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种与诊疗过错详解 · 原稿第42篇
麻醉医疗纠纷取证指南:如何从麻醉记录、监护数据和抢救记录中寻找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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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说一下麻醉医疗纠纷中的取证问题。
患者原本接受手术或者无痛检查,麻醉后却出现呼吸、血压异常,或者迟迟不能清醒,转进重症监护室以后被告知脑损伤、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死亡,或者留下严重的功能障碍。
家属最难理解的是:人进手术室或者检查室的时候还能正常交流,为什么出来以后就昏迷不醒?医院说麻醉平稳,病历里也写了积极抢救,到底应该相信哪些记录,又该从哪里找出问题?
医院通常会解释,患者基础病重,麻醉存在个体差异,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已经组织抢救,术前也签署了麻醉知情同意书。
这些解释需要结合病历判断。麻醉确实存在风险,规范处理也不能保证所有患者没有并发症。但严重后果不等于医院必然有错,签署同意书也不意味着医院当然免责。判断责任,需要把病情变化、监护资料和实际处置连起来,看医院有没有在仍然存在救治机会的时候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要看麻醉前有没有识别与后果相关的风险。
麻醉前应结合心肺功能、既往麻醉经历、过敏史、用药、禁食和气道特点评估。急诊不一定来得及完成全部检查,但应有与紧迫程度相适应的必要评估和应急准备。
重点把麻醉术前访视与入院记录、既往病史、检验影像和会诊意见对照。有明显风险却勾选“无异常”,或者只写“高风险”而没有相应安排,都需要追查。
如果患者本有呼吸或循环问题,医院未识别、未调整方案,后来恰好出现相关损害,可能影响责任判断;如果已经充分评估,仍发生难以避免的风险,也不能仅凭结果倒推术前有错。
第二,要看麻醉方式、人员和设备准备是否适当。
全身麻醉、椎管内麻醉和镇静,要求并不完全相同。椎管内麻醉主要通过阻断相关神经传导起作用;镇静是用药降低清醒程度,同样可能影响呼吸,不能因为称为“无痛检查”就忽视风险。
应当核对麻醉方案、人员安排、安全核查、设备检查和交接记录,看监护、供氧、通气及急救条件是否与患者和操作相适应。
设备在场不等于可用,有人签字不等于关键阶段持续观察。如果出现异常后才寻找通气器械或能够处理气道的人员,要分析准备不足是否延误处置。
第三,要看麻醉诱导和气道操作能否还原。
诱导就是让患者进入麻醉状态的过程。给药以后出现呼吸暂停、困难通气或者插管困难时,应保障氧的供应,并根据情况调整气道处理策略,不能反复尝试而忽视患者状态。
查麻醉单中的给药、面罩通气、插管尝试、位置确认和替代措施,再与监护变化对应。最后插管成功,不能证明此前没有缺氧;一次插管不顺利,也不当然构成过错。
需要进一步回答:异常什么时候出现,持续多久,采取了什么措施,何时真正恢复有效通气。这些环节与后续脑损伤是否吻合,才是责任审查的重点。
第四,要看监护是否覆盖了需要观察的问题。
麻醉中应根据方式、镇静深度和病情观察氧合、通气、循环及其他必要项目。氧合是血液获得氧的情况,通气是空气进出肺的过程,不能只看其中一项。
核对血氧、心电、血压、呼吸及适用时的呼气末二氧化碳资料。后者是呼出气体末端的二氧化碳信号,有助于观察通气变化。吸氧时血氧尚可,不能单独排除通气不足。
常见问题是打印单只有几个正常点位,就被当成全过程平稳。要核实采集和记录间隔、是否存在监测空档,以及空档是否恰好覆盖病情变化,不能机械要求所有患者采用同一套监测设备。
第五,要看异常出现后有没有及时查因和升级处理。
