前损害形成的基础后果,以及医方延误增加的额外损害。

家属应重点封存和调取的材料

家属首先要制作分钟级时间轴:首次抽搐、短暂缓解和再次发作、呼叫急救、救护车到达、入院分诊、医生首次到场、床旁血糖、首次止痫医嘱和实际给药、首轮治疗效果判断、第二线药物开始、插管和通气、重症会诊、脑电申请与接入、发作真正终止、低氧或低血压出现和纠正、影像检查、转科或转院,以及最终出现脑损伤的时间。特别要区分医嘱开立、护士执行、药物真正进入体内和医生再次评估的时间。

应重点封存和复印院前急救记录、急诊分诊与抢救记录、全部医嘱和执行单、护理记录、生命体征和血氧趋势、监护仪历史数据、给药和输液泵记录、血糖和检验危急值、血气结果、气道和呼吸机记录、会诊与转诊记录、重症病历、抢救记录、CT和MRI原始影像、全部脑电原始数据和同步视频、药物领取退回记录以及电子病历修改痕迹。

如果医院使用了带存储功能的监护、输液泵、脑电或急救设备,应尽快申请保存原始数据。还要留意不同系统的时钟是否一致、记录是否事后补写、同一事件在护理记录和医生记录中是否存在明显时间差。病历摘要只能提供结论,真正还原过程往往依赖这些原始资料。

医院责任可能较高的情况

医院责任可能较高的情况包括:已经达到持续状态的临床情形却仍按普通发作等待;发作起点、意识恢复和治疗反应缺乏记录;首轮药物明显迟延、剂量不足或给药途径无效;患者低氧、误吸或循环恶化未被及时处理;首轮失败后未及时进入第二线治疗;已属难治性持续状态却迟迟不插管、不转入重症、不接入脑电;抽搐停止后长期不醒仍被简单解释为发作后状态;本院缺乏能力却未及时会诊转诊;关键延误与后续低氧性脑损伤在时间和医学机制上能够相互印证。

医院责任可能较低或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医院责任可能较低或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接诊后迅速识别持续状态,止痫、气道、氧合和循环支持同步推进;首轮与第二线治疗及时、足量并有清楚的执行和复评记录;难治性持续状态及时进入重症、气管插管、连续治疗和脑电监测;病因检查与针对性治疗没有耽误;能力不足时完成稳定和安全转诊。即使这些环节均符合要求,严重脑炎、大面积脑卒中、到院前长时间缺氧或者真正难治性持续状态,仍可能造成严重脑损伤。

结尾

判断这类纠纷,不能只问最后用了几种止痫药,更要问每一次治疗失败以后,下一步有没有及时到达患者。

抽搐停了,不等于脑内放电一定停了;病历写了“立即用药”,也不等于药物已经立即进入患者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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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图示(20张,点击展开)

配图用于辅助理解,不作为具体患者的原始影像或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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