血氧持续下降、通气信号异常、血压明显下降、严重心律变化时,应结合现场情况评估患者、气道、设备和循环,采取相应处理,并观察效果。
重点核对异常首次出现、护士发现或报告、医生到场、措施启动及复评时间。反复报警却长期按“干扰”处理,或者只调整设备而不检查患者,需要有合理解释。
探头脱落、运动和信号质量差确实可能造成异常显示,但不能未经核实就排除真实危险。若呼吸循环问题持续存在,处理又未升级,可能使缺氧或器官供血不足加重。
第六,要看用药方案与实际给药是否一致。
用药应结合年龄、体重、肝肾功能、合并用药和患者反应调整。追加镇静镇痛药后,不能只看患者是否安静,还应关注呼吸循环变化。
要查药名、途径、浓度、剂量、追加过程和实际执行。麻醉用药可能主要记录在麻醉单,不能因为病房医嘱里没有同样条目,就认定没有记录;收费也不能独立证明何时、以何种剂量给药。
输注设备记录可以帮助核对启动、暂停和报警,但泵在运行不代表静脉通路始终通畅。给药后紧接着出事,是查因线索,不能单独证明药物过量,需要结合药物作用及其他同时发生的变化。
第七,要看循环异常有没有得到针对性纠正。
血压下降时,应结合失血、容量、心功能、过敏等原因判断,并根据反应调整补液、用血或其他支持。器官灌注,就是器官实际得到血液供应的情况,不能只凭一次血压评价。
重点查血压趋势、心电、出入量、失血和用血、检验及治疗调整。用了升压药,不等于循环已经恢复;不分原因反复采取同一种措施,也可能延误病因处理。
如果异常持续而缺乏复评,要分析器官供血不足是否延长;如果当时评估和处理已经合理,也不能因为后来发生脑、心或肾损害,就认定循环管理必然错误。
第八,要看拔管前的评估有没有依据。
拔管应结合自主呼吸、气道保护能力及适用时的肌力恢复判断。肌肉松弛药残余作用,是药物对肌肉力量的影响尚未充分消退,可能影响呼吸。
应核对麻醉结束、停药、恢复评估、拔管和拔管后观察的记录。手术做完,不等于患者已经具备拔管条件;患者有呼吸动作,也不当然代表通气和气道保护充分。
若拔管后立即出现呼吸费力、气道梗阻或反复血氧异常,要查是否及时重新评估、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重建气道,不能只看最终有没有再次插管。
第九,要看恢复期异常有没有被当成“麻醉没过”。
麻醉恢复室负责麻醉后观察和处理,也可能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区域承担。应根据状态持续观察呼吸、循环和意识,达到相应条件后再转出。
持续不能清醒,可能涉及药物影响、缺氧、器官供血不足、代谢问题或脑血管事件。出现恢复不符合预期、瞳孔或肢体异常等表现时,应及时查体,结合需要安排检验、影像、会诊和加强支持。
核对恢复室记录、神经查体、检查申请与回报、离室评估及术后访视。如果长期只写“继续观察”,却没有解释原因和复评依据,要分析是否错失了发现其他病因的机会。
第十,要看抢救记录是否反映真正有效的措施。
呼吸心跳骤停等危急情况,需要立即开展与当时病情相适应的抢救,同时寻找可纠正原因。取证不能只停留在“立即抢救”四个字。
把麻醉单、抢救记录、护理执行及能够取得的设备事件对应起来,核对通气、胸外按压、适用时除颤和给药的先后、效果及后续调整。有心电活动,不一定代表存在有效循环。
尤其区分决定抢救、开始操作与措施有效。开始插管不等于已经有效通气。医院最终做了很多抢救,不能证明此前没有延误;最终未能救回,也不能否定已经合理实施的措施。
第十一,要看会诊、转运和交接有没有形成连续救治。
当现有条件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会诊、加强监护或联系转诊,并结合转运风险安排途中支持。不能只在病历写“建议转重症监护室”,却没有落实相应救治。
核对申请、到场、接收、启程、到达和接管时间,检查交接是否说明术中异常、用药、气道和后续观察要求。转出写“平稳”,接收即记严重异常时,要查途中经过及双方依据。
必要的病情稳定措施可能是合理准备,不能把所有等待都认定为延误;但组织不当造成监护或治疗中断,并使损害加重,需要单独评价。
第十二,要看记录的完整性和疑点能否得到解释。
不同设备和系统的时钟、采样间隔可能不同,时间差不能直接等同于篡改。出现矛盾,要列明哪两份资料、哪项内容不一致,再找原始数据和其他记录核实。
紧急抢救时可能依法事后补记,重点是区分事件发生与书写完成时间,核对是否据实、是否注明。依法审核纠错与隐匿、篡改不同,应结合操作痕迹、版本和其他证据判断。
如果医院称数据不存在,应核实未存储、未联网、已覆盖还是尚未找到。记录缺失会影响还原,但不能单凭一处空白就推定全部损害由医院造成;涉及证据妨碍的法律后果,应当结合具体行为依法分析。
这些环节查清以后,还要回答因果关系问题。
先确定最终损害,是短期药物影响,还是脑损伤、器官功能丧失、死亡或增加了本可避免的治疗护理负担。结合查体、检验、原始影像和后续经过,不能把“心跳骤停”当成全部原因的解释。
再区分原始损害和额外损害。患者严重心肺疾病、原发脑损伤、手术失血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都可能参与造成结果。如果当时采取合理措施,是否可能避免后果;不能完全避免时,是否可能减轻,均需具体论证。
如果证据证明危险持续存在,医院没有相应处理,而当时尚有可纠正的气道或循环问题,延误与损害加重的因果关系相对较强。如果医院已经及时完成评估、监护、治疗和升级救治,仍因疾病严重发生后果,责任可能较低,不能武断给出固定比例。
家属准备资料时,不要只拿最后的出院记录或者死亡证明。
应取得完整门急诊和住院病历,特别是术前访视、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安全核查、手术记录、医嘱与执行、护理记录、恢复室观察、交接、术后访视,以及检验、用血、会诊、转诊和抢救资料。无痛检查还要对应的检查记录。
针对争议,申请保存确有留存的监护趋势、波形、报警事件、麻醉信息系统、呼吸机、输液泵和除颤设备数据,写清患者、地点和时段。不同设备保存能力不同,不能承诺都有完整波形或者统一保存期限。
还应保留可重新阅片的原始影像、检验采样和报告时间,结合需要申请保存电子病历操作痕迹、实际存在且相关的术中音视频及医院监控。药品、输液或器械存在争议时,可提出共同封存实物的请求;死亡且死因不明时,应及时了解尸检程序。
病历复制和封存要核对清单、证明印记及后续完成部分。后台数据和涉及他人隐私的监控,未必能从病历窗口直接复制,必要时通过依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途径处理。取得电子资料后保留原文件和来源,另用副本分析。
特别要制作精确时间轴:首次异常、护士发现或报告、医生到场、医嘱开立、实际执行、检查完成和回报、决定会诊转诊或抢救、操作真正开始,以及损害发生。区分医嘱开立、实际执行和操作开始,继续核对措施何时有效;没有依据的时间,不要自行补齐。
医院责任可能较高的情况,是风险未评估,异常未识别,通气或循环问题未纠正,恢复观察和交接中断,或者救治升级没有落实,并且这些缺陷实质影响损害。结果严重只是起点,具体缺陷及其影响才是重点。
医院责任可能较低或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是已完成相应评估、动态监测、必要检查、规范治疗、及时会诊转诊和充分告知,后果主要来自疾病、手术风险或者合理处理仍无法避免的并发症。家属拒绝措施时,还需核对具体方案、告知及实际影响,不能凭签字替代全部审查。
麻醉医疗纠纷案件,最需要查清的是患者从接受麻醉,到出现异常,再到损害形成的过程中,医院在每个重要节点做了什么。
患者疾病和治疗本身的风险,需要客观承认;已经出现的危险信号和本可采取的措施,也需要逐一查清。把这两方面放在一起,才能判断哪些损害来自疾病本身,哪些可能与诊疗不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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